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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华一被告人在禁猎期非法狩猎27只野生鼠,被罚三千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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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南省规定的禁猎期内,多次进入江华某山场,将猎夹放置在竹鼠等野生动物经过的地方,已猎捕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白肚鼠及黄皮鼠17只、竹鼠10只。2019年6月22日,赵某某在该山场使用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时被江华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江华县森保站认定:赵某某使用的猎夹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该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及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华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杀害、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原题为《非法狩猎27只野生鼠被罚三千元》)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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