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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七年,齐柏林飞艇抄袭案终胜诉,那华晨宇呢?
原创 范志辉 音乐先声
作者 | 贰叁叁 编辑 | 范志辉
自华晨宇受邀本参与《歌手·当打之年》以来,关于他的各种争议一直就不断。
个人舞台风格被众人认为"作妖"、节目混音被粉丝吐槽"毁歌"、稳坐前三被认为是"内定",华晨宇早年live版的《失恋无字歌》还陷入了抄袭英国乐队摇滚齐柏林飞艇《Stairway to heaven(通往天堂的阶梯)》的风波。

齐柏林飞艇被告抄袭侵权,五年后胜诉
1968年,美国摇滚乐队Sprit吉他手Randy Wolfe发表了歌曲《Taurus(金牛座)》;三年后,齐柏林飞艇发表了代表作《Stairway to heaven(通往天堂的阶梯)》。
近半个世纪后的2014年,Sprit已故吉他手Randy Wolfe的继承人Randy Craige Wolfe Trust委托律师将齐柏林飞艇告上法庭,认为齐柏林飞艇《Stairway to heaven》的前奏(Openning riff)抄袭了乐队的《Taurus》。
在2016年的第一次判决中,法庭认为齐柏林飞艇的《Stairway to heaven》并不构成抄袭。被告方齐柏林飞艇的律师认为,"两首歌曲的共同点是和弦走向,但这属于基本的音乐元素,无法受版权保护。"一位为齐柏林飞艇作证的音乐学家说,"类似的音乐模式已经出现了300多年了"。

这起旷日持久的抄袭案,无疑具备代表性,也可以为我们了解如何判定抄袭提供参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审判中所提到的,一审中"法官给陪审团提供了错误的指示"指的是什么?
原告律师在接受CNN采访时透露,在一审判决时,原告方要求为评审团播放《Taurus》和《Stairway to heaven》两首歌进行对比,但是这个要求却被法官拒绝了。法官认为,《Taurus》于1967年注册版权,用于注册的只有乐谱,版权受1909年的版权法保护,仅涵盖活页乐谱,而不涉及1972年制定的版权法中受到保护的录音。在2019年重审时,法庭也认为,一审时的法官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应该在审判过程中为陪审团播放《Taurus》的录音。
原告律师还提出,一审法官并没有向陪审团提出使用"反比例规则"(The inverse ratio rule)。简单来说,你越有可能听过原告的作品,那么判定你抄袭的标准也就越低。
终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轻松获得音乐作品,因此"接触"的概念越来越被淡化。同时,反比例规则并不是版权法中的一部分,还时常将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原告方称,齐柏林飞艇与Sprit乐队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曾一起在一些音乐节上演出过,齐柏林飞艇很有可能在看完Sprit乐队演出后受到了启发。但是,齐柏林飞艇吉他手Jimmy Page在法庭上称从未观看过Spirit表演。
尽管在法庭上不允许陪审团对比两首歌曲的录音,但是,在YouTube上,海外网友们已经讨论得热火朝天,还制作了对比视频。评论区中,有网友指出,该视频在媒体报道纠纷案前原本仅有4次观看量的《Taurus》,如今被播放了400多万次。

随着终审法院决定推翻"反比例规则",这意味着该规则可能不会被继续在版权侵权案件中使用。换句话说,法庭对该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齐柏林飞艇的胜利,还将极大地影响后续审判中关于抄袭的认定,推动版权法的进步。
事实上,在齐柏林飞艇抄袭案胜诉的第8天,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法院就宣布撤销了此前陪审团曾经对Katy Perry的热门单曲《Dark Horse》被判抄袭侵权的裁决,尽管有五六个元素类似,但所涉及争议的乐句并没有达到判定抄袭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华晨宇抄袭齐柏林飞艇?
在《Taurus》和《Stairway to heaven》两首歌的案子在海外法庭纠缠不清时,有意思的是,国内歌手华晨宇也因为早期在演唱会上演奏但并无正式发表过的作品《失恋无字歌》与《Stairway to heaven》片段相似而被认为是抄袭。

乐评人邓柯为了解释自己的观点,并在2月27日和2月28日特地进行了直播答疑。在直播中,他将《Taurus》、《Stairway to heaven》、《失恋无字歌》三首歌进行对比,认为三首歌曲都是A小调,和弦基本一样,和声走向也像。
虽然华晨宇的《失恋无字歌》的间奏部分与《Stairway to heaven》前奏高度相似,但是邓柯认为,《Stairway to heaven》的前奏并不具备独创性,"相似的歌曲有很多",而华晨宇的确可能受到了齐柏林飞艇的影响,但并不能构成抄袭。

在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中,判断抄袭的标准并不是恒定的、唯一的。首先,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就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对"作品"的认定、保护范围等问题;其次,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对抄袭侵权的认定遵循了长久以来国际上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简单来说,如果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同时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即可认定为侵权(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独创性与侵权认定具有密切关系。在诉讼中,如果被告的作品和原告确有实质性相似,但被告能够举证该部分并非原告独创,而是源于第三人,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乐评人邓柯在华晨宇事件中所表达的观点也类似,相似的段落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华晨宇的《失恋无字歌》并不是抄袭《Stairway to heaven》。而在齐柏林飞艇和Sprit的案件中,也是同理。

此外,不同的法官对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也不同。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也会邀请专家进行协助。但是,法官对于专家的意见也可以选择不采用。
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将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一事作出道歉。
在二审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名誉会长吴祖强、作曲家赵季平、作曲家徐沛东等多位学者和从业者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为"《乌苏里船歌》的曲子中部采用了赫哲族民歌《想情郎》曲调片段作为素材,经过加工、变化、发展,配合新的歌词构成为整首歌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在音乐创作中比较常见。

除了专业的法律认定和专家从乐理角度对歌曲的分析外,大多数不具备法律知识和乐理知识的网友也常常基于个人听感,习惯在道德层面对抄袭进行认定。而网友所认定的"高度相似",主要源于听感相似,并会通过歌曲的传播范围、使用次数、创作时间以及波形图等多种方式进行例证。但事实上,每个人对音乐的敏感度不同,对每一首歌曲的听感自然也就不同。
比如,音乐专业的人和普通人对同一首歌曲的听感就是不同的,专业人士可以从歌曲中听到音色、配器、和声、混音等,但普通人只能听个大概的旋律走向。我们无法百分之百的还原创作者的创作动机,而道德层面的判定在每个人心中的标准都不一样。在"站队严重"的情况下,关于歌曲的讨论很有可能会演变成一场不同群体之间的"舆论战争",而失去了对原本事件的讨论意义。
在近几年侵权案例的讨论中,我们也会发现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例如,编曲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意味着,直接套用他人的编曲或beats在我国并不构成侵权,仅仅会受到来自道德上审判和指责。在本文中,Sprit与齐柏林飞艇一案中也涉及到对"接触原则"在当下是否依然具备合理性的讨论,即在互联网时代下能够轻而易举的接触到他人的作品,那该规则是否还继续适用呢?

版权法到底在保护谁?
前阵子,美国律师、音乐人、程序员Damien Riehl和程序员兼音乐人Noah Rubin在6天的时间内,用算法计算出了687亿段旋律。然而,他们并没有将所有旋律都注册版权,并为了一己私欲坐收版权费,而是将这些旋律放在公有领域供大家免费下载。
身为律师的Damien Riehl想唤起大众对现行版权法律体系的关注。因为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很多原创作者仅仅因为一小段的相似,就被告上法庭,不管结果如何,都会因此名誉受损。更何况在近些年来的判例中,也确实伤害了一些创作人。例如《乌苏里船歌》的作者之一、歌唱家郭颂在被法院判定歌曲为改编而非原创后,他认为"几小节相似的旋律,损害的是他一生的名誉,这在自己的人生中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
去年,Katy Perry的歌曲《Dark Horse》在被法庭判定抄袭了基督教说唱歌手Flame的《Joyful Noise》。其中一项重要的判定依据是是《Joyful Noise》在网上有300万点击,Katy Perry一方完全有可能曾经听过。


在大众的普遍认知里,涉嫌侵权的一方是:十恶不赦的,而可能被侵权的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近些年来,发生了很多关于"抄袭"的冤假错案,甚至将"侵权"和"抄袭"混淆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也有越来越多想要谋取私利的人扛起了维权的大旗。但轻易地将他人扣上抄袭的帽子,不但没有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反而伤害了创作者的利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版权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这意味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越大。同时,随着版权知识的普及,不管是从业者还是大众对于版权愈加重视。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如果我们对知识产权形成了过度的保护,反而会妨碍大众根据前人的成果进行创新。
排版 | 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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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历时七年,齐柏林飞艇抄袭案终胜诉,那华晨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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