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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孙杨案:更先进的做法应该是选择规范公权力执行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及国际泳联一案起因是2018年9月4日孙杨在接受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一次赛外兴奋剂检查时,由于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此次检查最终未能完成。国际泳联其后裁决当时IDTM执行的检查无效,而两个月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不认可国际泳联的裁决,将案件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由于孙杨中国游泳名将的身份,此案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此前相关细节被多方披露,“抗检”那晚发生了什么,之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孙杨一方强调的是,对方没有合规资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强调的是,一定要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才可以干扰采样,否则运动员对于兴奋剂检测应当无条件服从。
按照现行规则,孙杨被判干扰采样,禁赛8年。对于这一仲裁,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马宏俊指出,“从孙杨这一方来说,肯定有过激的地方,CAS认为孙杨方认为对方难以证明身份也好,程序上有问题也好,有异议可以按照既有程序抗议。但是孙杨最终摔了瓶子,有了过激的反应,听证会上,孙杨一方主要也是在论证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取样程序上有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给出的最终说法是,孙杨不能因为单方面认为取样程序不合法而破坏取样。马宏俊认为,这其中存在问题,他指出,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应当是严格要求公权力,执法的人必须要严格的守法,这应该是前提。
对于最终的仲裁结果,马宏俊认为这实际上最后是价值量的一种选择,“天平两端,一边是运动员本身对检验合规的要求,一边是反兴奋剂协会对其绝对服从的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终采信了世界反兴奋剂协会的观点:更在意运动员必须服从程序。马宏俊对此直言“感到悲哀”,“不是说孙杨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一个法律语境来讲,这是一个执法机构对于一个相对人,一个是公权力执行,一个是私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更先进的做法当然应该是选择规范前者。”
马宏俊以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辛普森案件为例称,同样是警察违法取证,指控橄榄球明星杀妻,美国法官以不能放纵警察违法,排除了违法收取的证据,最终宣告辛普森无罪。孙杨案也有涉嫌检测人员违法取证的质疑,但却以处罚运动员为代价。
面对8年禁赛的裁决,孙杨已在个人社交平台中公开声明:“考虑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真相。”
对此马宏俊表示支持,尽管瑞士联邦法院只审查仲裁的程序是否合法,不对事实认证进行审查,十年以来翻案率达不到百分之十,“但孙杨的案子应该并且必须打到底,一方面所谓的程序不可能彻底脱离事实,最终的结果仍未可知,另一方面,我认为这个案子有超越其本身的意义。”
“这个吸引了极大关注的案子,对某些已有的衡量标准是一次质疑,一个问题已经非常醒目地摆在人们面前:在无条件地维护所谓制度程序和保护运动员的一些基本权利之间,是否必须是二选其一。”马宏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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