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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环境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
3月17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还包括了对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的建议。
在此前,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指导目录》实施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要全过程网上留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指导目录》建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定实施主体中第一责任层级最低为“设区的市”,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指导目录》说明显示,“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法定实施主体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指出,第一责任主体的明晰是为了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专家:出台《指导目录》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通知》提出,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通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指导目录》的出台是落实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孙佑海说,中办、国办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要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指导目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另外,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要整合环境保护和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其中,生态保护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栖息等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政行为。这些职能的整合有利于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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