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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落马官员因漏罪“二进宫”,受贿、滥用职权再被判5年
湖南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检察院2月26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条消息: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郴州市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刑5年。
早在2014年,周江即涉职务犯罪被公诉,2016年6月6日,他被长沙岳麓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刑3年。当年6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以《长沙市容被指因规划局窝案改变,仅两副局长就有百余楼盘送钱》为题,报道了长沙市规划局贪腐窝案及周江被判刑一事。在第一次被判刑时,周江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退赃、悔罪,从而获得轻判。
中国检察网披露的周江案。周江前后两次获刑,法院认定的犯罪时间有交叉。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周江在第一次被判刑,从其被刑拘到判决生效用时近3年,判决生效移交刑罚执行机关2个月后,他就被认定“确有悔改”而减刑7天。而澎湃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周江再次被公诉与其曾经的上司、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湖南省原副省长向力力一案有关。向力力被指控受贿6667万元,已于2019年12月12日接受审判。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职务犯罪出现漏罪加判的“二进宫”,较为罕见。对于此前周江因“自首”被轻判,专家认为,本案发现漏罪不等于原来认定自首是错误的。
周江2016年曾接受长沙岳麓法院审判。落马官员刑满后“二进宫”:再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5年
在曾经的上司向力力落马时,已经被释放两年的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郴州市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再次被查。
履历显示,周江先后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长沙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等职,2009年2月在长沙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任上被借调至郴州,任郴州市规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8年8月,原任湖南商务厅厅长的向力力调任郴州,任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代理市长。周江被借调至郴州的同月,向力力当选郴州市市长。
2019年5月17日,向力力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向力力逮捕。
2019年12月1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向力力涉嫌受贿一案。检方指控,2001年至2018年,向力力利用担任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长沙市商业银行董事长,中共长沙市委常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项目推进、企业改制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9年,向力力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667万余元人民币。
周江此次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同样涉及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周江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周江、薛琼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兴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27日,周江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永兴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周江借调至郴州市规划委员会担任常务副主任兼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以干股分红、低价购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万元,港币10万元。2006年,被告人周江在任长沙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损失人民币2200万元。
据《湖南日报》报道,该案是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罚。
今年2月26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永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周江2019年接受审判 永兴法院 图此前也曾获刑:2016年因受贿被判3年
早在2016年6月,澎湃新闻曾报道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江受贿案,长沙岳麓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江有期徒刑三年。
周江的落马,与长沙女商人林昔珍的举报不无关系。
林昔珍2010年与周江妻子薛琼所入股的房地产公司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林的公司遭打砸后,向法院提起了对薛琼房地产公司的损害赔偿起诉,同时,通过群发短信、网上约辩等方式举报周江。
2014年5月,周江被纪委宣布调查。落马前,周江曾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网上举报他的帖子称,只是其妻所在公司与林昔珍的公司发生矛盾,完全是一个经济纠纷,“跟我完全没关系,有人故意发帖子要将我扯进去。”
但之后,周江应声落马。
判决书显示,在林昔珍第二次向长沙领导干部群发举报短信两天后,2014年2月28日,周江接到长沙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通知,主动到长沙市纪委常委办公室接受调查。2014年8月22日,周江被刑拘,9月4日被逮捕,并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江在1995年至2008年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在审批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时,接受了湖南美联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2家房地产开发商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原院长的请托,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3561万元、美元2.3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判决书全部予以认定。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得知,周江的13笔受贿中,其中有12家房地产开发商的18个楼盘,通过向周江行贿后,在规划报建或用地手续方面获得好处。
2016年公开资料显示,自2010年以来,长沙市城乡规划系统先后近20人被查处,其中包括长沙市规划局2名班子成员。城乡规划的系统性腐败曾被长沙市纪委引为负面典型,开设专堂“以案释纪”,周江案被作为典型通报。
2015年9月15日,周江受贿案开庭后,同年12月15日,长沙女商人林昔珍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被湖南省高院裁定再审。
2016年6月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江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一份从轻判决。法院认定,周江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周江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后,周江退出了绝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在一审被判三年后,周江一度提起上诉。
周江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周江又申请撤回上诉。
2017年6月5日,长沙中院裁定准许周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周江曾被减刑7天。曾“减刑7天”出狱
值得注意的是,周江自被刑拘到被长沙中院裁定其判刑三年,整个过程用时近3年,也因此,周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被送往监狱,而是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且因减刑获提前出狱。
根据法律规定,周江的刑期应在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一审判决书,周江2014年8月22日被刑拘,所以,他的服刑期限至2017年8月21日止。
“周江的判决执行之日,是在2017年6月5日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送达之后开始的。但由于他此前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根据法律规定,余刑不满一年,可以在看守所执行。也就是说,他只需在看守服刑两个多月即可出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罗万里说。
但最终,周江并未服刑至2017年8月22日,而是在当年8月14日被提前释放,原因是减刑7天。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长沙中院案号为(2017)湘01刑更1154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7月31日,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以周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长沙中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江减刑。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财产刑已全部交清。
法院认为周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对罪犯周江减去有期徒刑七天(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
周江的减刑获批之日,正是其出狱之时。但两年后,周江再次因贪腐被诉。据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周江第二次被认定的“受贿犯罪”,系任职郴州市规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期间,“滥用职权”系任职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均是此前未查出的“漏罪”。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建伟、南京大学法学教授狄小华均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罪犯存在漏罪并加以审判的情况存在。但是在职务犯罪中出现漏罪加判,则较为罕见。
但“二进宫”后,周江第一次判刑时被认定为“自首”而获轻判,后发现其并未“全部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再次被判,其“自首”是否还构成?
张建伟认为,自首的构成并未要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只要正在审判中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因此,本案发现漏罪,不等于原来认定自首是错误的,但从漏罪回过头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是可以商榷的。
对于周江“减刑7天”出狱是否合法,三位法学专家看法不一。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第七条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
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周江实际移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是在2017年6月5日之后,即其实际在看守所服刑的时间仅两个多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至少需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张建伟和罗万里均认为,周江此前在看守所关押的两年多,是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诉讼中羁押性质,只能用于折抵刑期。“因此周江在没有重大立功等表现等情形下,不具备减刑条件,其对其减刑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狄小华则认为,“从有利于罪犯角度解释,将判决羁押时间也视为考察期,从学理上讲也是符合设立减刑考察期限的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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