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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网购纠纷:宣称“全网最低价”,网店被判惩罚性赔偿

赵倩 高鑫/红星新闻
2020-03-12 14:5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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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红星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纠纷。目前,该院已收到18个疫情相关案件的立案申请。

据介绍,这18个案件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定服务等多个方面。此外,因受疫情影响,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成为新热点。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发布多起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有消费者购买牛奶,商家将“有添加”宣传成“无添加”,法院最终判商家退货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发布会现场

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

最小的标的额仅为 8.5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一审案件。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主要包括其中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

据法院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2月29日(下文同),该院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52658件,其中,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占收案总量的12.3%。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达83%;其次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3%;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占比最少,仅为4%。

该院审理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标的总额较大,达3928.06万元,但个案标的额普遍较小。涉案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38%,最小的标的额仅为8.5元;涉案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最多,占比49%;仅有4%的案 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

据分析,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涉诉商品集中在食药领域,单价普遍较低;互联网审判模式下消费者维权成本低、维权意识高。

虚假宣传

将较高价格宣称“全网最低价”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调研发现,网络交易中存在多个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如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多发;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新型电商隐患较多。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因网购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质量纠纷中,有53%的案件涉及标签标识问题,主要表现为:标签缺失重要商品信息,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物成分及具 体含量、不适宜人群等;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标签记载出现错别字、使用繁体字、符号使用不规范、外文翻译不准确等。

法官还发现了多种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不规范宣传行为。具体包括:对产品质量或服务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如在“人造水晶”的宣传页面中突出显示“天然”“自然”等字样;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或质量问题,如经营者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手机为二手机、翻新机等情况;对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虚假宣传,如为吸引顾客将非免费服务项目宣传为“永久免费”、将较高的价格宣传为“全网最低价”等。

“有添加”宣传“无添加”

被判惩罚性赔偿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发布多起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1箱巧克力牛奶,价格为55元。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无任何添加物!放心饮用!”而且用较大字体标注“吸收快营养高”“无食品添加剂”等字样。

收货后,张某发现,巧克力牛奶外包装的配料表中,含有微晶纤维素、卡拉胶、乳酸链球菌素、磷酸三钠等食品添加剂,认为某公司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的某公司承认其所销售的巧克力牛奶中含有上述添加剂。据此,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涉案巧克力牛奶的商品详情页面,以显著方式宣传“无食品添加剂”“无任何添加物”,与其实际情况及外包装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张某提出的退货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商品中含有添加剂是很正常的现象。经营者在网上销售食品、保健品、护肤品等,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中含有的添加剂情况,不得以“无添加”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商家“刷单”被扣违约金

平台处罚获法院支持

2019年6月,某电商平台监测到,平台内经营者李某开设的店铺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就对李某的店铺做出扣除25积分、禁止发布新产品、罚款1万元的处罚。

李某认为,平台处罚过重,向某电商平台进行申诉。申诉未果后,李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平台退还罚款。

该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电商平台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电商平台监督、管理异常订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鼓励。

法院认为,在李某未对订单异常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对李某进行处罚、告知理由,并允许其进行申诉并无不妥。因此,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题为《北京公布网购纠纷典型案例:因为这几个字,网店被判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徐笛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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