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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为何如此乱象百出?
最近,我们和很多热心的志愿者小伙伴们,一起收集了微博和微信上2019年民间举报的野生动物非法捕猎、养殖与贸易的信息,共提取到举报1217条,这部分数据主要集中于民间的非法捕猎、和以集市、餐馆、花鸟市场为主的线下贸易。同时收集到网络平台提供的举报数据2357条,主要集中于动物制品、和宠物交易的线上贸易。
我们先来看看以野味和鸟市为主的线下贸易:
可以看到,举报的非法捕猎主要发生在黑龙江、河北、云南等兽类和迁徙鸟类比较丰富的地方;举报的非法贸易(集市、花鸟市场、餐馆等)主要发生在在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地;非法养殖的举报黑龙江也排在第一。但因为总数据较少,就不试图总结规律了。
在已有数据中,鸟类是被举报的大头。或许是因为兽类不容易发现,数量也没有鸟类多,而且兽类主要是打来吃,而鸟,抓了不光可以吃,活鸟还可以输送往花鸟市场,或者用来放生,消费者更多样。可以看到黑龙江、河北、辽宁是鸟类举报的重点省份,它们地处国际候鸟迁飞路线上,同时护鸟志愿者和举报人相对更多;而云南、广西、广东是兽类举报的重点省份;广东、湖南是两爬举报的重点省份。
图片信息来源于博主@反盗猎重案组、@大侦探家福尔摩斯、@天地野保 的微博。这几位博主常年通过在网上调查取证的方式,发微博打击盗猎犯罪。
需要提一下的是举报数据的分布同时也受到调查努力的影响,是否能代表非法捕猎、养殖和贸易的真实分布,需要进行校正,这是下一步的工作。(ps:数据呈现受调查努力和录入的影响,不代表未点名的城市不存在问题。)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以动物制品和宠物为主的线上贸易:
很有意思的是,和线下交易的分布完全不同,野生动物线上贸易发达的地区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江苏、浙江等南方经济、物流都相对发达的地区。
为何会有这么多的非法交易乱象?是国人的野味、鸟市和中医药文化需求太大,而合法的途径太少吗?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陆生脊椎动物所规定的合法贸易路径:
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了三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 即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动物(省级重点和三有动物合称“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剩下的“三无”动物,即没在任何保护名录里的物种,是不受该法限制的。所有上述类型的野生动物都可以通过松紧不一的途径合法进入市场:
(1)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外猎捕的,需要捕猎证,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直接进入医药市场。人工繁育的,可以进入其他各种市场,但是不能食用,除了其中九种(国内本土物种有马鹿、梅花鹿和虎纹蛙3种)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意味着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它们的驯养繁殖种群可以食用;
(2)非国家重点的保护动物:野外捕猎的和人工繁育的,都可以进入各种市场,包括食用;
(3)不在任何名录里的动物:野外捕猎的和人工繁育的,都可以进入各种市场;
(4)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要求都有合格的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对野生动物进行了定义。图自中国人大网,复制以下链接到浏览器可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f4d2b7a3024b41ee8ea0ce54ac117daa.shtml
为何有这么多合法途径,却依然有那么多被举报的非法交易呢?上图可以看出来,整个过程涉及到三个部门:林草部门(负责向企业和个人发放捕猎、驯养和经营许可或专用标识)、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和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发放营业执照)。让我们来设想一下实际发生的场景:市场监督部门去各种抽查检查贩卖野味的集市和花鸟市场的时候,只会看有没有林草部门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理论上还有农业部门发的检疫证,但农业部门制定的检疫标准都是针对家养动物,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因为缺乏对疾病和病原的研究也只能按照最接近的家养动物来,很多野生动物类群(比如竹鼠)没有检疫标准可参考。这几个证齐了就合法了吗?显然不是。但市场监督部门一般不会管了,再往前查,是森林公安的职责。森林公安什么时候会来查呢?一般是有人举报的时候才会来。假设理想的情况是举报的信息森林公安百分之百都来查了,他们怎么查呢?
他们要查的不光有经营利用许可证,还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猎捕证是否和卖的东西对得上。听起来简单,但你可以来试试这道考题。你知道卖的所有东西是什么物种吗?哪些属于保护动物,哪些不属于?哪些属于国家重点,哪些不属于?我国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2960种,408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981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1438种三有保护动物,这三类不同的保护级别,要查的证、要遵守的规定都不一样,更何况这三类互相之间还有大量重叠物种!而不在任何保护名录中的动物,我们经过核对各种版本的名录,发现还有991种之多!这道题我估计别说森林公安了,连动物学博士都答不上来。那991种不在任何保护名录上的物种你都能背下来吗?有很多不受保护的物种是保护名录发布之后新发现的,或者新分类出来的,这些是该保护还是不保护?
另外还有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洗白问题。现有的法律体系对野外捕捉的保护动物管理更加严格,野捕的重点保护物种不能进入医药以外的市场,同时几乎禁止了除猎枪外的所有捕猎方式,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繁育来洗白。市场上的一块肉,谁能看出来到底是繁育的还是野外捕捉的动物呢?这些问题加起来,给警察黍稷们出的,简直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何况现在森林公安合并到了公安部门,还有很多重要的刑事案件需要警力呢。
更别提还有如今大量的网络交易,网络平台即使有心好好监督,接到举报也都想认真处理,可是同样会碰到这些问题:卖某些物种就一定违法吗?证件齐全就一定合法吗?这就好比给交警一条通告:为保证市区环境质量,自次年1月1日起,约300多种型号的机动车辆划为甲组,禁止进入市三环以内。此外有1700种型号的车辆划为乙组,需载客量达到条件才能放行,各区县可在此基础上设立额外的禁行车辆类型。交警们站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内心一定是崩溃的。
那应该怎么修法呢?我们试图从执法者的角度来思考一下。
为了解除执法者四处查对物种名录的麻烦,首先我们建议应该取消“三有物种”的说法,把所有不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内的物种都作为一般保护物种。更新老旧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让其不要互相重叠,同时与最新的动物分类和命名体系保持一致。
其次,从公共卫生风险控制的考虑出发,应该明确从野外捕获的所有野生动物一律不许进入市场,因为病原才不管宿主是不是被重点保护的物种。
现有法律关于捕猎的条款里,要点赞一下特别好的一点,那就是几乎把除了猎枪以外的所有打猎方式都给禁止了,也就是说,出现在市场里的活的野生动物,或者夹断腿的野生动物,只要是野外猎捕的,统统违法。这一下子就把活杀野味市场和鸟市的野捕个体都给封杀了。但是仍然有个大漏洞:通过驯养繁殖来洗白。
于是自然而然的,这场讨论的重点就汇集到了繁育的管理上。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国家有着一个庞大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这一方面与市场和消费者吃“野味”和“补药”的需求有关,另一方面,林草部门和农业部门这些年大力提倡野生动物养殖行业,也使得这个行业在不断增长。当然,其中也有不少合法的经营者,但是如果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就难免出现上述乱象,而这些乱象其实同时也会给那些合法的经营者带来损失。
那么,驯养繁殖有什么规定呢?目前虽然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列出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但并没有规定说不在名录里的物种就不能繁育了。只要获批拿到繁育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里甚至明文指出:驯养繁殖可以“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其实最好的做法就是和很多国家一样,建立一个白名单,把允许养殖的动物,无论是否重点保护,都列清楚,成熟一个列一个,两年更新一次。没有列入白名单的,就明确不允许养殖。哪种动物能够进入,需要从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风险和管理可行性等几方面考虑。首先要野外种群足够大;其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圈养种群可持续,繁育子二代以上,不需要再从野外捕获;然后重要的是评估这个动物可能携带的病原体及其人类共染的风险,并建立检疫的标准性。管理上也需要对合乎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估认证 – 目前实行的标识制度可以借鉴。为了在市场中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区分防止洗白,干脆把白名单中驯养繁殖的动物划出野生动物的范畴,也就是划出林草部门的管辖范围,直接算作家禽家畜,可以叫做“特种养殖动物”,直接归农业部门管了。农业部门既然管,就要管到底,要跟家畜家禽一样把检疫这关给把好了,把公共安全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白名单以外的其他所有野生动物,规定不可以商业化繁育,只能用于科研、保护等小规模繁育,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以防洗白。防止洗白也是保护白名单上合法养殖户的利益。
但这个白名单的制定,需要非常谨慎。每个考虑列入白名单的物种,都要向社会公示,通过公开的专家听证会来讨论决定。除了物种白名单,还可以加一个企业和养殖户白名单,要证明你有这个能力和技术能靠繁育盈利,才可以养。这些进入白名单的企业与养殖户,全部公布名称、接受公众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永远不得再进入白名单。农业部门也只给这些白名单商品进行检疫。也就是说,以后市场监督部门只要看到商品上农业部门的检疫标识,就知道是合法繁育的。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继续采用经营利用标识制度,保证谱系明确可追溯。
以上措施做到了,通过繁育洗白的乱象也就自然消失了,执法人员也轻松了,只需要记下为数不多的白名单物种,作为特种养殖动物贸易,而真正的野生动物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就是违法的。除了食品之外,我们去查看了目前交易市场上的野生动物制品,毛皮类的其实大部分都是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了,估计可以进入白名单不受影响;其它如玳瑁、红珊瑚、羚羊角、象牙、虎豹骨头、犀牛制品、穿山甲制品、鲸制品、熊制品、海马制品……基本都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或者CITES附录I和II的制品。那就简单了,禁止看来不是问题。
除非,在一些偏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出于传统文化或生计的需求,可以适当考虑对一些种群数量相对大的野生动物允许当地人限额捕猎,并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在当地小范围售卖。这个也欢迎大家讨论。
此外,动物园、海洋馆、各种私人经营的动物活体展演场所,也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化管理,暂不在此讨论。
野生动物保护法,顾名思义,应该是以保护而非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目的,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限利用,应该以不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为首要前提。在此次新冠疫情之下,我们倡议同时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考虑范围,制定繁育白名单制度,把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纳入农业部门管理范畴并解决检疫问题,从制度源头禁止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乱象。毕竟,在这个时候才明白过来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道理,对很多物种来说,已经太迟了。
这篇文章来自于北大、山水团队多名成员的整理和工作,还要特别感谢让候鸟飞野保团队提供的原始举报信息、守护荒野云守护志愿者、和所有牺牲了过年假期时间在疫情中帮我们录入大量举报数据的热心志愿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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