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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关注N号房间:“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亟须立法惩治
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网站,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线上侵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
韩国“N号房间”事件余波未了,又有媒体报道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发展会员,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用户。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3月28日回应媒体报道,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近日,多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学者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只能事后救济、难以事先预防。
浏览、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亟须立法惩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惩治对象只是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传播者,并没有直接针对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
目前,对于媒体曝光的类似行为如何惩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但是以上法律尚无法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线上侵害”。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达到猥亵儿童罪的定罪标准,无法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与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相关的犯罪中,认定入罪与否要区分牟利与非牟利目的,定罪标准较高,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文件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都有要求,另外,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缺乏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对“浏览”行为更无刑事处罚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介绍,在很多国家,除传播者之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
涉儿童色情信息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刑事惩罚力度远重于一些针对成人的色情、淫秽犯罪,儿童的性利益、性权益受到特殊保护,认定“色情”的标准远低于成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以整个条文的形式,将儿童色情定性为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司法机关应从重惩处“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中,我国已有数个涉及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也包括一起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化名)加为好友,向其索要裸照。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均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其典型意义在于,虽然侵害人与被害人未进行“直接接触”,但侵害人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引诱、欺骗手段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多名学者呼吁,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是一条黑色产业链,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瘤”,早该被连根拔起。
有学者呼吁,从现实来看,频繁更换网址、服务器设在国外等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给司法打击增加了难度。不过,儿童色情“暗网”,哪怕是所谓“会员制”、哪怕服务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浏览、持有、传播这些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也决定了这些行为应受我国法律规制。
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是继续提升打击力度,使之区别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司法力量对未成年人性权益实施特殊保护,形成任何犯罪分子都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2018年3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联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从法律法规上完善对网络涉及儿童色情信息问题的禁止规定。
这份建议提到,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网络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更多被视作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刑法对于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的相关物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制。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佟丽华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网站,更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应该以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为契机,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线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
(原题为《惩治“线上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空白亟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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