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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总干事: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取证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在人类中大面积传播,与人类滥食、过密接触野生动物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促使着我们重新审视人与动物、自然之间的关系。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的修改工作。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野保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众多机构、学者结合自身知识和从业经验提交了关于《野保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诸多建议中,有人提出“应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并提出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究竟是否适用?此类公益诉讼面临哪些难点?又应该如何解决?对此,《公益时报》记者采访了专注环保并在公益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
《公益时报》:有哪些问题是现行的《野保法》和《决定》都没有关注到的?张伯驹:缺乏有效的管理空间,是现行的《野保法》和《决定》的不足之处。
禁止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猎捕、交易、运输,是特别重要的,应该针对整个链条对此作出严格规定。《决定》提出的管控以食用为主,其他方面并未提到。野生动物的利用除了食用外,还有大量的商业化交易行为有大量市场存在。比如,利用动物皮毛制衣、动物展演、马戏团、商业药用等,这些都是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次的《决定》和现有的《野保法》都没有涉及这些方向。
《决定》的针对性较强,针对“食用”和“疫情源头”的问题,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极大地缩小了野生动物的商业化和交易空间。作为专项决定,可能没有办法覆盖全面,但是以非食用为目的的“商业利用”应该是《野保法》修改的焦点和重点,这也是需要多方论证、研究、博弈才能产生的一个结果。
2018年8月,为保护绿孔雀栖息地,自然之友作为原告方发起的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开庭。目前,该案进入后期阶段,有望作出终审判决《公益时报》:你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有人提出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可以以社会组织为主体发起公益诉讼,这个你怎么看?
张伯驹:在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的定义包括了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所以社会组织可以就“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和当时的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保障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权利。
最近5年,自然之友累计提起了4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污染、气候变化、海洋等问题,针对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案件有十多起,大部分都是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濒危野生动物有直接关系的案件。
举两个例子。
2017年7月份,自然之友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提起关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云南省红色名录里的极危物种——“绿孔雀”的野生动物保护诉讼,它们的栖息地受到违法行为的威胁。这起案件是我们提起的第一例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目前案件进入后期阶段,可能今年会作终审判决。
2019年,我们在安徽省提起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栖息地被破坏的环境公益诉讼——扬子鳄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在安徽的栖息地被一些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破坏。
这两件是我们基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条款所发起的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已经受到了《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保障。
而对于《野保法》来说,目前缺少公益诉讼相关条款,我们认为应该有相关条款添加进去。公益诉讼属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部分,是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尤其当“非直接和特定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如野生动物无法成为主体为自身维护利益时,我们仍能通过公益诉讼使它们得到司法层面的救济。因此,《野保法》中应该包含“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并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诉讼制度。
此前,虽然在野生动物保护部分有公益诉讼的案例,但比如食用野生动物、非法利用野生动物、让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进入马戏团等,这些行为都会对于生物多样性、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但针对这些行为,目前我们没有办法发起公益诉讼。如果《野保法》中给出明确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方面的支持力度将会有清晰的法律保障。
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将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公益时报》: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类的公益诉讼过程中会遇到的难点有哪些?
张伯驹:取证困难。
一部分是已经受到破坏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物种地,取证很难。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大都处于相对偏远的地区,比如绿孔雀,它们生活在云南省红河中上游的无人区,当地与外界没有公路相连,取证队伍只能通过探险式的漂流进入,且无人区内也没有通讯信号。因此,如果想要达到有效的、科学专业的取证,需要配备很多设备、专家团队等,需要连接各方资源。
在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仅需要现场取证,还需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有些专家可能因为个人顾虑,如考虑未来自身科研项目是否会受到阻碍,或者牵扯到地方利益等,往往不太愿意为公益诉讼案件作证或者发表专家意见。甚至有些人本身就处于利益链条中,也可能去为被告作证。这也是在野生动物类公益诉讼中常遇到的难点。
另外,我国野生动物方面的研究处于不均衡的局面。
有些明星物种的野生动物,像大熊猫、朱鹮等,在科研方面会有很多的资源,每年也会产生很多科研成果,像论文、数据、检测数据等,这会为公益诉讼取证提供很大的便利。但不少处于极度濒危状态的物种,却因为科研资源、人员投入少,使得我们在相关案件中找有关动物种群的科研文献都很难。比如,我们想了解某一物种前十年间数量的升降趋势,或者想获得某一片动物栖息地被破坏前后的记录对比,但很多情况下,这些对我们至关重要的证据都难以获得连续数据,这说明我国在野生动物方面,为“明星物种”在科研上投入更多,资源倾斜严重不均。
3月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下,150余名民警分别在广西南宁、崇左,安徽亳州等地成功打掉一个穿山甲鳞片走私犯罪团伙,现场查获走私穿山甲鳞片820公斤《公益时报》:应该怎样改善?
张伯驹:首先要说,野生动物类的公益诉讼和其他环境污染类的不太一样。野生动物类的公益诉讼多属于“防患于未然”,这条道路注定很难。
1. 公益组织不能仅凭理念,专业、能力才是王道
前面提到的“绿孔雀保护”案件,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第一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是指,当实质性的破坏还没有形成时,我们就看到了风险、提起诉讼,因为一旦栖息地被毁,赔再多款都是无用的。我们的目标是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人类共同的公共利益,并不是要做“天价诉讼案”。也因此,我们提起的公益诉讼没有“赔款”一说,只要对方不再造成破坏、放弃违法工程,就达到了我们公益诉讼的诉求。
预防性公益诉讼必须能够证明,如果现有情形继续发展下去,会对动物栖息地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破坏。证明这个对我们来说很难,要一次次去现场,需要组织本身能力的提升,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具备更精良的装备来支持。
此外,自然之友还有有很多“月捐人”,他们每月对我们的捐款也是社会资源的支持,当我们遇到束手无策的情况时,可以有一点底气。
2. 加紧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拿绿孔雀保护诉讼案来说,自从立案后,国家开始在科研方面投入经费、人才,这说明,需要社会多呼吁、多关注,我们才能让不同物种在科研资源方面得到公平对待。然而,这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策略,更重要的是尽快更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自《野保法》1989年实施以来就有一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按规定,该名录应该每五年更新一次,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更新。
穿山甲在上世纪80年代末被列为二级保护动物,当时并不是极度濒危的物种。但是近些年来因为人们赋予穿山甲所谓的“通乳”“治血栓”等功效,加上“保健热”和非法商业利用,目前穿山甲已成为极度濒危物种,它的数量可能远远少于很多一级保护动物,但它在名录中仍只是二级保护动物,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很欣慰的是,我们在《决定》中看到了相关条款,如果名录能够得到有效修订更新,将会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科研、资源的投入起到参考作用。
3. 均匀分配野生动物科研资源
从科研角度来讲,不管是经费,还是人才培养的关注,更多地应该从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方向进行分配,而不仅针对“明星物种”,这也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要高校和专业教育、科研方面的组织有更多的视角和动力,才能使科研资源更均匀地分配。我认为,科研应该站在最前端,科研资源视角带来的将是我们最终保护核心的视角。
4.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认知
法律制定后,其落实依然会困难重重,因为野生动物的食用、利用就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此,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进行和野生动物有关的环境教育也很重要。
比如倡导不吃野生动物、不以穿皮草为美、不去看野生动物表演,并且继而影响身边的人同样不利用、消费野生动物,以及举报相关不法行为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消费者可以做到的选择,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部分。
乡村的野生动物居多。应在乡村教育中进行野生动物相关知识的普及,让当地青少年知道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而破坏家乡的生态平衡,是得不偿失的。
《公益时报》:自然之友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落地工作时,有没有因为《野保法》的不完善造成一些阻碍?这些问题除了从立法端补足,还需要哪方面配合?张伯驹:现行《野保法》有很大篇幅涉及野生动物的“利用”,因此有些人会打着“依法”的旗号,光明正大地去进行野生动物交易,这让我们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涉及到野生动物“食用”“交易”时,无法深入开展工作。
而野生动物“栖息地”内容的缺失也为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因为栖息地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更为重要。人类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濒危动物进行人工繁育、圈养,但失去栖息地会让野生动物对于未来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贡献降低,就像一片森林和一个盆景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对于我们这种专注于推动立法的社会组织来说,我们与既得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也是一场具有挑战性的持久战。2016年我亲身参与到对《野保法》的修订,当时就提出将《野保法》的主题由“利用”改为“保护”。但参与修法讨论过程中,坚持“利用”一方的人数远远多于坚持“保护”的一方,力量的悬殊导致开展推动立法工作产生困难和阻碍。如果在2016年修订时,我们能将其修改为以“保护”为主,这次的疫情有可能不会发展到今天的地步,也会减少很多类似风险。
基于我国现有的《立法法》和公众参与条例,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在正式推出之前都会有至少一次征求公众意见的窗口期,野生动物保护类的法律也不例外。
因此,我们也呼吁:
如果您是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去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热心公益的公众踊跃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同样这也是立法者的需求;如果您是社会组织或者公众,希望您可以做好准备,发表作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声音,这本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也是去实践公民责任和践行社会组织责任的重要体现;如果是在这方面没有经验的朋友,有需要可以找到我们,我们很乐意为大家做解读和支持。
(原标题为《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取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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