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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过法规性决定:隐瞒病史、逃避隔离治疗等将被联合惩戒
天津官方14日出台的新政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当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决定》共20条,主要包括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依法对政府作出授权、奖励和处罚措施、人大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等六个方面。
针对单位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个人的疫情防控义务,《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就个人而言,应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
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特殊性,《决定》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
《决定》强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妨害医院安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惩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犯罪行为。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天津通过法规性决定:隐瞒病史、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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