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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图形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晋江新闻网4月8日讯, 日前,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关于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据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据了解,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维持争议商标;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记者从乔丹体育获悉,该商标是乔丹体育防御性商标,对乔丹体育运营未产生影响,乔丹体育目前已对该判决提出抗诉,此外,第25类汉字、图形和拼音仍然维持有效。
(原文题为《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图形商标被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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