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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天价国际机票的罚与罪

万迎军、肖丽君
2020-04-02 21:34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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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在3月30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二级巡视员靳军号介绍了国际客运航班相关情况。靳军号介绍说,从3月29日至4月4日,我国国际航班量将减至108班,降幅85.3%,仅相当于疫情暴发前的1.2%。

而随着回国航班数量大幅缩减,回国机票价格继续攀升,各种微信群里,欧美回国机票经济舱10万元、公务舱20万元的价格已屡见不鲜。但是,如果查航空公司APP或者OTA平台,却很难发现有近期余票,尤其是要买最近几天直飞回国的机票,更是难上加难。

对此,东航下发通知,要求代理人必须按照公司客票的价格和使用条件执行,严禁加价销售,否则将对违规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国航则通知暂停在全球各订座系统及境内OTA旗舰店发布其所有国际/地区航班信息,要求旅客通过直销渠道购票。随后,厦航、海南航空亦发出了类似的通知。

针对该现象,基于我们为相关航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背景和经验,就天价国际机票销售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分享如下分析与解读。

一、国际机票的定价规定及航空公司和销售代理人违规处罚的规定

1.民航局印发的《国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民航财发[1995]268号通知规定:

(1)国际航空运价制定、调整、修改、申报、审批需由民航局批准。

(2)中外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3)民航总局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航空公司(或其办事机构)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下列行为,民航总局予以处罚:

(1)实施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国际航空运价;

(2)擅自修改国际航空运价;

(3)实施的国际航空运价与被批准实施的不一致;

(4)擅自提前或延期实施国际航空运价;

(5)航空公司(或其办事机构)或其销售代理人无理阻挠国际航空运价检查人员行使检查监督权;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因此,除了中国政府与特定国家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对于运价另有约定外(该等协定中,亦通常约定保护消费者免受因滥用主导地位而造成的不合理的高运价),根据上述规定,航空运价的制定和调整需要民航局严格的审批手续,即使在供求关系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票价的波动幅度也只能在经过批准的经济舱和商务舱全价范围内,不允许擅自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更不允许达到十几万元的天价,这也是各航司均紧急发布相应通知的主要原因。天价票价的形成,更多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相关。

二、倒卖机票的治安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倒卖机票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该行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三、倒卖机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1.倒卖机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适用罪名

由于投机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对倒卖机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疫情严峻期间,高价倒卖机票且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犯罪呢?

笔者倾向于认为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1988年7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非法倒卖机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上述通知,废止原因是,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废止的原因并非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降低,不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投机倒把罪取消后分解的其他罪名。

其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目前疫情期间,高价倒卖机票的行为,导致机票价格甚至动辄飙升至十几万元,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情绪、蔓延人心惶惶的后果,将对抗疫工作造成极大干扰。

再次,《治安处罚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幅度,与当前出现的高价倒卖机票的高额违法获利后果严重不相称,对于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获利诱惑,拘留和千元罚款的处罚,显然不足以遏制倒卖行为的发生,亦不能起到打击和遏制倒卖机票的恶劣行为的作用。

2.关于适用罪名的误区

倒卖机票的行为,在《治安处罚法》中是与倒卖车船票等行为并列进行处罚,导致会产生在刑法中,倒卖机票和车船票适用同样罪名的印象。

笔者认为,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适用《刑法》227条第二款规定,即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规定的犯罪行为,仅仅包括倒卖车票和船票,并不包括倒卖机票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倒卖机票的行为并不适用倒卖车船票罪,如情节严重,应适用非法经营罪。

在世界范围暴发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航空航线是连接中国与世界的重要通道,对于很多由于各种原因滞留境外迫切需要回国的中国人,航空航班甚至是生死通道,保障国际航班的正常秩序和价格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因此,依法处罚、打击、遏制哄抬机票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议各航空公司、机票代理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知悉和防范该风险。

(作者万迎军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丽君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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