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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民:传统对外观念对晚清外交的影响

2020-03-31 0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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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传统对外观念对晚清外交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中国古代没有近代外交观念,实施的是所谓羁縻之道,其"羁縻勿绝"观念成了清政府议抚求和的直接理由,并 融入到条约关系之中。历代王朝的"怀柔远人"和"一视同仁"观念,将与他国交往视为单向赐予,在晚清便利了列强向中国进行勒索,且得以均沾他国所攫取的各种特权。"因俗而治"和"不治治之"的观念和方针,对清政府让弃主权产生了深刻影响,且在涉及朝贡关 系的交涉中也处于被动,但其中蕴有尊重他国主权的要素。春秋时期产生的"要盟无质"或"要盟不信"观念,在列强以武力强迫中国订立不平等约的背景下,自然而然地转为本 能的抵拒,并留下了具有某种价值的思想资源。其他如天朝观念等亦产生重要影响。传统对外观念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含有构建和谐国际社会的积极因素。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方国家建立了条约关系,被纳入到以强权政治为内核的国际破,出现了几千年来的一大变局。新的国际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过程,列强的武力侵略和威胁无疑是根本原因,而清政府应对无方亦是重要因素。关于前者,学术界已作充分的揭露,关于后者,则多归咎其软弱妥协的对外方针和策略,而对传统对外观念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关注。中国古代尽管没有近代意义的外交,但却产生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各种对外观念,既有抽象宏大的天下观念,又有具体而微的交际之道。从晚清外交来看,清政府接 受条约关系,让与国家权益,可说是在无可奈何之中,反映了某些传统对外观念意识,诸如羁縻勿绝与议抚求和,怀柔远人与单方施恩,因俗而治与让弃主权,要盟无质与忽视守约,等等。对此作一探讨,有助于在完整认识传统对外观念的基础上了解其作用和影响,更进一步把握晚清外交的内在特性,由此视角解析相关传统观念的调整和扬弃与近代对外观念产生形成之间的关系,并对当今提供一定历史借鉴。

一 羁縻勿绝与议抚求和

如何处理与少数民族和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古代没有近代外交观念,实施的是所谓更是议抚求和的直接理由,甚至"羁縻"二字成为议和妥协的代名词。

羁縻之道。羁縻之道所体现的对外理念,在各方面影响着晚清外交,其中羁縻勿绝观念,作为一种理念和政策,羁摩的基本涵义,是通过某种手段维系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和周边国家的关系。《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司马贞《史记索隐》谓:"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应劭《汉官仪》解释说:"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颜师古曰:"羁縻,系联之意。马络头曰羁也。牛朝曰縻。"意思是控御、系联、笼络。在实际运用中,羁縻还有权宜、权术,甚至糊弄对付之意。除了基本涵义之外,羁縻之道还包含夷夏有别,恩威并施,怀柔远人,因俗而治等理念。这些理念对清政府的外交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羁縻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外交,而是中国王朝在朝贡关系之下,与四夷建立特殊联系的一种政策。《清朝续文献通考》谓,"我为上国,率土皆臣,无所谓外交也,理藩而已。外洋各国向慕庆祝而至者,各修朝贡,略具互市"。在历史上,当国家强大之时,往往对周边四夷通过恩威并施予以控御,使之成为华夏之藩篱。而当中国王朝处于衰弱状态,力不足 以制之,羁縻之道则尤为重要,须籍此将其安抚而不为害中国。如明朝著名谏臣、兵部员外郎杨继盛说:"夫寇欲无厌,其以衅终明甚。苟内修武备,安事羁縻?"可见,中国王朝对"夷狄"实行羁縻之策,颇有些不得已的无奈心态。

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和战之变,充分体现了这一羁縻观念。战争开始不久,道光帝谕军机大臣等谓,"朕因该夷惟利是视,不值竭中国之财力与之计较,故示以羁縻,原冀平其骄悍之气,便可戢兵"。当英国扩大战争,清军屡败,无法以兵威压制对方,前方大臣一再得不设法羁摩,藉免四出滋扰"。英军攻陷乍浦,耆英等奏请议和,谓:"此时战则士气 不振,守则兵数不敷,舍羁縻之外别无他策。"他们担心"无从措手",刘韵珂甚至"忿恨之余,哭不成声"。英军乘胜扩大战果,清军"尤难遏退",钦差大臣和相关督抚"一筹莫 展"。耆英等向朝廷强调形势的危机紧迫,奏言,"羁縻之说,原非得己",而现在"讫无良策"。因英方不肯罢兵,道光认为,"若再事羁縻,不特于事无益,且恐有伤国体",谕令 "专意剿办,无稍游移"。牛鉴又从圣人之道找理由,谓:"从古制夷之道,不外羁摩,是则仁圣与民休息,耀德而不观兵,并无伤于国体。"战事日趋恶化,道光"迭经密谕该大 臣等,设法羁縻以全民命",并说明"万不得已之苦衷"。正是这一传统的羁縻观念,使得清朝君臣顺利实现了从战到和的转折,并且轻易让弃种种权益。议和之事,天朝君臣也都谓之"羁縻事宜"。

提出羁縻之议。奕经等奏称,"惟我兵新挫之余,士气未复,诚恐逆夷鸱张,难于收拾,不由于"羁縻"又含有权宜的意蕴,尽管采取了近代外交议和签约的形式,但其内里却有着区别。"各国咸称,天朝议抚通商,不过为暂时羁縻之计"。这一"暂时"的权宜理 念,在议和之后的中外交涉中仍时时体现出来,如道光公然降谕,"英夷进城之约,在当日本系一时羁縻";暂准入城一游,"亦不过权宜之计,期于少生枝节"。第二次鸦片战争同样如此。英美等要求修约,咸丰帝表示:"允其变通一二条,奏明候旨,以示羁縻。"战争期间,奕近主张:"其可准之条,如果该夷俯首听命,则羁縻勿绝,原不妨予以转圜。"又谕:今既"已允通商,只可就议条款,暂示羁縻"。尽管出现反复,但最后仍然施以羁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仍以羁縻之道维持和局,经过外交政策的大讨论,确定了这一基縻,与之议和签约。

本方针。主持外交的奕诉等人统筹全局,主张以羁縻为治标之计,以条约为羁縻之具。他不同意"专意用剿"的意见,认为目前"与前代事稍异","惟有隐消其鸷疾之气,而未遽张以挞伐之威"。因为,列强"不利我土地人民","所请尚执条约为据",因此"犹可以信义笼络,驯服其性,自图振兴"。他提出:"按照条约,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隐示羁縻。"设置总理衙门,正体现了羁縻之道。奕祈等奏称:"各国使臣驻京后,往来接晤,及一切奏咨事件,无公所以为汇总之地,不足以示羁縻。"而且,奕诉还表示:"俟军务肃清,外国事务较简,即行裁撤,仍归军机外办理,以符旧制。"诸如此类,既充斥着羁縻之道的内在理念,又反映了新形势下这一理念及其机制的变化。

同治年间关于修约问题的讨论,更清晰地呈显了羁縻理念对晚清外交的深刻影响,同新的事实,即维持条约关系便是羁縻之法。如陕甘总督左宗棠回顾立约之初的羁縻意图,"原冀乘此间暇,急谋自强,以待事机之转"。而此次修约,"但能就现成之局,仍与羁縻,不能禁其多方要挟也明矣"。盛京将军都兴阿的看法相类似,他说:"当咸丰十年,危疑扰攘,战守两穷之际,诚有不得不从权议换条约,勉事羁縻,徐图后举之势。"就目前形势来看,"仍当酌度权宜",继续实施羁縻。署湖广总督江苏巡抚李瀚章则作了更具体的分析,谓:咸丰十年变出仓卒,之所以能幸而转危为安,就在于"无可如何之中,为万不得已之计,暂事羁縻,与之议款"。由于"中原未靖,边患方殷",只能筹划"自强之谋",潜图"外攘之策"。广东巡抚蒋益澧归纳历朝驭夷之道,说:"自古夷狄与中国通和,亦世皆有之,未有非中国强盛,力足以制之,而自与中国通和者也","实为千古不易之论。"为今之计,还得与之通和,就广东而言,"莫如总督驻广州辖洋务,以示羁縻弗绝之意"。其他地方大吏多是这一主张,如江西巡抚刘坤一提出,"目下计在羁縻","而后徐为之图"。

总之,清政府内部形成了基本共识,仍然实行羁縻之道以维持以条约为内核的和局。

两广总督瑞麟明确指出:"议立条约,实为羁縻善法。"因此,"此次修约,仍只有妥善羁 縻一法,自无听其决裂之理"。因为,只有保持条约关系,才能避免中外决裂,这正是羁縻之道的核心。奕诉等总结了这一场讨论,谓"所谓羁縻者,乃现在未可决裂,不得不暂出于此",现在"因战守事宜尚未备妥",仍要实行羁縻。这只是权宜之计,而不是根本之图。"羁縻之术,以及防备之事",两者"本自并行不悖"。须"专务自强,为力争上流之 计",但目前"惟有钦遵成算,仍办羁縻"。这一结论为同治帝允准,得旨"依议"。

羁縻之道由此融入到条约关系之中,较之传统出现了新的重要变化,同时又是新的转折的过渡。清政府以羁縻应对列强的侵略而议和议约,使之"移形换步",转变为具有近 代特色的复杂形态。正惟如此,其既有的形式和内涵经过这一转换时期,也逐渐发生嬗变,传统的羁縻之道走向近代的条约外交。光绪之后,不仅其内在观念渐次嬗变,即使"羁縻"概念本身也在消失,不再被清朝君臣作为常用的外交词汇。

二 怀柔远人与单方施恩

与羁縻之道相关,中国历代王朝与周边民族和国家交往,在利益问题上缺乏双向理念,仅视为单向的赐予,即所谓"怀柔远人"。晚清时期,清政府在涉及国家权益方面的交 涉,或处理条约关系的相关问题时,往往抱着这一心态而视为单方施恩。这一理念融入到 清政府的外交实践,便利了列强向中国进行勒索,且得以轻易地均沾他国所攫取的各种特 权,而中国的权益则因此失之于无意识或不自觉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条约关系的作为中国传统的对外观念,怀柔远人是天朝君主施予的恩惠,往往以威严相配合而达到羁縻的目的。如前秦苻坚说:"西戎荒俗,非礼义之邦。羁縻之道,服而赦之,示以中国之威,道以王化之法,勿极武穷兵,过深残掠。"唐高祖也说:"昔王御世,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取臣属。"隋唐以前,"中原多事,外国窥边",其应对之方,"示恩威以羁縻之"。

唐太宗收降回纥后,"置州府以安之,以名爵玉帛以恩之"。这是因为,"狄不可尽,而以威惠羁縻之"。恩威并用,亦为此后各朝所奉行。如宋朝时认为,对于"忿鸷沓贪,以攻战为业"的"夷狄",须照故古先哲王之道,"怀之以恩信,惊之以威武,长辔远驭,羁縻不绝而已"。到清代,乾隆帝说:"大皇帝抚驭万国,叛则讨之,顺则怀之,恩信覃敷,无不共闻共见"。可见,自远古开始,中国王朝对待周边民族和国家,诉诸武力仅仅是为了防止反叛,更重要的是通过给予恩惠而怀柔远人。这一目的,也就注定所谓恩惠成了一种单方面的给予,"以内地金帛,而事穷荒不可计之费"。甚至"忍耻和亲,姑息不暇"。其中,既体现了施威之后再予以恩赐的宽宏气度,又不乏兵败之后输金纳币的奇耻大辱。

从"夷狄"演变而来清帝国,完全承继了"怀柔远人"的思想理念,并将其作为处理对 外关系的基本方针。对周边民族和国家,它自视为至高无上的"天下共主",以居高临下 的恩施态度待之。康熙谓:"朕惟治天下之道,必期柔远能迩,察吏安民,俾世臻清晏之休,人享耕凿之利,庶薄海内外无一物不得其所。"在天朝君臣看来,中国不需要与外国 建立通商贸易关系,允准西洋商人来华贸易,便是本着怀柔远人之道。乾隆谓:"许远夷互市者,不过寓绥怀之略而已。"使其"俾获微利",是由于"朕为中外共主,示以柔远之 仁"。乾隆否认通商贸易"与天朝有益",而"实为夷众有益起见,天朝并不藉此些微远物"。拒绝马戈尔尼扩大通商等要求时,更明确地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磁器丝触,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林则徐也说:"准令诸夷互市,原系推恩外服,普示怀柔,并非内地赖其食用之资,更非关榷利其抽分之税。"正是出于这一观念,即使是在军事失利的情况下,天朝君臣也将应允英国的条约要求视为"怀柔"之举。

这种通过施予恩惠而怀柔远人的观念,贯注在晚清早期外交中,成为给予列强各种特权夷,全以恩义,各国果能恭顺,无不曲加优礼,以期共乐升平。"又谓:"朕惟中外一体,念切怀柔,不以其侵犯在先,诉辩在后,遽加屏绝。"牛鉴提出,"明宣恩旨,用示怀柔","彼虽畜 类,亦具人形,譬如桀犬狂吠,本不足以论是非,及投以肉食,未尝不摇尾而帖服"。

鸦片战后议和交涉,列强获取的条约权利,包括一些重要特权,与清政府的怀柔观念密切相关。例如,开放五口,以及给予其他相关的通商权利,便是按照怀柔羁縻之道,施之 以恩惠。清政府的羁縻,虽已无令其"畏威"之念头,却抱着使其"怀德"之企望。在他们看来,许之通商是最好的羁紧之道,既顺其性,又无违于天朝体制,还可以达到控御的目的。耆英谓:"该夷以通商为性命,准其贸易则恭顺如常,绝其贸易则骄蹇难制,故自有明至今,羁縻夷人,皆借通商为饵。"天朝大吏们多有这种观念,参与谈判的黄恩彤专为此 写了《抚夷论》,说:"中国之所以控制而羁縻之者,惟在通商。"因此,"驭夷之法,概可知已。捐示前嫌,示以宽大,裁减陋规,明定税则,无事则抚以恩,,有事则折以信"。主张对英国"示以恩信,妥为羁縻"。裕谦也持类似看法,谓西洋诸国"惟利是视,但知贸易,无他技能",英国则"本系西洋微贱之国"。在《南京条约》和相关附约中,便体现了这种施 恩的意识,如"恩准"英人寄居五口贸易通商,等等。

这一单方面给予恩惠的"怀柔远人"观念,又引致清政府轻易甚至主动给与他国最惠国待遇,使得中国的权益无端遭受大范围的损害。怀柔远人具有普遍性,在实施中持平对待相关对象,嘉庆帝给英国国王的"敕谕"谓"震叠怀柔,外薄四海,无有远迩,同我太平","天朝一视同仁,无不曲加体恤"。订立《南京条约》和通商章程时,耆英就声称,"中国之待各国商人,不能有所偏,偏则各国人心不服"。所以,"一切有益远商之事,大皇帝不待各国请求,即通行一体照办"。对于列强各国的要求,天朝君臣使用是恩施之类的语言,如"求恩""恩准""邀惠"之类。正惟如此,当英国攫取种种权益之后,对其他国家"一视同仁",均同样赐予。这一观念,是不平等条约特权为他国轻易获取的一个重要因素,家抚驭外夷,一视同仁,断不使彼此稍分厚薄,致启争端。"在外国人看来,"几世纪来,和英国签订了一项条约,便改变了他们对其他国家的态度"。耆英致函顾盛谓:"中国商、革除规费、减船钞、定税则、开五口,及其余一切有益远商之事,大皇帝不待各国请求,即通行一体照办。"即使没有订约的国家,也可以享有同样的条约特权。道光二十五年,道光降谕,"将五口贸易章程一体颁发,以示怀柔","准许比利时在中国现有条约的办法下通商"。同时,各国无须多费口舌便可获得"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即使对中国不能构成威胁的小国也不例外,与这一观念不无关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丹涅特说:中 国对其他各国不惜开放各口,其功既不在签订《南京条约》的英方代表朴鼎查,也不在统率军舰施加威胁的美国海军副少将加尼,"而是在于中国人本身"。

"怀柔远人"和"一视同仁"的理念及政策,极大地束缚了天朝君臣的思维,使其未能采国单方面给对方以恩惠,让与权益,并无区别地"施恩"于各国。条约关系建立后,尤其是早期,"与泰西各国立约,皆指洋人来华一面而言"。薛焕说:"臣思外国条约,经一次更改,即多一次要求。"清政府将已订条约视为一成不变,其基本原因便在于此。同治六年,各封疆大吏商讨修约对策,绝大多数人仍将其视为单方面的要求,没有考虑如何通过修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中外交往的扩大,清政府官吏对条约的本来性质有了新的认识,传统的怀柔施恩意识才逐渐淡去,开始在订约交涉中维护注重自己这一面的权益。

自远古时代,中国便形成"因俗而治""不治治之"的观念,并成为处理与周边民族和 国家关系的基本方针,即使对于朝贡国也概莫能外。这一传统对外关系模式中的观念和方针,与晚清外交亦有着密切关系,不仅对清政府让弃主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使得它在涉及朝贡关系和国际秩序的交涉中也处于被动。

"因俗而治",或"治以不治""不治治之",体现了儒家的王道理念,成为中国古代处理对外关系的原则。《礼记·中庸》提出:"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因此,"君子以人治人",即"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所谓"以人治人","则所以为人之道,各在当人之身,初无彼此之别。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这是"尽己之心"和"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即"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之于人"。在对外关系中,即以"推己及人"的态度认同各国、各民族文化和制度的多元性,不仅在朝贡关系这一古代国际秩序中,即使对于其他国家,也实行各国自治的原则。

《礼记·王制》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便是这一原则的最初表述。它又与夷夏观念结合在一起,即《春秋》所言"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形成了中外有别的理念。古代先贤认为,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差异,各地形成了不同的风俗和制度,不宜改易。《礼记·王制》解释道:"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也就是说,因本身之"性"所形成的风俗和制度,不可改变, 即《中庸》所说"率性之谓道"。《汉书》对这一对外方针作了总结,谓:夷狄与中国殊章服,异习俗,"是故圣王禽兽畜之,不与约誓,不就攻伐";"其地不可耕而食也,其民不可臣.

"因俗而治"或"治以不治",不要求朝贡国与相关民族和国家与中国同一法度。所谓 "蛮者听从其俗,羁縻其人,故云蛮"。汉朝卫青大破匈奴,徙降者于边境五郡故塞外,

"各依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清代也是"一切政治,悉因其俗"。乾隆帝谓:"蛮夷荒服,以不治治之"。它们"原置之化外","岂能法绳礼缚,悉就羁紧。若必以中国之治治之,是以人力而抗天心也"。这一传统观念和对外方针,长期为历代王朝所奉行,至晚清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尤为显著者,则涉及国家最重要主权的丧失,如领事裁判权。学术界 从各个方面对清政府让弃这一司法主权的原因作了解释,诸如对国家的轻率无知、为了解决处理华人逃犯,避开债务纠纷等等,如果从其当时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即"因俗而治"或"治以不治"来剖析,或许更能说明其源委。

唐朝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的规定,是一种属人主义,这正是"因俗而治"的体现。清朝在司法管辖方面较唐律又进了一步,而且在实践上也对外夷行使了司法主权。关于"化外人有犯",《大清律例》规定:"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也就是说,凡"化外来降人",视同内地民人,因此适用大清律。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将来华"互市"的西方商人视为这一系列,将他们纳入中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在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中,可以看到清政府坚持司法主权的许多例子。

然而,由于"因俗而治"传统观念的深久影响,对外人的司法管辖并不那么严格。乾隆四十年,两个安南人在内地犯罪,拿获后"本应按律处治",但乾隆帝下旨:将该二犯释放回国,"听该国王自行惩治,以示天朝宽大之恩"。嘉庆朝亦有类似事例。可见,即使在具有了属地主义的司法主权意识的同时,清政府也未完全放弃"因俗而治"的属人原则。梁启超考察中国成文法编制沿革得失时说:"治异族人,还以其族固有之法律,实我国法学上之一原则","今日之领事裁判权,施行于国中,而恬不以为怪者,亦自此观念演出也。古代法律率采属人主义,即罗马回回法,莫不皆然,又匪独我矣。"正是由于"因 俗而治"传统观念涉及涉外司法管辖,耆英等照会璞鼎查,特提出此前的案例作为给予领事裁判权的依据。同时又声言,"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

但是,随后其他各国"夷商"均"援以为例",也获得这一特权。天朝大吏将他们视为"化外人",如耆英说:"各国虽有君长,而男女不齐,久暂不一,迥出法度之外。"他们"妄示夸张,夜郎自大,彼为自尊其主,于我无与。若绳以藩属之礼,则彼又以不奉正朔,不受册封,断不肯退居越南、琉球之列。此等化外之人,于称谓体裁,昧然莫觉,若执公文之格式,与权衡高下,即使舌敝唇焦,仍未免衰如充耳,,不惟无从领悟,亦且立见蛆龋,实于抚绥要务甚无裨益"。在他看来,管理这些"化外人"实在麻烦,"与其争虚名而无实效,不若略小节而就大谋"。穆彰阿在奉旨审议通商章程后认为,"通商之务,贵于息争",非常赞成这一办法。由于"因俗而治"或"治以不治"的观念和方针,给列强提供了某些口实,又使得晚清时期在维护传统宗藩关系,守持中国主导的国际秩序问题上遭遇挫折。中国历代王朝将朝鲜等朝贡国视为"属国",但因施以这一方针,并未对其行使主权意义上的统治,即如李鸿章所说,"中国自古朝贡之邦不搀与其内政,更无保护明文","其内政外交事宜向来得以自主"。按照近代国际法,属国的内政外交均要听命于宗主国,而中国并未与朝贡国建立这一关系,其性质显然不是对其主权的控制。李鸿章批评西方宗主国与附庸国之间"不能一律平行",说明朝贡关系中的"属国",与其主权控制的性质不同。包括日本在 发动甲午战争,彻底摧毁了这一关系。美国也"不承认清朝的宗主权",将朝鲜视为"事实上的独立国家"。1882年,美国与朝鲜议约,中方提出,"首条须提明朝鲜系中国属邦",美方坚拒,相持月余,最后议定,由朝方另给照会,"声明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朝鲜自主"。清政府内部有人试图改变这一关系,加强对朝鲜的控制,并实施了某些措施,但未能如愿以偿。这不仅因其与传统观念和政策相悖而导致新的问题,而且某些国家又借机生出事端,反而使得清政府更感难以处置。李鸿章说,"第其国内政治,中朝向不过问,一旦阴掣其权,而风土异宜,人才荏弱,措施张弛,未必尽如我意;若其阳奉阴违,或被 他人挑唆生隙,朝廷又将何以处之。此日后之难也。臣反复筹维,未敢遽决此策"。晚清时期,在这一问题的交涉中,清政府一方面要维护传统的朝贡关系,另一方面又以这些观念和方针作为理论武器。由于这一观念和方针与近代国际法有关属国的概念相抵牾,而清政府又缺乏维护传统朝贡关系的实力,其外交目标终未如愿以偿。清政府的努力,不仅在理论上未能抵拒国际法而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更重要的是,在实力拼争的一场 场角斗中屡屡败北,其最终结果便是朝贡体系的彻底崩溃,中国为中心的传统国际秩序为西方列强所主导的不平等条约关系所取代。

总之,这一观念和方针起了不可忽视的复杂影响,未能成为清政府维系传统对外关系的外交武器,反而便利了西方列强攫取中国的司法主权。需要指出,尽管"因俗而治"或"治以不治"对晚清外交无所助益,但其中体现了不干涉朝贡国内政的理念,蕴有尊重他国主权的内涵,这是国家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随着中外关系的发展 和国际法的输入,这一观念在晚清时期也得以调整,逐渐由传统转向近代。领事裁判权对国家主权的损害,被人们所认识,因俗而治不再作为让与主权的托辞。相反,其所蕴含的尊重他国主权的要素,更发展为主权平等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

要盟无质与忽视守约

中国古代曾认同背盟弃信的行为,并形成为一种对后世具有深刻影响的观念。在列强以武力强迫中国订约的背景下,这一观念在晚清时期亦发生重要作用,自然而然地转为对不平等条约的本能抵拒。当清政府运用这一理念应对列强强加的条约关系之时,加剧了中外冲突和矛盾,导致条约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同时,这些冲突和矛盾又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列强的强权本质和传统国际法的弊端,给人们提出了值得思考和讨论的课题。

就现有文献来看,认可背盟弃信的观念产生于春秋时期,且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起根本。春秋中后期,随着时局的变化,以及民智的进步和鬼神信仰的弱化,盟誓对各国的约束效力越来越低。至春秋后期,"千乘之国,不信其盟"已相当普遍。春秋之世,有不少背盟毁约的事例,中叶以后,"人皆以'背盟而克者多矣'为奢念,于是背盟之事,亦甚伙焉"。战国时,苏秦公然反对守信,认为:"夫信行者,所以自为也,非所以为人也,皆自覆之术,非进取之道也。且夫三王代兴,五霸迭盛,皆不自覆也。"如果说,正常订立的盟约都可违背,那么强迫订立的盟约,即"要盟",更无遵守的必要。所谓"要盟无质,神弗临也","明神不竭要盟,背之,可也"。孔子也说,"要盟也,神不听"。也就是说,要挟之下订立的盟约本来无信,不受神的保障,可以违背。传统文化最主要代表孔子认同这一观念,无疑使其具有了非同一般的影响力。

先,盛兴结盟立誓,强调讲求信义,,"信"被称为"国之宝""德之固"等等,被视为立国

晚清时期进入条约时代,中外关系更类似于古代"盟誓"的形式,而自春秋产生的"要盟无质"可以背之的观念,更适应现实的强烈需要。如所周知,近代中外条约是列强强迫清政府接受的城下之盟,完全属于春秋时期的"要盟"。在传统国际法时代,这种强迫订束战争的和约的合法性当然地不会受到置疑"。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说,"人人都要尊 重誓约的神圣","因为誓约是对上帝的承诺,它所包括的就应当绝对真实","无论和约订 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惠顿亦谓:"至于各国相待,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倘不遵守,则战争定无了期,必至被敌征服尽灭而后已焉。"

其时,清政府不懂得近代国际交往的相关规则,当它不得不接受西方强加的条约时,

头脑里充斥着古代的盟誓观念。当列强变本加厉地施以暴力勒索更多权益,天朝颜面受到更难堪的伤害之时,摆脱其束缚的意识更为强烈,"要盟"可背的想法便油然而生。对于已经签字画押的《天津条约》,咸丰明确地说,"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试图背而 弃之。对于条约中某些不愿履行的条款,也以"权宜之计"而不予买账。交涉大臣在订约的同时,也为此后的背盟弃约作了盘算。如桂良奏称:"此时英、佛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 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傥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

用现代国际法的眼光来看,暴力胁迫下订立的"要盟"是无效的,完全可以不予承认。

但在弱肉强食的传统国际法时代,清政府缺乏实力支撑,"神不听"的"要盟"也不得不听,这种观念不能堂而皇之转为实际行动。正是列强的武力之下,清政府被迫接受传统国际法的这一规则,确认这些"要盟"的法律地位,将其视为自己遵守的规章。即如奕诉说,"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然而,由于中外条约的"要盟"性质仍然如故,这 种意识始终存留在天朝官员们的脑海中。李鸿章奏称:"从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迫胁兼受蒙蔽。"陈宝琛奏言:"自道、咸以来,中国为西人所侮,屡 为城下之盟,所定条约,挟制、欺凌大都出地球公法之外。"张树声等亦谓,与各国订立和约,"所定条款皆由欺诳挟制而成,盖多非理所有,而束缚于势者"。总而言之,"中国百官多不乐意",对条约有着强烈的抵触思想。

在"要盟"意识耿耿于怀而不得舒展于外的背景下,对条约的抵拒转向了各个层面,也由此对中外关系的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中国社会中的排外意识不断滋长和漫延,民众采取各种形式反对不平等条约,此起彼伏,绵延不断的反洋教斗争是这一趋向的普遍反映。另一方面,某些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地位,或采取暗地抵制的办法,如广州、福州和潮州等地在进城问题上一再拖延;或以直接对抗的方式抵制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的贵阳教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这一态度,又刺激列强更强硬提出守约要求,终迫使清政府确定了守约方针。

即使清政府确定守约方针,也未从根本上去掉"要盟"意识,违约事件仍然不断,其中马嘉理案影响巨大。此后,尽管清政府作出让步,与之签订《烟台条约》,并颁发上谕,一再强调"中外交涉事件,关系大局,全在坚持条约,庶不至措置乖方"。然而,"要盟"意识已深深沁入中国社会,从朝廷到地方,从官吏到民众,无不如鲠在喉。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内外大臣便怀着"徐图后举"之念,几个亲郡王甚至更明确地提出了驱逐夷人的根本之计。如醇郡王奕潭主张,乘军务渐平之时,"饬下各督抚设法激励乡绅,设法激励众民","焚其教堂,掳其洋货,杀其洋商,沈其货船"。民众排外运动持续发展,反洋教斗争愈演愈烈。终于经长时期的潜蓄酝酿,清政府与民众联成一气,一场不可避免的深刻危这场震惊世界的反帝爱国运动,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中国社会对不平等"要盟"的抵拒和反抗意识,则是贯注其中的一个基本因素。赫德当时作了深刻分析,指出:不平等条 约"不是自愿交往而是恳求交往的产物,它们被接受是在被打败后而不是在协商后,它们 从中国得到的是外国人认为他们需要的而不是中国愿意让与的",从一开始便具有充斥着强权的"要盟"性质。而中国普遍存在着"对中国制度的自豪和对外国一切的轻视"的"民族情感","要盟"性质的条约关系不仅"没有改变这一情况","反而是强化了这种感情"。尤其是"包含在一系列条约中的中心思想",即领事裁判权,"有损民族自豪,官员感到不满,广大民众也不欢迎"。正惟如此,中外条约关系就如同一幢建筑在"偏离 了垂直线"基础上的楼房,"迟早会倒塌"。廷宣战上谕谓:"讵三十年来,恃我国仁厚,一意拊循,彼乃益肆枭张,欺临我国家,侵占我土地,蹂躏我人民,勒索我财物。朝廷稍加迁就,彼等负其凶横,日甚一日,无所不至。小则欺压平民,大则侮慢神圣。我国赤子,仇怨郁结,人人欲得而甘心,此义勇焚毁教堂屠杀教民所由来也。"与其在"要盟"之下"苟且图存,贻羞万古",孰若"大张鞑伐,一决雌雄"。上谕无疑表现了对"要盟"的痛恨情绪。

然而,清政府向列强宣战,"以一弱国而抵十数强国",其结果终在更大的暴力之下接受了更为苛严的"要盟"。显然,春秋时期的"要盟"观念对晚清外交影响尤为深巨,虽反映了朝野上下对列强侵略的愤恨,但却未能通过这一方式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尽管如此,这一观念及其所产生的效应,蕴含着丰富的历史启示,对深入认识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不无裨助。一方面,"要盟"观念给中国留下了具有某种价值的思想资源,它不仅暴 露了列强侵略的强权本质,且揭示了不平等条约关系这一国际秩序的性质;更重要的是, 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观念是近代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斗争的逻辑起点,昭示了不平等条约 的结局。正因为不平等条约是强权政治的"要盟",中华民族为反对和废弃它所进行的不 懈斗争,具有无可置疑的正义性,并经过艰苦努力最终实现了这一目标。另一方面,晚清时期抵制"要盟"的各种方式所呈现的局限,包括适得其反的效果和斗争手段的盲目性等,亦留下值得深思的教训。终于,经过晚清外交的挫折,这些局限得到了克服,盲目排外经过文明排外的转折,为科学的反帝纲领所取代,,强加给中国的近代"要盟"也被历史所废弃.

五 结语

传统观念对晚清外交的影响,以上仅是部分内容,主要涉及议和订约及其国家权益的丧失等方面,此外还包括其他方面.

例如,在以朝贡关系为核心理念构建的国际秩序中,中国自认为是高于其他国家的天朝上国,有着自己的一套体制。这一天朝观念使得清政府长时期对国际法采取抵制态度,不愿探讨和接受近代交往规则。同治三年,经美驻华公使蒲安臣推荐,总理衙门资助刊印 了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但奕诉担心彼以此取代天朝体制,尽管他看到"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但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而未接受,认为"中国自有体制,未便参阅外国之书"。这种观念较为普遍,如曾纪泽说:"中国自有成法,与西洋各国刑律不同,而睦邻绥远之道,亦未必与公法处处符合。"他甚至认为:中国接待边缴小国和朝贡之邦,"列圣深仁厚泽,乃有远过于公法者。"正是出于诸如此类的理念,清政府向各国表示:"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清政府不愿接受国际法,除西方列强奉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使其进步原则未充分体现出来而引起人们的疑惑之外,这一传统观念无疑是重要原因。由于对国际法采取漠视态度,其中的近代国家观念,如尊重各国主权、相互平等往来等等原则,在当时未能引起重视。而"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

还须看到,传统对外观念又包含不少弥足珍贵的理念和思想,对构建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可以提供有益的启示。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体,这一基本特性也就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某种"自克"理念,这或许是中国权益在晚清外交中遭受损害的重要因 素。"羁縻"之道含有迁就之意,怀柔远人更是予人恩惠,因俗而治反映了对他国主权的尊重,要盟无质是对强权的消极反抗,而天朝观念则是上述各种观念的综合,具有包容、和谐、互惠等理念。尽管这些理念存在种种弊窦,但其中不乏传统文化的精华因子,对今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可取之处,对维护世界和平和公平的国际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毋庸置疑,广博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存在不少对当今具有借鉴价值的成份。在对外交往中,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门继承和阐扬中国历史的优良传统与遗产,将其发扬光大, 提出了一系列外交理论和方针。如习近平将其概括为"亲、诚、惠、容",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观念所具价值的重要特点。关于"亲",孟子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仁者,无不爱也"。关于"诚",《中庸》谓:"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管子·枢言》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所谓"惠","爱也","仁也"。关于"容",《尚书·君陈》谓:"有容,德乃大。"林则徐自勉联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诸如此类,归结起来,就是注重情感,诚信为本,互利互惠,和谐包容。这些体现中华文明特色的价值观,成为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指导原则,其核心便是尊重他国权益。德国国际政治和经济智库席勒研究所创始人黑尔佳·策普—拉鲁什指出,体现高层次的 "人类协作的哲学思考",可以"成为人类文明的新范式",人们"达成共识,从而解决各种存在的问题"。

总之,上述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晚清外交虽然有着消极的一面,但也含有构建和谐人类社会的积极因素。在探讨其在晚清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影响时,还需要从宏观的视野,对其作一客观全面的剖析。

(本文转自:《中国文化研究》2020年春之卷)

作者简介: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标题:《李育民:传统对外观念对晚清外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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