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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失实举报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20-04-07 0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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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某某村村支部书记,湖南省人大代表。两被告系该村村民。自2017年以来,被告李某、唐某多次以信件形式向湖南省纪委、永州市纪委、东安县纪委等部门举报投诉原告存在独揽本村工程立项,私分村建桥的工程款、已修新桥但拒不拆除老桥、拉帮结派破坏村换届选举、破坏精准扶贫、私吞村民唐某某救灾款、贪污村民新农合资金、挪用扶贫款、长期与多位女性关系暧昧,生活作风极不检点等违法违纪问题。根据两被告反映的上述情况,某某镇纪委根据县纪委的转办函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二被告反映的原告上述问题均失实。调查报告作出后,二被告又多次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王某的上述违法问题,2019年5月21日,东安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主要调查调处情况为李某反映的某某村村级财务混乱、村干部贪污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已经镇纪委调查、县纪委审查,所反映问题失实,并于2017年9月结案,希望李某息诉息访。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举报内容失实,其行为是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及诬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系某某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两被告系该村村民。两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贪污、村务不公开、破坏村换届选举等违法违纪问题而向镇、市两级纪委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正常行使法律赋予检举的权利。经县、镇纪委联合多部门调查核实,两被告所检举的事项,部分问题不属实,部分问题与调查情况不符。某某镇纪委及该县政府也出具了两被告所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证实二被告反映问题失实,希望被告息访息诉。但两被告在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所检举的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失实投诉举报,导致失实举报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显见两被告检举的目的已超出了通过检举来解决存在问题的基本目的,已跨越了正常检举范围,构成以检举之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已违反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原告王某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因二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未支持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综合认定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屡屡失实举报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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