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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违法放贷员工说情免予刑罚:底层信贷员决策作用有限
银行员工因违法放贷5600万元被判刑,作为雇主的银行主动向法院求情而使其免于刑事处罚。
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因违法放贷5600万元,鞍山银行两名信贷员均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两名信贷员不服上诉。
二审期间,鞍山银行向法院主动出具《情况说明》。鞍山银行表示,信贷员处于贷款过程中的最底层,决策作用有限;信贷人员因支持本地企业被判决,势必在全体信贷人员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最终,法院改判为:两名信贷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因违法放贷5600万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涉违法放贷两名信贷员何某、李某,均为1977年出生,系鞍山银行铁东支行员工。
2006年,鞍山市鑫润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万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合力宏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刘某在鞍山银行铁东支行贷款,延续至今,现有效贷款六笔共计5600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上述六笔贷款时,刘某向鞍山商业银行铁东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及虚假的购销合同,并在取得上述六笔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李某先后为上述六笔信贷业务的信贷员。
上述贷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贷款。后由鞍山市万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债务,鞍山银行铁东支行将其中4300万贷款重新转贷。鞍山市鑫润经贸有限公司的1300万元没有转贷。
2015年5月20日,鞍山银行将鞍山市鑫润经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市众大商硂有限公司起诉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
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因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从轻处罚。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银行主动说情:信贷员决策作用有限
宣判后,何某、李某两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鞍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指出:本行信贷人员没有鉴别《审计报告》真假的能力。截至2018年末贷款无逾期、无欠息,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鞍山银行表示,何某、李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中的地位、作用有限,贷款审批流程涉及总人数28人左右,信贷员处于贷款过程中的最底层,决策作用有限。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国务院、银保监会均提出了尽职免责的相关政策;鞍山银行作为鞍山地区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银行,服务鞍山小微企业近万家,信贷人员因支持本地企业被判决,势必在全体信贷人员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综上,鞍山银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何某、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情况说明》的部分内容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上诉人何某、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种对贷款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资料审查不严、违反法律法规及信贷制度等规定,向涉案企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上诉人何某、李某主动投案,且被害单位未造成实际损失,及何某、李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批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对何某、李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刑罚部分,二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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