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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依据原转租合同继续占有房屋该如何处理

2020-03-29 08: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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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系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2012年11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31日。被告C从B公司处租赁房屋。B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与A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A公司告知C,如需继续经营,需要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但C一直占用房屋未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C赔偿其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的占用损失。

C辩称,C与B的租赁合同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根据合同相对性而言,C是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A公司主体不适格,要求依法驳回A公司对C的诉讼。

审理查明

A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11月16日A公司(出租方)与B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房屋有偿出租给B公司作商业经营使用,B公司承租后可依法自主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5年1月5日 B公司(出租人)与被告C(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房屋租给C,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租金按年缴纳。2019年3月27日,B公司在租赁期间内向A公司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解除。2、合同解除前,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形成的债权债务均归B公司所有或承担。合同解除后,A公司享有对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收取的租金归A公司所有。后A公司向C告知,已解除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其与A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或搬离并支付占用房屋费用。

A公司陈述,C在2019年1月1日后仍占用房屋,2019年11月12日搬离,期间未向B公司缴纳租金,亦未向A公司缴纳租金。

本院认为

A将房屋出租给B,B将房屋出租给C。C虽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9年12月30日,但B公司已于2019年1月1日解除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因转租系以承租人租赁权存在为基础,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关系也归于消灭。B公司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作为次承租人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也相应于2019年1月1日起终止。

A公司告知C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欠付房屋占用费用并离场,C既未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亦未向原承租人B缴纳租金,其占用房屋至2019年11月12日,A公司主张按照租金标准要求C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转租系以承租人租赁权存在为基础,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关系也归于消灭。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次承租人在接到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的通知时,应当及时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部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合同,以免逾期占用房屋,损害出租人及自身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依据原转租合同继续占有房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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