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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野生动物合法养殖、依规停业造成损失的将补偿
4月8日,国家林草局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印发通知(林护发〔2020〕42号),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补偿工作,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研究报告显示食用动物产业从业人数达数百万人
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上述“禁食令”出台后,多位专家学者呼吁,“食用野生动物的产业如何转产,特别是农村的转产、替代、生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相应的补偿和替代生计、产业转型支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我国野生动物食用以及其他用途的饲养繁殖产业巨大,涉及很多人群。2017年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公开发布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专兼职的从业者就有1409多万,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人数达626.34万人。
4月8日,国家林草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上年度行业统计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区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以及养殖模式、持有证件等情况,特别要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
通知明确,要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帮其转产转业减少影响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对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同时,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
通知还对养殖户的补偿措施提出了具体办法。
通知明确,国家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基础上,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
通知要求,根据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重点向养殖户集中的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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