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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写阿桑奇引渡听证会|你们的旁听人(二)

文/克雷格·莫瑞(Craig Murray)译/退退
2020-03-15 16:41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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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阿桑奇的听证会正在位于伦敦的乌尔威治刑事法院(Woolwich Crown Court)进行。阿桑奇除了是一名黑客外,也是一名澳大利亚籍的记者,他因维基解密公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美国政府的机密材料而经受的折磨,似乎正杀鸡儆猴式的在对全球记者发出一个信号——加强自我审查。我们曾在2019年11月初,刊出英国作家、人权活动家克雷格·莫瑞(Craig Murray)在10月21日出席威斯敏斯特地方法庭的阿桑奇庭审后,写在他本人博客上的速写《法庭上的阿桑奇》。今年2月的听证会,他同样没有缺席,并每日如约在自己的博客上记录,为读者带来当日触目惊心的庭审现场。克雷格·莫瑞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英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然后发现西方对他国侵犯人权活动的隐秘支持,导致他与外交部上级发生冲突,自此他开始了人权活动家的生涯。莫瑞也是阿桑奇的朋友,他因为阿桑奇所遭遇的一切和法律程序公然的不正义而感到震惊和悲愤。他在每篇日记的最后都写道:“非常希望大家积极地参与这篇文章的传播和发布,包括翻译。真相将使我们自由。”《澎湃新闻·思想市场》将陆续翻译并刊发莫瑞的现场记录,以飨中文读者。因听证会在第4天结束后,休庭至5月18日,后续也将陆续在本系列中推出。

2020年2月26日,阿桑奇引渡案在英国开庭审理。 新华社 资料

听证会第三天(2月27日)


Your Man in the Public Gallery – Assange Hearing Day 3

我一直在想如何描写昨天的庭审,检方严酷和无理的陈述,似乎逼得我无论怎么写,都会像漫画和夸张。本次庭审中的一切已经比漫画更甚,我只能向读者诸君严肃保证,我所陈述的,皆为事实。

和往常一样,在正式法律论点之前,我先谈谈程序和阿桑奇受到的待遇。

巴雷策显然受到了某种指示,她在每次开庭进入暂休之前,都会象征性地询问阿桑奇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想休息,他的回应却被视为空气。昨天在被问及时阿桑奇抱怨他在玻璃房里听不清庭审,也无法与他的律师交流(昨天某时起,他们阻止阿桑奇将笔记递给律师,这也是昨天粗暴阻止阿桑奇和律师握手的背景。)

巴雷策坚称阿桑奇只能通过他的律师来表述意见,大概是考虑到如果彻底禁止交流,实在是太荒唐。我们休庭10分钟,阿桑奇和他的律师在单人间里谈话,大概是方便他们窃听。

重新开庭后,律师菲茨杰拉德正式申请让阿桑奇坐在他的律师身旁听审,阿桑奇是“一个温柔睿智的人”,不是恐怖分子。巴雷策则回应,将阿桑奇从被告席挪移到法庭中意味着“被释”,需要申请保释。

为了使阿桑奇的待遇不至于太极端,检方律师刘易斯再次从辩方角度干预。他不确定“将阿桑奇挪到庭中需要保释”是合规的,也不认为在安保贴身陪同的情况下意味着“被释”。哪怕是最危险的恐怖分子,也有权从证人席向律师和地方法官给出证词。在高等法院的引渡听证会上,囚犯经常与律师坐在一起。极端情况下,暴力倾向最严重的罪犯被铐在安保身上。

巴雷策说,阿桑奇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这是出于健康和安全考量。菲茨杰拉德和刘易斯凭什么认为她有能力进行这项必要的风险评估? 这个申请得由Group 4决定。(译注:Group 4是英国最大的安保公司G4S的前身,业务领域包括军械器材管理、军事训练、监狱的电子安保系统、机场安保等等)

她就是这么说的,“得由Group 4决定。”

巴雷策开始像戴立克(译注:Dalek,英国BBC著名科幻电视剧《神秘博士》中的反派外星人,他们的目的是征服整个宇宙,抹杀“劣等种族”,影射著现实历史的纳粹德国,作为比喻时通常形容那些像机器人一样固守成规的当权者)一样狂扔行业黑话,“风险评估”和“健康与安全”频现。她变得比戴立克更恶心,完全是愚蠢的低级地方政府官员。“无管辖权”,“得由第四组决定”。理智稍微缓过来一点后,她表示,将其交付监护权仅意味着将其送到被告席,而不是房间里的其它任何地方。如果辩方希望阿桑奇可以更好地听清庭审,则他们只能申请保释。她盯着两位律师,希望他们能坐下来,但他们俩仍然站着。

刘易斯换了一副风度(我坦白我还挺喜欢的),说,“检方是中立的,但,呃…我真不觉得这是对的。”他看她的样子令人想起一个慈祥的叔叔看着刚刚从家庭聚会里偷喝了龙舌兰酒的侄子。

巴雷策结束了争论,她说,辩方可以在明天上午十点前提交书面申请,“阿桑奇在法庭上可以坐哪”将由另一场单独的听证决定。

正式庭审开始前,巴雷策怒气冲冲地警告了旁听席。“昨天有一张法庭的照片流出”,她说,“在法庭拍照或在法庭拍照未遂”是违法的。她看起来要锁定某人似的,似乎坚信头一天拍照的那位这一天还坐在旁听席。我则怀疑没有。对旁听席肆意发飙一定让她压力很大,我猜她在来法庭的火车上内心怒吼。

巴雷策女士反感拍照——她可能是西欧唯一一位没有照片挂在网上的公众人物。随便一个郊区洗车店的店主在网上留下的足迹都比巴雷策多。当然这不是她的错,但我猜保持零照片应该也花了不小的功夫。有人说她可能是个全息影像,我不这么看,全息影像都比她有人情味儿。

我被“在法庭拍照未遂罪”逗乐了,得有多无能才能企图拍照未遂?再说了,如果照片没有被拍下来,他们怎么证明有人曾经“企图”拍照,而不是在发短信给老母亲?“拍照未遂罪”大概只适合一个带着大型单反相机、三脚架和闪光灯的人,在我们旁听席可没有。

巴雷策女士没有继续说“拍下法庭照片传到网上,或者传到网上未遂”是否也是罪,我猜是的。法国媒体Le Grand Soir翻译发表了我昨天的笔记,配了一张阿桑奇乖乖呆在反恐玻璃房的照片,我得赶紧申明,不是我拍的。

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一日法庭争论的引渡条约。幸运的是,虽然昨天法律讨论了五个小时,但总结起来相当简单。主要是双方竞相引用无数个“权威”——比如早就过世了的法官——来支撑各方的观点,无数毫无价值的引文释义不断重复着相同的观点。

如前一天巴雷策所暗示的,这一日检方首先要主张《英/美引渡条约》第4.1条没有法律效力。

英美政府都声明法院执行的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因此该条约站不住脚。此论点已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我无从看到。但法庭讨论中可以清楚看出,检方主张法院应采取对政治犯并不会网开一面的2003年《引渡法》。此前所有《引渡法》都没有针对政治犯罪的引渡,因此,可以引渡政治犯是主权议会(sovereign parliament)的意思。

菲茨杰拉德律师的开庭陈述始于“2003年的《引渡法》不足以直接造成引渡行为”。引渡有两个条件:引渡法和与相关国家的引渡条约。“无条约,不引渡”是公认的准则,条约是基本要求。所以说那些认为条例不管用的,完全是胡扯,在滥用诉讼程序。他援引了上议院和枢密院之前的判例,尽管“不因政治犯罪被引渡”的条约权利没有写入国内法,仍是可强制执行的,条约主要是为了阻止人们被引渡到英国殖民地进行潜在处决。

菲茨杰拉德律师继续说,尽管2003年的引渡法没有特别禁止政治犯的引渡,但也没有声明条约中不可有类似禁令,2007年的《英/美引渡条约》就是在2003年《引渡法》之后通过的。

巴雷策打断道,议会允许政治犯罪引渡的意图很明显,不然他们不会将这条从之前的法条中移除。菲茨杰拉德拒绝此结论,称《引渡法》没有表明政治罪行的引渡不能被授权相关条约所禁止。

菲茨杰拉德继续陈述,“不引渡政治犯”在国际法的判例中已存在长达一个世纪有余。《欧洲引渡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不允许政治引渡,《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Model United Nations Extradition Treaty)和《国际刑警引渡公约》(Interpol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也不允许。在美国与他国签订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都有此项,历史可溯及百余年。说它不适用于英美政府是令人震惊的,这将开下可怕的先河,危及到来自中国、俄罗斯和世界上逃到第三国的政权的不同政见者和准政治犯。

所有当权者都同意有两种类型的政治犯——纯粹政治罪和相对政治罪。“纯粹政治罪”主要指叛国、间谍或煽动叛乱,“相对政治罪”是出于一定政治意图的犯罪行为,如攻击或蓄意破坏。每条针对阿桑奇的指控都是“纯粹政治罪”的,除一项外均为间谍罪,检方将“计算机滥用罪”的指控与违反官方机密法进行比较,以符合“双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标准。阿桑奇试图损害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利益的最主要指控是所有当局对政治罪行的明确定义。

刘易斯答曰,除非议会明确将其纳入英国法律,否则条约对英国法律不具有约束力,这是必要的民主防御。条约是由无权制定法律的行政机关订立,这就讨论到了议会的主权。刘易斯援引许多判决,指出英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条约不能在英国法院执行。他开玩笑说,“这可能令其他国家感到惊讶,它们与英国政府签订的条约没有法律效力。”

他继续说,这里不存在滥用程序的问题,因此无需援引《欧洲人权公约》里的任何权利。“不能引渡政治犯罪的条约”没有法律地位,这是正常操作。

美国政府对阿桑奇所犯的是否是政治罪持怀疑态度,在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政治罪的定义与世界其他地区有出入。我们认为叛国,间谍和煽动叛乱的“纯粹政治罪”不是政治罪行。在我们的传统中,只有“相对政治罪”——出于政治动机的普通罪行,才被视为政治罪。在此传统中,“政治”的定义仅限于支持国内的某竞争党派。刘易斯明天将继续这一论点。

诉讼部分到此结束。我对此有一些重要的评论,今天晚些时候将尝试再发表一次,现在冲去法院!

衷心感激捐赠者和订阅者们,是你们让我的报道行动得以可能。

非常希望大家积极地参与这篇文章的传播、发布和翻译。真相将使我们自由。

听证会第四天(2月28日)

Your Man in the Public Gallery – Assange Hearing Day 4

来,请跟我一起做个实验。

以理性和参与的态度,大声地问:“您是认为两者作用相同?”(Are you suggesting that the two have the same effect?”)

现在语调充满敌意、怀疑和挖苦,大声地再问一遍,:“您是认为两者作用相同?”(Are you suggesting that the two have the same effect?”)

祝贺您的表演,您的感觉很好。控制同一个单词的重音、高音和音量,就可以精确地传达相反的含义,这是不是很妙?

昨天,检方继续主张2007年的《英/美引渡条约》中“禁止引渡政治罪”是一纸空文,且指出阿桑奇的目标不具备政治性。检方詹姆斯·刘易斯(James Lewis QC)大约发言一个小时,辩方律师爱德华·菲茨杰拉德(Edward Fitzgerald QC)的答辩时长也差不多。刘易斯的发言被巴雷策(Baraitser)法官打断一次,菲茨杰拉德发言时,她打断了十七次。

在笔录中,这些打断看起来似乎并非荒唐:

“菲茨杰拉德先生,您能为我澄清一下吗……”

“那么您如何看待刘易斯先生的观点……”

“但这肯定是一个循环论证……”

“但是这个提议没有合并,是吗?……”

所有这些打断看起来是法官试图以智性试探的严谨精神来澄清辩护方的论点,但如果您听到当时巴雷策的语气,看到她的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情况绝不是那样。

“谢谢,这很有帮助”,菲茨杰拉德只好一次又一次礼貌地回复意图明显的骚扰,(去掉了神情和动作的)笔录营造了虚幻的场景——如果您在现场,就会感受到其与现实的南辕北辙。尽管如此,巴雷策策略性地反复打断菲茨杰拉德,贬低他的观点,刻意阻挠他进入流畅论辩,仍在笔录中昭然若揭,法庭简直成了霸凌布道所。这和她对待刘易斯时的反差再明显不过了。

下面进入法庭论辩:

检方刘易斯继续前一日的论辩,议会在《 2003年引渡法》中没有列入专门针对政治罪行的引渡规定,条约则无法将其引入法律。“给政治罪(的引渡)开后门将颠覆议会的本意。”

刘易斯还称,这些根本不是政治罪。政治犯罪的定义在英国仅限于旨在“推翻或改变政府,或诱使政策改变”(to overturn or change a government or induce it to change its policy)的行为。目标必须是短期内改变政府或政策,而不是(憧憬)模糊的未来。

且“政治罪”一词仅适用于试图在领土内尝试进行变革的犯罪。要被归为“政治罪”,阿桑奇必须在美国境内犯罪,但他没有。

如果巴雷策确实决定适用“政治罪”,法院将不得不确定《英/美引渡条约》中“政治罪”的含义,并解释条款4.1和4.2段的含义。解释国际条约超出了法院的权限。

检方刘易斯详细阐述了阿桑奇的行为不能被归类为“政治罪”。“把阿桑奇置于政治难民的位置是荒唐的”。维基解密的活动并不具有反对美国政府的政治站位,也没有推翻该政府的企图,因此,该罪行不是政治性的。

辩方菲茨杰拉德说,《 2003年引渡法》是一项使条约得以实施的授权法,议会一直关注并试图消除这样一种(潜在的)威胁:滥用政治罪之名,掩盖那些针对无辜平民采取暴力恐怖的行为。但是,和平的政治异议仍然得到全世界的公认的明确保护,这体现在法院所依据的《引渡条约》中。

巴雷策打断道,《英/美引渡条约》未纳入英国法律。

菲茨杰拉德答说,整个引渡请求都是以该条约为基础,当局依条约提出申请,然后声称其规定不适用,是滥用诉讼程序。

“作为引渡行为基础的条约在其规定中却可以被忽略,简直是荒唐。”

他补充说,英国法院一直在对各种条约进行解释,他举例进行了说明。

接下来,辩方表示难以接受“叛国、间谍和煽动叛乱”在英国不被视为政治罪,但即使采纳刘易斯对“政治罪”极狭隘的定义,阿桑奇的行为仍符合“政治罪”的标准。公布政府战争罪行和腐败证据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改变政策之外,还能是什么?再说了,有大量证据表明维基解密有效撼动了美国政府的政策,尤其是对伊(拉克)政策。

巴雷策插话说,揭露政府恶行不能等同于“试图改变政府的政策”。 在无数次被打断后,菲茨杰拉德终于难抑恼怒,质问她,除了促使政府政策改变外,揭露政府恶行还有何用?

以上为检方和辩方的开场陈述结论。

MY PERSONAL COMMENTARY

我的评论

我尽可能中立地评述——如果您能公正地说刘易斯的论点比菲茨杰拉德更有逻辑、理智和直观,那您可以理解为什么刘易斯不需要法官打断,而菲茨杰拉德得不断被法官打断以“澄清事实”。但实际上是刘易斯阐释了一个引渡条约规定不适用的引渡案,从逻辑上讲,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译注:“克拉彭公交车上的人”是一个假设模型。意指受过教育、但非专业人士,就如街上的行人, 亦即普罗大众。在英国法里,法院通过该模型判断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可能会更需要他来多推演几次,而不是菲茨杰拉德。巴雷策对菲茨杰拉德在穷追猛打检方时的无穷骚扰,直接来自“斯大林作秀公审”(Stalin show trial)(译注:指20世纪30年代苏联大清洗时期由斯大林主导的一系列“作秀公审”,这系列审批的判决皆为提前确定,并通过拷打、威胁被告人家属等方式强迫被告人认罪以便正当化)的剧本。

辩方没有提及的一点,我也无从得知辩方的书面论点中会否提及,刘易斯主张“因为阿桑奇犯下这些罪行时人不在美国,所以这不是政治罪”是一个惊人的谎言。美国一直主张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保留对无论世界上任何国籍、任何地方,只要损害了美国利益的人,提出指控的权利。阿桑奇被指控“发布罪”时,他不在美国国内。他们还声称,由于这些材料可以在美国的互联网上看到,因此在美国构成犯罪。与此同时,检方却声称因为阿桑奇彼时人不在美国国内,所以不构成政治罪,无怪菲茨杰拉德说这太荒唐。我们的巴雷策女士可没有跟进这个。

刘易斯关于“条约”在英国法律中没有任何地位的论点并不是他编造的,毕竟,奈杰尔·法拉奇(Nigel Farage)(译注:英国右翼民粹主义政治家,立主脱欧)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英国法律有着这样悠久的传统——即使与某些老洋鬼子国家(bloody Johnny Foreigner country)签署且批准的条约,也绝不能约束英国法院。刘易斯可以而且也确实倾泻出了大量长着老甜菜根脸法官的判例,他们在出门打松鸡和猥亵男仆的儿子前,在上议院前滔滔不绝地说“条约不能阻挡神圣的英国法”。国际锡业理事会的判例(译注:80年代末,受经济萧条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锡价大幅下滑。国际锡业委员会成员国之间也出现了较大的分歧。1985年,国际锡业委员会负债累累,引发多起诉讼。成员国无法就如何挽救委员会达成一致,1990年委员会解散。该案例后来成为国际组织成员国对该组织国际不法行为不负责任的经典案例)是刘易斯的最爱之一。

英国法也有更开明的一派传统,它们累积了许多恰恰相反的判例,时间上多比较晚近。这也是为什么双方都在反复打转地争论,每一方都逐渐堆积了如山的,有利于他们那边的“权威”(判例)。

对刘易斯和巴雷策来说,此案的难度在于,这个案子不像是“我买了一块巧克力然后因为《巧克力国际条约》称我的巧克力太小,把我告上法庭”那么简单。

相反,2003年的《引渡法》是一部“授权法”(Enabling Act),以《引渡条约》作为补充。因此,任何人无法排除条约而仅根据2003年的法令进行引渡。2007年的《条约》是合法批准引渡必不可少的行政文书。如果执行当局违反其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文书条款,就是滥用程序。因此,基于《条约》的类型和法律必要性,以及其所依据的2003年《引渡法》,《条约》无疑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简单来说,《引渡条约》是引渡的先决条件,然而《巧克力条约》并不是买巧克力的先决条件。我希望我说明白了。

对于刘易斯,还有个难题——在同一天,上诉法院作出裁定,因为与2016年的《巴黎协定》部分矛盾,希思罗机场第三跑道的建设被中止,尽管《协定》并没有被《 2008年气候变化法》完全纳入英国法律。

VITAL PERSONAL EXPERIENCE

关键信息补充

当英国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签署并批准生效的条约被一家英国法院驳回时,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FCO,以下简称外交部)会万分尴尬。在现代世界,官僚系统已经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和预防措施以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检方认为2007年《英/美引渡条约》中的所有规定,在2003年《引渡法》的约束下均不能执行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作为前外交人员,我曾在外交部谈判和监督过条约生效。最后一个我亲自为之系上丝带,打上蜡印的是1991年的《英国—比利时大陆架条约》,我也参与过其他谈判。我现在要描述的这套制度是我2005年作为大使,离开外交部时的那套制度,它们到今天没有大变(别忘了《引渡法》是2003年,《英/美引渡条约》是2007年,我的信息还不算过时)。部门的命名和结构组织偶尔会发生变化,但其部门和功能仍是那些。

所有国际条约都得经历两个阶段。首先是签署,表明政府同意该条约;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正式批准生效。第二阶段意味着政府授权立法和其他相关机构执行条约。这是刘易斯要的对执行和立法机关相应角色的答案,(任何条约)在必要的立法措施之后才能真正生效。此处划重点。

外交部的情况是这样的:官员们先谈判引渡条约,代表英国签署。签署后的条约交还给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国籍和条约部、领事部、北美部及其他部门,并发给财政部/内阁办公厅律师、内政部、议会以及任何其他会受到条约影响的政府部门。

为了确保条约能在英国所有辖区中实施,条约会被普查,如果出现问题,则必须对法律进行修正。这些修正案可通过《国会法》(Act of Parliament)做出,或更普遍地,可以通过第二部立法,通过一项法案赋予国务卿权力。如果已经存在可以执行该条约的国会法案,则无需通过授权立法。 国际协议并未通过特定的新法规单独纳入英国或苏格兰法律。

这是一个一丝不苟的分段过程,由外交部、财政部、内阁办公厅、内政部、议会和其他地方的律师和官员进行。每个单位同时查看《条约》的各项条款,检查其是否适用。然后是为了保障条约生效的修订,如立法的修正和必要的行政步骤。只有当所有障碍被清除,立法、国会官员、财政部、内阁办公厅、内政部和外交部都证明该条约能在英国生效后,外交部的法律顾问才会继续推动条约走向正式生效。外交部的法律顾问给予许可之前,条约也是无效的。

这个万分严肃的过程(需要时间),这也是为什么英美引渡条约签署于2003年,但在2007年才正式批准生效,这样的延宕很正常。

因此我确信,英国所有相关的政府法律部门都肯定已经同意从属于2003年《引渡法》的《英/美引渡条约》第4.1条能够生效。如果没有这种鉴定,该条约不会得到批准。

而英国政府还在故意说谎,争辩《条约》第4.1条与2003年《引渡法》不符,真的没有比这更恶心的程序滥用了。

我一直希望在听证会上听到就这一特定问题的讨论,这样我就能给出我的私人经验。我现在休息一会儿,今天晚些时候希望能更新昨天法庭辩论中就“将阿桑奇从反恐被告席中释放”的消息。

感谢那些捐赠或订阅此报告的人们,我再次强调,如果支持我会让你们有任何一丁点的经济压力,请千万不要给我。

另外,阿桑奇引渡听证会将休庭至5月18日。在5月18日之前,有以下几件事我们可以做:

记住5月18日 —— 如果你在英国,请记得去乌尔里奇刑事法庭;我们得让大家都意识到这是一场政治审判

写信给你们选出的代表

提出信息透明的申请

详细了解和研究2003年《引渡法》的通过过程

    责任编辑:伍勤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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