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登封一武校男童死亡事件行政处罚被撤销,家属坚持刑事控告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2020-03-21 19:55
来源:澎湃新闻
直击现场 >
字号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撤销了此前登封市公安局对涉案教练桑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受访者供图
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7岁男童小程习武期间突然晕倒,送医后死亡,登封市公安局调查后,认定当时在场的教练桑某明事发前曾用戒尺击打小程手部,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500元。小程家属认为小程被诊断头部受伤,疑似被殴打所致,不服警方对教练的处罚决定,遂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决定。

3月21日,小程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19日他们获悉,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请,撤销了此前警方对涉案教练桑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小程的伤情主要在头部,警方仅以桑某明陈述认定其故意伤害被害人且无伤害后果,显属不当。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该案代理律师李长青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将坚持对桑某明进行刑事控告,并要求登封市公安局回避,由郑州市公安局提级管辖。

据CCTV《热线12》栏目2019年12月6日报道, 2019年10月8日,小程父亲接到电话称,在“少林寺”习武的儿子训练时出现意外。10月9日凌晨,小程父母赶到登封。医院住院记录显示,小程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教练解释称系训练后空翻所致,医生则建议夫妻二人尽快报警。报警后,警方询问下教练承认“管教”过小程,10月13日,医院宣布小程脑死亡。

登封市公安局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因小程不想练武,教练桑某明使用戒尺对其手部实行击打。登封市公安局根据规定对涉事教练桑某明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4日,小程被宣布死亡。

小程家属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后来开庭时,涉事教练桑某明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代理人也参与了出庭。

小程父母的代理律师提供的《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14时30分许,桑某明带领小程等五名学生,在登封市嵩山村天辰俱乐部内练武。16时许,因小程哭泣不想练习,桑某明将其带至更衣室,使用戒尺对小程进行击打后,带小程回到习武场地继续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小程在做双脚跳起身体向后平躺动作时,突然晕倒在地,桑某明将小程抱起带走。当日18时,小程被桑某明送至登封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

2019年10月9日,小程母亲向登封市公安局嵩阳路派出所报案,当日桑某明被传唤到案,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警方对桑某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后警方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为:“因小程哭泣不想练武,后桑某明将小程叫至隔壁更衣室,使用一把戒尺对小程的手部实施击打”,经査,该事实仅是桑某明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小程头部、脚、胳膊等处均有伤情,其中被告受案登记载明:“小程在登封市蒿山村先锋铭德幼儿园隔壁天辰俱乐部内跟随教练桑某明练武的过程中头部受伤,疑似被其教练桑某明殴打所致,现小程在登封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颅内出血,已做过开颅手术,目前小程还在昏迷中。”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小程的主要伤情在头部,而被告仅以桑某明陈诉认定桑故意伤害被害人小程且无伤害后果,显属不当。故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认定桑某明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

小程父亲说,他希望该案能被严查严办,还他们一个真相。该案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家属于2019年年底申请对小程的遗体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现在仍在等待鉴定结果。

据红星新闻2019年12月报道,对于为何迟迟没有进行刑事立案,登封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说,报案人怀疑孩子受伤死亡的原因是桑某明打其头部造成,但在调查中,并无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桑某明有这一犯罪事实。该工作人员还称,因此事警方曾对桑某明进行过全面调查,发现其还牵涉其他案件,便在跟进另一案子时将他以涉嫌诈骗为由刑拘,进行相关调查。

    责任编辑:陈绪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