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江西“野生动物禁食令”:支持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4月1日,江西省政府网站发布《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3月9日经第4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6日正式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办法》共计十九条,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备受农户关注的是,因政策变更调整造成损失的《办法》明确了相关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因执行本办法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同时,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依法变更、注销或者撤回。对依法变更的,应当完善相关审批制度,依法加强审批管理。
《办法》第四条明确的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七条规定,对于因科学研究、医用药用、展演展示、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办法》还规定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办法》还规定了一些处罚性条款。对违反《办法》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或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