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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刊 | 如何应对因疫情引发的违约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处理操作指南

2020-02-08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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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不少人原定的春节出游计划取消,很多新人婚礼迟延或者取消。那么购买的旅游服务能否退款?酒店预定了婚宴能否改期?

2020年春节全国各地都遭遇了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湖北、浙江等30个省、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务院、各个省市政府先后发出了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可以预见,上述隔离及防控措施的延续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对民商事活动造成阻碍,进而导致承担合同违约风险的情况。本文将从不可抗力角度分析本次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风险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非典”疫情期间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有相似之处。为了更准确的分析本次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风险问题,笔者检索了“非典”期间的相关的合同违约判例及最高院的指导意见。

2003年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非典”疫情对合同履行程度的不同影响,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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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分担”原则处理。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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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可抗力之规定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虽然上述通知已经失效,但是对当前疫情期间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上述通知,适用公平原则或者不可抗力处理合同纠纷。

二、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能否免除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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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同时,疫情爆发后政府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停工停业、延迟春节假期等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虽然还没有权威部门认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笔者认为此次疫情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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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主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基于上述法条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将疫情一刀切作为不可抗力适用于所有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关键是看疫情对履约产生的影响。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虽然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却不必然免责,只有当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疫情才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事由。

以下三个案例能够更加清晰的说明上述问题。

例1.A原定春节去武汉旅游,定好了机票和宾馆,但是由于疫情突然爆发,武汉市政府“封城”,实施进出人员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例2.A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疫情爆发后,A公司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要求延迟付款。此种情形,A公司的付款义务并不受疫情影响,故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延期付款。

例3.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货物,但是A公司并未按时交付。此后疫情爆发,A公司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因为该种情况下,疫情爆发与A公司不履行义务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A公司的免责事由。

简言之,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合同义务,只有在合同履行中因发生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疫情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成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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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疫情在构成不可抗力且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免责。

换言之,免责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首先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该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笼统地认为可以免除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最后,如果不可抗力和债务人原因共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按照原因大小确定部分免责的程度。

三、疫情防控期间,应对因疫情引发合同风险的法律建议

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建议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也要建立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审查正在履行的合同。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原则性建议:

1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

若协商一致,就后续合同履行事项处理达成统一,建议尽量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变更的合同条文明确注明。同时也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的诉讼做好证据准备。需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发送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应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协商请求的内容和发送、接收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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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根据疫情影响合同程度及自身的商业诉求,选择不同的方式处理。

(1)若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及时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若因本次疫情造成合同部分或者一时无法履行,尚无法构成《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不论是否解除合同,建议提前收集准备如下证据材料:

A.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告知解除合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避免丧失主张不可抗力的权利。建议附上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并妥善留存送达证据。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地方性延迟复工的通知、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B.通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送达)、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相关快递单据、签收截图、微信截图及电子邮件信息等。

C.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是作为守约方,对方违约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虽然疫情来势汹汹,但是笔者相信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一切终将过去。希望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能够客观评价合同风险,提前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

作者介绍

胡倩倩,曾在某大型国有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职一年,工作细心、严谨,法律功底深厚,对证券类业务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法律事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庭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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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特刊 | 如何应对因疫情引发的违约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处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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