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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太原市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市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本意见。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争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顺畅。鼓励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做好续贷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对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对确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依法依规核销代偿损失。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加强服务“三农”、小微,在疫情期间做好信贷支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公司等特色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托本职,提供专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执行《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政策从2019年5月起,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6%。失业保险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市各类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延迟缴纳,之后视疫情情况再做调整。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疫情期间应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和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责任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技术改造、科技、双创、人才等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符合技改扶持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市级技改扶持资金已拨付到县(市、区)的,力争一个月内拨付至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的企业,在2020年市级技改资金评审中予以政策倾斜。力争2月底前落实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类后补助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清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
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太原市遵照从优执行。
本意见相关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随着各类企业陆续开工,职工陆续返岗,生产经营和物流运输活动增多,人员流动增加,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和严峻考验。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在企业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精细、稳妥、慎重、有序的推进复工复产,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以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齐心协力、联防联控,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做好全市疫情防控I级响应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
(一)加强分类指导。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企业不同行业属性,做好行业复工复产分类指导,做到精准复工。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复工,开足马力、扩大生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支持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
(二)实行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复工复产管控方案,内容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疫情防控措施等,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备案。施工工地、煤炭、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企业的复工复产还需按照行业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企业要落实法人负责制,复工复产后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四)把好企业职工到企上岗头道关。企业要实行职工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加强检疫检查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于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五)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工作。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六)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按照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灵活组织疫情期间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二、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七)严格进出管理。严格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在企业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提示牌,严格进出管理,进出人员必须监测体温,佩戴口罩。对来访者和进出车辆严格登记,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等交流。
(八)严密职工健康监测。严格职工体温检测,建立体温日检测制度,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九)加强工作生活环境管理。企业复工复产前对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进行全面消杀管理,复工复产后对所有工作和生活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十)规范工作秩序。企业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停止所有聚会。工作期间做到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十一)加强车辆及驾乘人员管理。车辆进入厂区前要进行消毒处理,驾乘人员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
(十二)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治确诊。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三、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十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各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企业疫情防控要与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落实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巡查检查,确保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十五)加强职工个人防护责任。企业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与职工逐一签订岗位防疫承诺书,要求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自觉配合做好消毒、治疗、调查和隔离等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建立情况信息“日报告”制度。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企业开工情况、员工健康状况、防疫工作开展情况、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情况等,每日向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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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太原市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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