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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融合、创新、联动的国际技术贸易(上)
作者:罗晖付震宇 王寅秋
摘要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方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其复杂程度超过一般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本贸易联系紧密。构建一个融合、创新、联动的国际技术贸易体系有利于新思想传递到全世界,消除阻碍创新的各种障碍,从而使技术贸易造福每一个人。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融合,创新,联动
国际技术贸易是全球化的重要标志。一般意义上的技术贸易(Technology Trade)是指有偿的技术转让(Technology Assignment),它是指以协议形式,按一般商业条件,在主体之间进行的技术使用权的交换行为[1]。
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有:技术买卖, 技术博览会, 许可证贸易, 有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协助, 合作开发经营,国际直接投资,成套工程承包等。技术贸易当事双方处于同一个国家时,称为国内技术贸易;当事双方处于不同国家时,则称为国际技术贸易。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参与,不仅有效地满足了国内增长迅猛的技术需求,而且对全球贸易体系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加快从科技大国向创新型国家,进而向科技强国迈进,而这个过程的推进需要一个更好、更稳定、更持续的国际技术贸易体系和国际贸易环境。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特点
技术贸易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逐步替代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 这为科学技术应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场所, 并出现了以许可合同形式的技术交易。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各国技术发展加快和技术发明数量的增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宗旨的保护发明者权利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诞生,为国际技术贸易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技术贸易额增长速度因科技的迅猛发展而大大加快。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际技术贸易交易额每年约为30亿美元,70年代中期增至100多亿美元,80年代中期增至500多亿美元,1990年已达1000多亿美元。1965 年至1995年,国际技术贸易的年增长率为15.82%,大大高于同期国际商品贸易6.3% 的增长率。2002年国际技术贸易额已达近万亿美元[2]。
知识产权使用费和知识产权收入在2000年后的变化趋势见图1。作为技术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交易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总体来看,国际技术贸易有如下特点:1
国际技术贸易的复杂程度远在一般贸易之上
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存在形式是无形知识和产品, 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版权等。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往往与知识产权有关。与标的为有形资产的国际商品贸易相比,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关系更为多样,既有竞争也有合作,技术贸易标的转让之后,标的所有者一般不会失去所有权,而只是标的的使用权和销售权、制造权的转让。国际贸易的方式与一般贸易相比也更加复杂, 主要包括许可贸易、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 BOT)、特许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作研发、工程承包和补偿贸易等。在很多贸易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技术贸易标的嵌入在实物的机器设备等商品中,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同步进行的情况。因此, 技术贸易不仅包括供求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还涉及对技术产权的保护、技术秘密的保护、限制与反限制、技术风险和技术使用费等问题,适用法律不仅有合同法、合作法、投资法,还包括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2]。
2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1 8 8 3 年3 月《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出台,标志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巴黎公约》的出现, 是当时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需要, 公约所规定的“ 国民待遇”、“ 优先权”、“独立性” 原则, 对于各国之间的技术转移和技术转让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全球范围内技术贸易规模和内容、标的范围不断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应运而生。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性国际公约之外,有关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不断完善,详情见表1。
这些国际公约为全球科技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3
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输出与资本输出结合日益密切
随着国际交往方式的增多,技术转让与其他形式的国际交往、合作在更大范围内融合渗透。部分技术拥有者放弃单纯的技术买卖,开始从事产业贸易,或将技术作为投资入股或合资办厂的投入要素,以参与技术产业效益的分享作为技术补偿, 部分技术拥有者在提供技术时也提供资金贷款,或在提供资金贷款时限定接受方购买其技术。这样,纯粹的技术买卖关系扩展为以技术产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合作。1993年至2013年,国际直接投资已处于新一轮的快速发展阶段,年均增长速度达21%。同时,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3.7万家增至2000年的6万多家,跨国公司境外机构也从24万家升到80万家[3]。
4
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明显优势
按照波斯纳的技术差距理论(Technology Gap Theory),技术领先国家与技术落后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差距,由此带来了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取得垄断地位,并通过技术转让获取更高利润。经合组织(OECD)最近的一份报告指出,近些年OECD成员国中技术出口额已占到成员国整个贸易出口的1/4,出口额已近1万亿美元[4]。发达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优势,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跨国公司的市场控制能力。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 发达国家的500家大型跨国公司垄断了工业发达国家90%的生产技术和75%的国际技术贸易[5]。跨国公司按照其全球战略进行海外投资,在形成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将其产品销售纳入世界市场销售网,直接构成全球经济的一部分。
5
发展国际技术贸易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随着科学技术向深度、广度发展,技术寿命周期的缩短,科技领域的竞争将日益激烈, 科研成果研发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因此,积极参与科技领域的国际分工和高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 发展技术贸易,广泛吸收别国先进技术已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发展中国家主动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并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模仿,或者直接从发达国家引进投资和技术,最终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日韩等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技术贸易的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 原先处于落后地位的国家经过努力获得技术优势,也会从技术进口国变为技术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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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 战略研究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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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展融合、创新、联动的国际技术贸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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