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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叛乱与帝国应对:加拿大起义的教训

2020-03-17 10: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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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东评君 东方历史评论

撰文:郑非

“野猪被逼急了,会掉头冲向猎人。假如你要的主权,与他们的自由不相容,他们将何去何从呢?他们会把你的主权甩在你的脸上。” ——埃德蒙·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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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起,历史学家们都已普遍认同一个观点,那就是美国革命其实是一场内战。在外,这是大英帝国中心与边缘在帝国政制走向上的一场争吵。在内,是革命者与效忠派的争斗。效忠派就是那些与帝国保持一致,反对革命的人。他们人数众多——据华盛顿自己的估计,整个北美社会中效忠派要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现代史家的估计则稍微好一些( 效忠派占15%-20%)。他们的社会来源广泛,分布在各个地理、族群与阶级谱系之中。他们誓志效忠的理由也很复杂,既有家国大义,也有许多实际的理由。

内战打完,胜负已分。大约六万名白人效忠派随英军撤走。怎么处置这些效忠派,是战后英帝国的一大难题。美国革命已经揭示出大英帝国宪制的深层矛盾,也显现出英国政治家的束手无策。“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面对殖民事业,英国人其实心里也在发怵。曾担任大英帝国首相的谢尔本勋爵就坦率的说道:“在经历了北美所发生的事情后,再来考虑殖民地似乎有些发疯。”话虽如此,但当时的英国本土很显然没有多余的社会空间可以容纳全部效忠派,让这些已有垦殖经验的人就食于帝国其他有待开发领土,就是必然的后果。于是效忠派流散全球,加拿大、加勒比地区、西非和印度都是他们的目的地。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效忠派成为英国新殖民努力的前锋。

谢尔本勋爵

在离开美国流亡的六万人中,一半以上北上至今天的加拿大(当时分属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魁北克各省)。他们的涌入大大更改了当地的人口比例。怎么治理他们而“美国革命后,英国官员大体上得出的结论是,十三殖民地获得的自由太多了,而不是太少,因而加强了行政管控。”这种认为美国革命是“我给你自由过了火”的想法确实是英国政府战后的主流观点。问题的根本在于大英帝国的政治领导人无力解决帝国政制的核心困境,他们既不准备在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上妥协,也不能设想一个基于平等联合或伙伴关系原则之上的帝国。他们不认为答案在于将行政权力移交给殖民地的议会(这似乎等于承认殖民地独立),当时及后来的帝国主义政策都是为了保护地方行政人员不受地方控制。

因此,即使是面对这批已经表现出忠诚、颠沛流离的追随者,大英帝国的执政者们也决心再不犯过去的错误,要从严治国。这里有个例子——1783年,新不伦瑞克(这是移民们要求成立的殖民地)的首任总督托马斯·卡尔顿到任,“这位总督认为……最佳途径是与一小撮任命顾问合作,进行自上而下的治理。……他们所构建的政府是‘全世界最有绅士派头的政府。’白厅授权卡尔顿和他的政务委员会管理政务,如有必要,可以一直拖延民选议会的成立。”这意味着一个寡头政体,总督加睐于一小批社会精英(往往是地主),委任以官职,使其协助自己行政,而民选议会在社会基础与功能上都受到诸多限制。后世的学者会称这种做法为“行政吸纳”。卡尔顿自己坚称,要建立“一个坚定有序的政府……纠正民众的作风,并引入得体的习俗和勤谨,让因为上一场战争而如此长久的放荡散漫的人们走上正轨。”在以后,英国甚至打算在加拿大引入世袭贵族制度,以便创造一个绝对效忠于王权的利益集团,以及一个能够制衡民众力量的保守政府形式。

这种做法在当时就引起了相当一批效忠派移民的反感,在1785年新不伦瑞克的选举中,他们提交请愿书,大声疾呼:

“我们却看到英国臣民公然被关入监狱……军队进入城市,在毫无必要且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在街上巡逻……政府违法征税……选举的自由以最为明目张胆的方式被践踏……这样的做法……破坏了英国宪法的基本权利。”

这样的言语恰恰正好是美国革命的语言,而这种语言以后将一而再,再而三在加拿大的土地上回响。忠贞之士及其后代再次踏上“反叛”之路,这种希腊悲剧式的主题很显然揭示出了一个问题——这些地方所发生的骚乱很显然不能归咎于一小撮臣民的不忠,因为效忠派为了帝国的事业毁家弃国在先;也不能说这是民族解放什么的,因为加拿大不同于已经有了百五十年殖民历史的美国,还没有可能形成什么独特的家国认同。既然如此,就只能说明一件事,那就是英帝国的殖民政制确实有内在的问题,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频繁造就中央-地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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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37年和1838年,在上、下加拿大殖民地发生了民众暴动。英国在1791年将原魁北克划分成了上、下加拿大两个殖民地,下加拿大的主体居民是本地的法裔,上加拿大则交给了效忠派。这两个殖民地的政治领导权都由一小批寡头掌握。简略来说,这两个殖民地虽然都有民选议会,但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实际掌握在总督所任命的(由政治寡头所组成的)行政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手中。殖民地议会同日后德意志帝国议会一样,是一个“没有政府的议会”。

到了十九世纪二十世纪,这两个殖民地都出现了政治改革运动,要求在本地建立“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即本地政府向本地负责(下加拿大的情况同上加拿大还有不同。在民众/寡头之争中还参杂了分量很重的族群冲突色彩。英裔人群在该地是少数派,站在总督与行政机构一方,法裔人群是多数派,站在议会一方)。最激进的一批改革者,在上加拿大是威廉·莱昂·麦肯齐 (William Lyon Mackenzie),在下加拿大是路易斯-约瑟夫·帕皮诺 (Louis-Joseph Papineau),甚至打算完全脱离英国的统治,建立一个共和国。

1867年加拿大联邦建立

随着时间的过去,改革派越来越沮丧与失望。1834年,帕皮诺起草了一份决议(92 Resolution),列出了改革派的种种不满,提出改革计划,并在末尾含蓄的威胁要效仿美国革命。1837年,英国政府终于做出了回应(Russell Resolution),断然拒绝了改革派的每一项要求,这使得激进分子断定,再也无法通过和平手段实现宪政改革。

使情况变得更糟糕的是,这几年的经济形势并不太好。下加拿大的农业状况形势严峻,这让许多农民负担了债务,引发了仇恨和不满。掌握本地政治领导权的法裔领主们希望能够把农民的怒火转向英国官方,以免农民攻击本地的领主土地制度。法裔农民本来就敌视英国移民和商人,视之为可恨的竞争者。专业人士则担忧英国文化的入侵。在上加拿大,伐木业和货币危机也接踵而至(尽管没有下加拿大那么严重和顽固)。到了1837年英国政府做出回应的时候,整个加拿大的经济正好处于谷底。这些因素都被转移到了政制层面,改革派与保守派的地方冲突变得越来越极端与频繁。

激进分子们觉得自己别无选择,只能发动起义。但是他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起义目标。有的人对英国彻底失望,认为除革命外别无选择。有的人则认为要以打促和,通过诉诸武装叛乱来迫使英国修改其殖民政策。接下来的场景非常像历史中的美国革命——在下加拿大,首先是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大型集会(在集会上,激进分子散发人权宣言),接着是种种进口商业抵制行动(包括走私),最后则是暗中集结武装志愿者。起义者们的组织名称也颇类似美国革命——“自由之子协会”。

起义分别于1837年的11月和12月发生在下加拿大和上加拿大。但说老实话,无论是麦肯齐还是帕皮诺都不是革命领袖的料(两地也没有协同与配合),尽管两地有对政府很深的不满,但是他们的组织与策略都极为粗疏,各自组织了几百武装低劣的人马,面对政府军的镇压一触即溃,革命领导层也随即逃亡,起义就此失败(尽管麦肯齐之后曾组织人员多次从美国出发骚扰边境)。

同之前的革命呼声比起来,具体的革命过程可以说是典型的虎头蛇尾。一方面,效忠派忠于王权的传统仍然植根于加拿大各殖民地社会之中,使得总督能够轻松动员够多的保王党民兵进行镇压。另一方面,英国对加拿大的统治其实并不严苛,上下加拿大几无赋税可言。这使得革命还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革命者本身并不坚决。

但是,同其他革命相比近似玩笑、在军事层面微不足道的这些暴动,却在相当的程度上震动着英国当局,因为这是在美国革命之后发生的第二次重要的殖民地抗议活动,标志着美国革命后的帝国政治实践(经济松、政治紧)再次破产。

应该承认,这些政治家是睿智老练的,不会因为“有兵在”就放下全部的忧虑,不认为暴力是维系国家的有效方式。帝国必须寻找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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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路从德拉姆勋爵(lord Durham)被任命为英属北美的大总督与高级专员开始。德拉姆勋爵是世家子弟,贵族中的贵族,富翁中的富翁,选择成为一名自由主义政治家,帮忙起草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扩大选举权),有“激进杰克”的外号。据说其为人很不好相处,专断、虚荣。时人都觉得他会当上帝国首相。

加拿大起义爆发后,时任帝国首相的墨尔本勋爵认为需要将德拉姆勋爵送到加拿大去,以免他在政治上造成什么麻烦。在犹豫多时后,德拉姆勋爵才接受了这项任务。他在加拿大待了五个月,然后因为在处置叛乱者的问题上同内阁起了龃龉,愤而辞职。在就任期间,他及其助手已经完成了《关于英属北美事务的报告》(后称德拉姆报告)的大部,在归国之后就在报刊上予以发表。

德拉姆勋爵

后世的政治家与史家都对这份报告赞不绝口,认为德拉姆勋爵的这份报告是帝国转向的关键点,也是日后英联邦的理论源泉。这份报告内容繁杂,涉及多个方面,大致说来有两个主要关注对象,一是英法裔人群在下加拿大的争端,二是加拿大各殖民地政府体制的弊端。

在该报告总结部分,德拉姆写道:

我已经描述了社会构成中所存在的不幸分裂因素的运作情况,也描述了由不健全的宪法体制所造成的混乱……我没有必要费心去证明,这种状态是不能持续下去的。……英国体制有力量来纠正现有的罪恶,并给这些地方创造一种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法给予的福利。不是在法律的恐怖中,也不是在我们军队的威力中,才能找到安全和体面的联系纽带。它存在于那些英国制度的有益运作之中,这些制度将自由和文明的最大发展与英国世袭君主制的稳定权威联系在一起。……我毫不怀疑,如果英国政府选择不惜任何代价保住其殖民地对其的依赖关系,它能够实现其目的。我相信它有办法征召一部分人民对抗另一部分人民,并用正规部队驻守加拿大,足以威慑一切内部敌人。但即使这样做,也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也万分冒险。……如果我们的政府体制不改变,现在盛行的不满情绪就会蔓延和发展。随着保留这些殖民地的成本增加,它们的价值将迅速减少。如果通过这种手段,英国民族满足于保住一个贫瘠的、有害的主权,它只会冒着外国侵略的风险,让一个遥远的附属国面对一个强大而雄心勃勃的邻国————侵略者将不会遇到抵抗,而是更可能得到一部分常住人口的积极合作。

……我认为,不是通过削弱而是通过加强人民对政府的影响,不是通过扩大帝国当局对殖民地事务细节的干预,而是将其限制在比迄今为止规定的还要窄得多的范围之内,就能在长期存在分歧的地方恢复和谐,就能在这些省的行政管理中引入一种全新的稳定性和活力。……王国政府必须服从代议制机构的必要后果,如果它必须与一个代议制机构一道执行政府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同意通过该代表机构所信任的人来执行之。

……我知道有人坚持认为,在母国建立了和谐、良好政府的原则不适用于殖民地。有人说,殖民地的行政管理必须由个人来执行,而不必考虑殖民地人民的意愿。殖民地必须执行国内当局的政策,而不是人民的政策。如果殖民地能任命所有行政官员,实际上将不再是附属的。我承认,我提议的制度实际上会把殖民地的内部行政交到殖民者自己的手中。我们长期以来已经把制定法律的权力完全交给了他们,因此,我们应该把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他们。我非常清楚我们殖民地所具有的价值,也非常清楚我们与他们保持联系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我不知道在什么方面值得我们干涉他们的国内立法,而不影响他们与祖国的关系。那些跟我们相关的事务是很少的。政府的宪法形式、对外关系、与母国、其他英国殖民地和外国的贸易,以及公共土地的处置,是母国需要控制的唯一几件事。帝国立法机关的权威、殖民地从我们这里得到的保护、我们的法律为其贸易提供的有利条件,以及英明的殖民制度将给予殖民地的互惠利益,现已充分确保了这种控制。在这些方面,殖民地继续与帝国保持联系而获得的利益就会保障它居于完全从属地位。母国政府的无理干预,颁布法律管理殖民地的内部事务,或挑选执行这些事务的人员,当然没有得到加强,反而大大削弱了(殖民地对母国的依附关系)。

……我很清楚地知道,许多人,无论是在殖民地还是在国内,都对我所建议的制度相当警惕,因为他们不信任那些最初提出这一制度的人,他们怀疑这些人有不可告人的意见——这些人敦促采纳这一制度,只是为了使他们能够更容易地颠覆君主制度,或主张殖民地的独立。然而,我认为,这些不可告人观点存在的程度被大大高估了。我们不能把每一个对失望之情的鲁莽表达都看作是对现有宪法的固有厌恶。我自己的观察使我确信,北美殖民地所有英国人的主要感情是对祖国的忠诚。我认为,无论是人民的利益还是感情,都与一个明智和普遍管理的殖民政府是相容的……

大体而言,德拉姆勋爵在这个问题上的建议有二:一是本地的行政事务应该向本地议会负责,总督在殖民地的角色向英国国王看齐,其任命的官员应获得本地议会的认可、承认;二是中央管辖事务应该跟地方有所分离,除外交、对外贸易与公共土地的分配之外,其他事务都应该交给地方处理,中央不再干预。

但是,史家多指出,德拉姆勋爵这份报告尽管在后世受人推崇,但在当时却反响了了。一是这份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解决方案(授权加分权),并不是什么新鲜概念,辉格党在三十年代就已经多次鼓吹之。二是无论是在英国本土,还是在加拿大,这份报告都面临相当多的反对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反对意见是,德拉姆勋爵的想法虽好,但实际上却有一些漏洞,无法操作。

其一,德拉姆勋爵认为总督应该任命本地议会认可的行政助手,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总督的责任对象不明。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阿尔伯特亲王在1843年指出,“如果总督在宪法上被要求根据责任政府的建议行事,他又怎么能遵照女王政府认为适宜的指示呢?”战争与殖民部大臣罗素(John Russell)则说的更明白:“这样,就可能发生总督同时接到女王指示和殖民地行政委员会建议的事,而两者彼此完全是不同的。如果他遵从来自伦敦的指示,他的宪法责任就将完全失败;如果他服从来自行政委员会的建议,那么他就不再是一个从属的官员,而是一个独立的君主。”英国政治家兼知识分子乔治•康沃尔•路易斯爵士(George Cornewall Lewis)在1841年在论文中也写道:“如果母国政府在治理其依附地,(依附地)的代表机关就不能实质上治理它,反过来也是这样,如果代表机关在实质上治理依附地,那么母国政府就不能在实质上治理它。”简言之,他们都认为,一仆不能事二主。

其二,德拉姆勋爵建议把帝国事务与殖民地事务分离,前者交给英国政府全权处理,后者则让殖民地自己负责,认为这样就能消弭中央与地方的争执。但这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拿对美关系来说,如果纯由帝国处置,必定会引起与美国接壤的英属北美各殖民地的不满,因为对美关系与各殖民地的内政息息相关。此外,即使能够分离开来,又怎么保证殖民地议会不会扩张其权限到“帝国事务”上来呢?毕竟并不存在一个帝国成文宪法,也没有一个帝国宪法法院来从制度上予以约束。在历史上,当加拿大建立责任政府之后,确实很快就突破了德拉姆勋爵设置的这些界限——1846年之后加拿大实际上获得了自定关税的权力;1853年,帝国放弃了对殖民地公共土地的分配权;1854年,加拿大建立了民选上院,实际上有效的控制了其宪政体制的设计。在这些议题上,英国政府实际上都采取了保全面子但实质上退让的做法。

德拉姆勋爵虽然认为“帝国立法机关的权威、殖民地得到的保护、英国法律为其贸易提供的有利条件,以及殖民制度给予殖民地的互惠利益”将自然的保证殖民地对英国的依附关系及英国的上级地位,解决上述问题。但英国历史学家Ged Martin在其著作中尖刻的批评说,德拉姆勋爵有些想当然:“帝国立法机关的权威”不过是场面话;英国在殖民地土地制度上的作为在相当程度上推高了殖民地的土地价格,从而导致了殖民地人民的不满;英国为加拿大提供的安全保护(主要是针对美国)利弊难知。唯一说得上的就是英国跟加拿大的经济联系确实能够维系双方关系,但是英国并不是唯一能够给加拿大提供市场的国家,因为加拿大旁边就有一个新兴的经济大国——美国。德拉姆勋爵自己就在报告中一再点出了加拿大人对美国繁荣的艳羡之情。

综上所述,德拉姆勋爵所提出的“责任制政府”解决方案确实问题重重。尽管他和他的同志加以了辩解,但老实说,这些辩解都不算如何成功。一个核心难题始终都没有办法得到回答:如果地方获得了对自己立法、行政近乎全面的控制权,怎么能保证地方对中央的依附关系呢?又该怎么安排两个权力中心之间的关系呢?

但吊诡的是,十九世纪的大英帝国史表明,这么一个在理论上充满漏洞的方案,居然在几年之后就实施了下来。1846年的时候,格雷伯爵(Earl of Grey)出任殖民部大臣,他指示新斯科舍殖民地的总督在责任政府原则上组织政府。1848年,新斯科舍与加拿大均成立了责任政府,随后,爱德华王子岛(1851年)、新不伦瑞克(1854年)和纽芬兰(1855年)也相继获得了此项制度。当然,其中并非没有波折,但效果最终证明很不错——加拿大就此安定下来,成为大英帝国忠诚的属地之一,再也没有起义,也没有企图推翻帝国统治的政治与社会运动,甚至缺乏相应的思潮。1837年上加拿大起义的领袖威廉·麦肯齐后来被赦免,回到家乡时说,“如果我1837年时看到了我在1848年时看到的情形,那么,不管我们也许会犯下什么错误,我会一想到那种造反的念头就不寒而栗。”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英国实施了这个在逻辑上行不通的方案,以及,(至少从效果上来看)为什么在实际上却还做的不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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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一个问题,最正统的一个答案就是英国贸易政策转变导致的“帝国冷漠”。在一系列著作中,学者们(C. A. Bodelsen, 1924; R. L. Schuyler,1945;T.O.Lloyd,1984)认为,到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全盛期,自从1832年议会改革以后,一个新的政治力量已经上台,他们代表的不是地产、金融和航运集团的利益,而是新兴工业集团。当这些英国实业家看向帝国,他们看到的不是国家荣耀,而是旧利益集团的专营垄断,是重商主义对市场的扭曲,以及高价的原料进口。

新兴工业集团这么认为是有理由的,在此之前,英国对其殖民地奉行重商主义政策,打压殖民地的某些产业,扶植另外一些,目的并不全在建立某种母国-殖民地差序经济格局(殖民地成为母国的原料产地和市场),也在尽可能内部化经济活动,使国内各产业互补。这是在那个争霸年代里举目皆敌的自然产物。到了后来,殖民地的某些产业实际上成为了横跨英国/殖民地的某种联合殊利益集团,其盈利在相当程度上要依靠帝国的关税保护,比如西印度群岛上的蔗糖业、好望角的葡萄酒业、英属北美的航运木材业等。从新兴工业家的角度来看,这些自然是要取缔的对象。

对老人来说,帝国意味着统治荣耀和儿子的海外就业机会,对新人来说,帝国则是一笔亏本买卖。从1841年开始,当权的皮尔(Sir Robert Peel)政府开始进行关税改革,取消所有保护关税,到了1846年,重商主义时代宣告终结。这么做的后果自然是削弱了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经济纽带,也使得英国在殖民地保持行政控制变得不那么必要。

1848年,威廉·莫尔斯沃斯爵士(Sir William Molesworth)在议会中的发言很好的解释了这一理路:

假设他们(加拿大诸殖民地)从我们这分离出去,组成独立的国家,甚至加入美国,他们难道不会比现在(对我们来说)更有利可图吗?……从每个方面来说,跟其他的殖民地加在一块相比,美国对我们都更有用处。1844年,我们向美国出口了价值八百万镑的制造品,相当于我们同其他殖民地的出口总和,为了管理他们,我们一年要花四百万镑费用。……目前,人们认为殖民地主要是为我们的产品提供市场,为我们的人口提供出路。很明显,在这两个方面,独立的殖民地和依附的殖民地一样有用。……如果我们被迫在继续目前的巨额开支和放弃这些殖民地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很明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后一种选择是更有利可图的。但是我坚持认为,如果我们按照我们应该管理他们的方式管理我们的北美殖民地,严格遵循责任制政府原则,让他们管理自己的事务,不受殖民地办公室的控制,我们就可以安全的减少我们的军事力量和开支,他们也愿意继续成为我们的同胞。

威廉·莫尔斯沃斯爵士

从这个角度讲,既然英国人自己对帝国都不太在乎,那么实施一个增大地方独立性的方案就不是什么难以想象的事情。

但是,这样一个正统答案其实让我不甚满意——它太笼统,仿佛帝国政治结构的变化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当然产物,认为从经济自由政策必然能推导出政治自由。问题在于,自由贸易只提供一个背景、形势与可能,帝国政治自由化如何实现是一个过程。反帝国主义的思想是否在当时的英国舆论中占据主流,放松帝国管制的政策是怎么在英国政治中胜出的,保守党和帝国主义者的考虑又是什么,他们是怎么被说服或者被压制住的?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加拉赫(John Gallagher)和罗纳德·罗宾逊(Ronald Robinson)在1954年尖锐的问道:如果说由于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患上了帝国冷漠症,那怎么解释在1841年到1851年间,帝国仍然开拓、占领或兼并了新西兰、黄金海岸和旁遮普等多个地方呢(在之后的二十年里,帝国也还是在持续攻城略地);如果说授予殖民地责任政府体制是由于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对帝国的“漠不关心”,那为什么这种政策在维多利亚时代晚期也继续下去了呢?当时的英国政治家对维护帝国统一可是非常上心的。

他们的见解是,英国授予各白人殖民地以责任政府体制,并不是“帝国冷漠症”和激进主义者解放殖民地的思想所导致的,而是一个主动的政治动作,是“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政治智慧,是用“非正式控制”对“正式控制”的取代,是一种新的帝国构建策略。其他一些历史学者都赞同这一判断(如,John Manning Ward, 1976;Peter Burroughs,1978) ,我也认为它讲的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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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怎么描述这种新的帝国构建策略呢?

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将行政控制交还给殖民地确实会对帝国的统一形成挑战。关于这点,殖民政制的改革者们自己也不否认。他们的辩解之一是,“我们承认存在极端情况。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会遇到这种问题。英国也有过经验,在某些事件上不得不违反其宪法中最神圣的原则。但是没有一个明智的政治家会将这些特殊情况纳入到一个政府的一般原则中去。他不会在宪法理论中为之列出专门条文,也不会修改宪法实践的日常规则来补救之,而是在不可预见的事态发生时随机应变。”换句话说,他们乐观的相信帝国中央与殖民地地方之间的对抗将不会是常态,应该特事特办,凡事不能只朝最坏处考虑。

老实说,上面这个辩解是相当无力的。不少改革派也意识到,如果要赋权给殖民地,就也要跟着在中央层面建立更密切、更正式的政治关系——通过让殖民地在伦敦拥有某种代表权来确保帝国政治的协作,增加殖民地人民对帝国的认同,拉紧殖民地与中央的联系,以避免诸权力中心之间非常可能产生的对抗。最显然易见的方案是,让殖民地如同其他英国地方一样,选举产生国会代表派往伦敦。但是,即使是改革派自己也觉得这个方案行不通——派多了代表,国会会变得太大、太多元(因为殖民地太异质的缘故),因此效率低下,派少了又不顶什么用。在1846年的《殖民地公报》(Colonial Gazette)——一份改革派的宣传物——中,又有人提出效仿美国成立联邦政体。这一方案也不了了之。应该说,这些正式化帝国中央-殖民地关系的方案纷纷无疾而终,只不过是大英帝国一种历史旋律的一再重复(此前美国革命的时候也有过类似提议,之后十九世纪末帝国联邦运动时也出现过)。要构建一个正式帝国,在英国的政治、社会条件及思想传统上实在是有太多的困难(所以这些改革派们只能用“事情不会到那一步”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

所以,既然由于殖民地危机帝国必须要做出改变,但基于实际困难无法构建一个基于平等原则之上的联邦实体(既不能从上到下的进行管制,也不能吸纳、联合地方),那么将重心转向某种非正式的帝国调控手段就势在必行(除非坚持强力镇压)。幸好,用“非正式”(既非命令、也非明文制度)的手段来处理伦敦与各殖民地关系倒是非常符合英帝国的一项传统。在《剑桥英帝国史》卷三中, 英国史学家Peter Burroughs就指出,英帝国有两个长期特征:一,与西班牙和法国不同,英国从未试图从伦敦直接统治殖民地。因此,在母国和殖民地社区之间、中心和边缘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双边关系,需要不断的谈判,而不是强加统治和接受臣服;二,它往往是被动的,而不是先发制人,政府权力落后于海外扩张,而不是领导海外扩张。既然如此,现在不过是更进一步罢了。

如果英国政治家接受“非正式帝国”观的话,帝国统治的重点将从表面的制度之争转向私底下的谈判、妥协和利益交换。提倡者假定,即使双方不在法理上、制度上厘清统属关系,也不会妨碍殖民地愿意因为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的联系留在帝国圈内。德拉姆勋爵的方案并不能解决帝国中心与边缘在法理上的冲突。但那又怎么样呢?英国人的长处本来就不在学理探讨上,而是实用主义、修修补补过日子。“非正式帝国”政策并不要求明确帝国中心与边缘的法理地位,而是希望能够在实际的互动中探索双方权力的边界。帝国中心大可以凭借自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优势,暗中影响殖民地的人事和政策,用不着明火执仗的要求服从。日后的英国首相格拉斯通(William Ewart Gladstone)就认为,帝国在表面上的退让是不会摧毁帝国一统的,“女王陛下的政府建立在一个更大更坚实的基础上,……基于一方提供军事保护,另一方自由而忠诚的予以回报,基于过去的共同传统和对未来的希望,基于起源、法律和生活方式上的相似性,……以及物质利益,这一切注定不会阻碍,只会促进……更紧密、更健康的结合在一起。”

为什么英国人逐渐接受了这个“非正式帝国”呢?澳大利亚历史学家John Manning Ward提出,这同另外一个帝国观的出现是有关系的——如果说之前的英帝国是一个以英国为中心的“小帝国”,那么在一八四零年代一种新的“大帝国”观逐渐开始征服了政治精英和大众的头脑。埃尔金勋爵在1847年到1854年间担任加拿大总督,正是其施政促成了加拿大责任政府的产生与巩固,他有句话非常能说明这个“大帝国”观:“英格兰的女王主掌的是什么样的帝国?是一个随着时间成长、扩张与壮大,深深扎根于新的土地,并从原始土壤中汲取新的活力的帝国呢?或者她只是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君主?”这位勋爵很显然指的是前者。另外一位历史学家(以后也是殖民部的高官)赫尔曼·梅里维尔(Herman Merivale)说的更清楚:“对我们所有人来说,这是一种本能的感觉,我们的名誉和国家的命运不在这里,不在我们所占据的这个狭隘的岛上。”日后,在极富有影响力的《英国的扩张》一书中,十九世纪末历史学教授西利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根据这种期待,成熟的定居殖民地被视为英国在海外的延伸和英国宪法实践的继承人,政治从属似乎不再必要或适当,帝国的权威可以安全地减少到少量监督权上。

赫尔曼·梅里维尔

正是在这种“大帝国”观下,英国政治家开始超出英格兰本位来思考帝国的统治问题,主张用更柔性、更具平等合作精神的方式来处理帝国中心-边缘问题,就不是一件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比方说,殖民大臣格雷(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加拿大各殖民地建立了责任政府)是英国殖民主义的热心倡导者和帝国命运的坚定信徒。他赞同新的乐观主义/扩张主义帝国观。他推断,对海外的英国社会实行慷慨的地方自治,最终可能会将英国和殖民地团结在一个基于血缘、文化和共同制度的持久、有价值和自愿的联盟中。这种看法认为,想要维持殖民地对母国的依赖,最好的办法并不是紧紧拥抱它,事无巨细的进行管制,而是放开一定的手脚,不理会由此产生的法理矛盾,代之以交往理性。

这自然是一个冒险,但历史表明,格雷的这一期望并不是不切实际的,加拿大在之后的一百年里一直是帝国最牢固的环节之一。帝国边缘地带容易出现的那种地方民族主义在加拿大并未出现,加拿大人普遍认为,他们的加拿大认同和英帝国认同并无冲突。在一战、二战,大批加拿大人都自愿为英国而战。我想,再没有比血税更能体现出人们的忠贞之情的了。

在英国的哲学家中,我很喜欢埃德蒙·柏克。他在美国革命之前曾发表演讲,论及北美十三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他坚决反对把管治权威等同于国家一统的做法,认为一国对其属地的主权从理论上来说虽然无限,但是从实在上讲,是根据各地环境、历史之不同而有权利边界。尊重这一自然形成的边界,有赖于主政者的克制与智慧。“野猪被逼急了,会掉头冲向猎人。假如你要的主权,与他们的自由不相容,他们将何去何从呢?他们会把你的主权甩在你的脸上。”

对一八四零年代的大英帝国来说,幸运的是,他们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青年学者)

原标题:《地方叛乱与帝国应对:加拿大起义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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