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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打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被判刑

2020-02-24 20: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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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射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高压气枪打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驾驶小车携带气枪外出捕猎,从盐亭县“石道场”返回至射洪市仁和镇五显嘴村5组时,发现公路边的田里有小䴙䴘(俗称水鸡子、觅鸡子,系野生动物),便停下小车,使用气枪猎捕小䴙䴘。被告人杨某在开枪射击时误将正在田里务农的王某某(男,83岁)击中,致其受伤。当日17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仁和镇五显嘴村5组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挡获。

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所使用的气枪属于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高压气体。

案发后枪支已被收缴,被告人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每年十月为四川省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在此,法官奉劝各位勿滥捕乱猎,乱食野生动物,共同保护、善待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生活家园。

◆供 稿丨冯 毅 夏 杰

◆审 核丨白 勇

◆编 辑丨杨润月

原标题:《禁猎期打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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