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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在派出所死亡六辅警获刑”续:家属申请抗诉被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20-04-08 14: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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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检察院4月7日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 受访者 供图

浙江宁波53岁男子俞伟国派出所内死亡一案又有新进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8日从俞伟国家属处获悉,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已于4月7日作出书面答复,驳回家属对一审判决提出的抗诉请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3月31日,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的六名辅警犯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家属因不认可判决结果,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鄞州区检察院出具书面答复称,决定对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抗诉。俞伟国妻子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2019年4月19日,俞伟国酒后驾车回家时撞坏了小区门口的限高杆,遂与保安发生争执,并于当晚被钟公庙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所内。后因醉酒情绪激动,在派出所时,俞伟国撞坏了候问室的大门,被要求留置一夜醒酒,但他却于次日凌晨突发心功能障碍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俞伟国系因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桥合并心脏肥大,在醉酒、头部损伤及人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发心功能障碍死亡。同时,俞伟国周身存在多处骨折,其中左侧第7、8肋骨骨折周围肋间肌轻度出血,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但损伤程度不足以致死。家属因此质疑,派出所在履行职务时存在行为不当,导致他的病发。

此后,该案由鄞州区政法委牵头,指派鄞州区监察委对涉案的六名辅警立案调查,同年8月16日,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韩义根、刘鑫、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吕敏犯玩忽职守罪,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3月31日,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六名辅警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吕敏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俞伟国多次提出身体不适且下跪请求就医的情况下,涉案六名辅警均未向值班民警汇报俞伟国的请求,也未予处置。直至其身体出现异常,第一被告人韩义根才拨打派出所值班领导电话,并呼叫了120急救。

鄞州区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在对被害人醒酒看管过程中,没有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行为举止的异常变化,在他明确表示后也未能引起警觉和及时报告,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韩义根、刘鑫、林驰霄、石家辉、陈浩和吕敏六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事发后六人主动到鄞州区监察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俞伟国家属并不认可,她们在提交给检方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写道:判决书未能对被害人“左侧7、8肋骨骨折”做出合理解释,且鄞州区有关部门此前曾安排家属观看的派出所内录像并未在法庭上全部展示。

俞伟国家属还称,开庭时六名被告人曾供述称,事发当日派出所值班领导闫某珍曾在俞伟国发病前来到留置室,“授权”没有执法权的辅警对被害人采取措施,也应对此案负有责任。

另外,俞伟国家属在抗诉申请书中仍坚持认为,六名辅警的行为构成间接杀人罪,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而非玩忽职守。对此,鄞州区法院曾在一审判决中表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本案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未预见,且本案系多因一果,其中人为控制因素是由六名被告人的共同作用造成。

4月7日,鄞州区检察院出具书面答复称,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经审查,决定对鄞州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予抗诉。

俞伟国家属表示,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9条规定(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继续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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