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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切实维护社会诚信
第一课
虚假诉讼,了解一下!
1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民事争议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骗取有利于自己的生效裁判和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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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
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它不但损害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有的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数额巨大。更严重的是,它还会破坏社会诚信和我国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因其违法成本小利益大,呈逐年上升趋势。可能有些群众认为,虚假诉讼跟自己关系不大,打击和防控虚假诉讼也与自己无关。其实不然,如果不加大打击和防控力度,任其泛滥,您自己可能不知不觉中会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甚至可能糊里糊涂卷入虚假诉讼,触犯国家法律。
举个例子
比如,如果有一天,您身边的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就会因为对方虚假诉讼而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您和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您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而使您手持判决却拿不到钱。
因此,打击和防控虚假诉讼,即关系到我国的正常司法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诚信的建立,也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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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
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较为突出的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综合判断外,还应依法严格审查,主动依职权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进行审查。对于发现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行为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来喽来喽!法律条文
来喽!
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节选)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原标题:《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切实维护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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