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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候鸟非法交易链条曝光:20多人参与,涉冀津粤三地
【编者按】
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中,野生鸟类的非法捕猎、交易是其中极为普遍的一类。每年的春秋候鸟迁徙季节,是捕猎候鸟最严重的时候,一张张拉开的粘鸟网成为候鸟迁徙路上的“天罗地网”。2016年澎湃新闻以专题的形式曝光了这一长期存在的严重危害候鸟安全的“迁徙劫”问题,得到原国家林业局及各地政府部门重视,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清网行动”。
次年,唐山、天津等地20余人再次顶风作案。2017年10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曝光了唐山市森林公安局破获的一起非法收购野生鸟类案,案件经过长达近两年的侦查、起诉和分批审理后,一个完整的野生候鸟非法交易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决定的出台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必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活动,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在收售野鸟这个行当里,张华入行已经三四年了。
每年8月底到10月初,是候鸟迁徙途经黄渤海地区的重要时节,也是家住河北唐山滦南县的张华与丈夫孙续春收鸟的旺季。
“我们平均3-4天出去收一趟,每次收回的只数在1000到2000只不等。”张华说,这些鸟以每只按收购价加一元左右的价钱卖出去,每年能收3万只左右,挣到3万元。
2017年9月,孙续春又开始收鸟,而张华这年并没有参与。孙续春想把收来的野鸟在家自己养殖,张华不同意,恰好,河北天堃实业集团的总经理柴连贺也想做野鸟圈养催肥的买卖,于是他找到孙续春,两人一拍即合:孙续春负责收鸟,柴连贺提供资金和场地并对外出售。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冀0209刑初91号、冀0209刑初97号)显示,在孙续春和柴连贺等人合伙从事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上,从非法捕猎、收购、圈养催肥再到售卖交易涉及至少24人;在唐山滦南县、秦皇岛被鸟网粘捕的野鸟被收购到曹妃甸圈养育肥,再被卖到天津的宁河区积攒到一定数量后通过天津滨海机场空运至深圳机场,再转运到广东,交易链条跨越了两千多公里,途经大半个中国。
数万只“三有”野生鸟类被捕杀
2017年10月22日,深圳市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圳机场跨越速运公司内查获16箱600公斤“冻肉”,这批货物从天津滨海机场发货,货主对物流公司交代称运输的物品是“喂鱼的饲料”。但运至深圳后,执法人员打开查看,里面全是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鸟类尸体,共计19200只。
经查,这批货的货主正是河北省唐山市森林公安局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批捕的万志瑞。
2017年,秦皇岛市在查获的一次非法运输野鸟案件中得知,唐山滦南和曹妃甸交界处有一个大的野生鸟类催肥窝点。
2017年10月9日,唐山公安在公路检查站查获一批野生鸟,包括黄胸鹀、黄眉鹀、小鹀等5种野鸟死体共2900只。澎湃新闻资料图经过排查、蹲点,唐山森林公安在曹妃甸工业区河北天堃实业集团院内的废旧厂房里发现了催肥窝点,查获非法收购的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黄胸鹀(读wú,又称“禾花雀”)和普通朱雀活体2万余只,当场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万志瑞就是在这次案件中被抓获的。
万志瑞承认,在这次被抓获前,自己也曾收购过野生鸟类。收购、销售的程序是:“接完货把鸟送到天津宁河开发区的一个院子里,这个院子放了一个大冰柜,用来存放收来的野生鸟类。等到这些收来的鸟存放够一定数量后,就把这些鸟卖出去,通过物流运送到深圳,那边有人接货,再把这些鸟用货车拉到广州。”
判决书显示,仅2017年,万志瑞从孙续春处收购死杂鸟13000余只外,还从柴连贺处收购了梅子、金钟、马六三种鸟,且每种2000多只,共约2万只。
万志瑞说,在交易的过程中,实际联系人是柴连贺,“孙续春没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河北天堃实公司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缴资本8053.3万元,柴连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续春在侦查阶段供述时也称,一开始是柴连贺、刘利与刘海勇三人找到他,让他跟他们一块搭伙儿收野鸟,然后卖到天津等地,等挣到钱后给他分一份。
育肥窝点位于曹妃甸工业区河北天堃实业集团院内。澎湃新闻资料图在整个非法交易链条中,柴连贺负责提供资金、场地、车辆,刘海勇负责接货送货。大部分时候孙续春把鸟送到去天堃实业公司的半路上,刘海勇就过来接鸟,刘利负责记账。在每次对外出售的时候,他们会跟喂鸟人一起合伙把催肥的鸟从笼子里抓出来放在尼龙袋里,捂死。
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后,鸟网捕鸟事件再次发生
唐山、天津等环渤海地区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迁途停歇和觅食地,也是大量候鸟的越冬地。秋季候鸟迁徙季,正是张网捕鸟进行贩卖的高发期。
2016年10月,澎湃新闻曾报道的“万米网海捕鸟”事件就发生在这一区域,事发后,原国家林业局专门派出督导组开展督导,却没想到,次年鸟网捕鸟的事情再次发生。
据孙续春交代,他收来的鸟都是捕鸟人捕来的。他自己很少直接对接捕鸟的人,一般都是别人在捕鸟地收完鸟后给他送过来,或者他自己去取。给他收鸟的人很多,家住唐山滦南县的赵爱国、薛小味夫妇,赵志坚,秦皇岛的高敏奇等人都是帮他收鸟的,他们互相之间多以匿名相称。
根据判决书梳理的野生候鸟非法交易链条 制图 澎湃新闻 张泽红收来的野鸟都是村民捕获的。在唐山市滦南县,至少有11位村民参与了非法捕猎,他们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的鸟网等工具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捕开“天罗地网”,捕获的野鸟被收鸟人卖给孙续春再送到柴连贺的公司里圈养育肥。
犯罪人员全判缓刑
2018年4月28日,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志瑞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文生等12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志瑞等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被告人赵爱国、薛小味夫妇等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文生等12人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19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以柴连贺、刘利、刘海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三人与孙续春等人合伙在河北天堃实业集团院内非法收购、圈养育肥野生鸟类并对外出售。2017年10月10日,唐山市森林公安局在查获野生鸟类活体27395只。经鉴定,查获鸟类均列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涉案野生鸟价值256870元。
从案件查获到法院判决历时近两年,2019年7月2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于近日将案件的两份判决书(冀0209刑初91号、冀0209刑初97号)发布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判决书显示,12名捕鸟人以犯非法狩猎罪,1人免除刑事处罚,3人判处管制六个月,其余8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均为缓刑;孙续春、柴连贺、万志瑞等12人被判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罚款六千元到三万元不等,也均为缓刑。
专家: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要加大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协会环境保护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志剑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本案属于环境资源类犯罪,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首先需确定涉案的野生动物是否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不属于,当涉案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下游犯罪,因此,是否基于非法狩猎,是决定收购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条件。”霍志剑说,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谓非法狩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所以,本案所涉的野生动物是否属来自于非法狩猎,也是法院要重点查清查明的问题。不可否认,这些问题也是实务中较难查清的问题,对执法机关无疑是一种考验。
霍志剑表示,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九)项,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分析此处释放的信息,今后司法机关在针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一定会进一步加大执法尺度和打击力度。”
在唐山市多年从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荆信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目前,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都充斥着粘鸟网的生产、销售,若想切断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国家应从粘鸟网的生产环节抓起,明令禁止任何厂家生产粘鸟网、任何交易市场销售粘鸟网,并依法加大对网络平台及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信息的监管及打击。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则建议,目前全国人大正启动新一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工作,此次修法应强调严厉打击网络平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售卖猎捕工具,强化快递物流运输监管。
“当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等通过网络平台的非法交易,呈现规模化、隐蔽化发展,是刺激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重要诱因,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负面典型。”
马勇说,为从源头控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猎捕工具,建议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要加大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促其尽职强化管理,否则要承担损害野生动物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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