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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外汇局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保持现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政策,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
所谓兑换特许业务,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的下列业务:
(一)个人兑换业务,指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电子渠道和自助兑换机具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小额兑换业务。
(二)批发调钞业务,指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办理的外币现钞买卖及与此相关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
不同于传统的在银行兑换外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的特点。在2008年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后,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称,今后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将获得三个方面的便利。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通知》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
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
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没有影响,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保持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在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方面,王春英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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