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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冯伟帆、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公告
冯伟帆、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健星诉被告冯伟帆、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冯伟帆、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2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伟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30050000元及利息27308635.62元(计至2019年8月1日止)给原告陈健星;二、被告冯伟帆应当以尚欠借款本金24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及以尚欠借款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陈健星;三、被告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冯伟帆负担的29550000元欠款及利息27190032.88元,对第二项判决中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24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及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陈健星对被告冯伟帆在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2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公告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公告期限起算日期)。原标题:《【送达公告】冯伟帆、梅州市西阳散堆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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