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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疫病、谣言与选择性执法
近日,朋友圈中流传一种阴谋论,即新型肺炎系某国研发的生化武器。言者论之凿凿,其实不过是拼凑文献,中间不乏“断片”处。我本以为不会有人把这个当真,尤其在我国就疫情防控与各国加强协作的当口,但却发现信者不在少数,包括官员、学者,不少还是我的长辈。
本文无意就此展开辩论,因为真理并不总是越辩越明,有时候还会模糊焦点。这里我想继续谈谈“谣言”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月初8位医生发布“谣言”的故事了,尽管国家疾控中心首席科学家曾光肯定他们是“可敬的”,但公安机关至今维持对他们造谣的定性。这不免让人疑惑:如果8位医生是造谣,那么上述生化战言论算什么,是“谣言”吗,如果是,为什么不见有关执法部门有所行动?
诚实地说,任何“谣言”都有其真实的成分。所谓“无风不起浪”,谎言不过是对真相的歪曲,人不可能创造出一个完全没有真相的谎言。一如这个世界上没有本体论意义上的邪恶,所有的邪恶都只是对正义的背离。所以奥古斯丁说,即便在强盗群体中也是讲诚信的,而不可能创造出一个与诚信等良善价值根本背离的价值观,只是对这些价值观有所偏离,有所修正,仅此而已。
同样地,所有的“真相”也都有其虚假的成分,“横看成岭侧成峰”,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人的理性能力也决定了人不可能获得对事物绝对客观的结论。没有百分之百的纯金,也没有绝对客观的真相。科学家提醒我们,每天维持我们生命的水(H₂O)也不可能是纯净的,超纯净的水甚至对人体是有害的。
所以在法律中,对于谣言的惩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切入。在客观上,谣言必须是一种根本性的失实,而不包括局部性失真。当然,根本性失实和局部性失真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其中有一定模糊地带。在我看来,如果有优势证据证明事实存在,那么这种言论就不能扣上谣言的帽子;如果只是单纯的一种可能性,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就大肆渲染,则可认定为谣言。在主观上,传播谣言必须出于恶意,比如为了吸引眼球,为了流量、“10w+”而故意制造的失实言论,执法机关对此就不能置若罔闻。
我们看到,在当前对于疫情谣言的打击中,有些地方在执法逻辑上是割裂的。一方面,对于“8位医生”式的言论,当地警方的要求可能是必须达到绝对真实,否则就是谣言——因为新型冠状病毒不是非典病毒,所以说武汉出现若干非典或疑似非典病例就是造谣。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我说圆周率是3.14也是谣言,因为准确说来,圆周率根本不是3.14,而是一个无限的不循环小数。现在医学证明,新型肺炎病毒系非典病毒近亲,传染性不逊于后者。网上有个段子讽喻此事,有人说东北虎来了,官家认为他造谣,因为最后查明不是东北虎,而是华南虎。
另一方面,对于带有民族主义情绪的阴谋论,有关执法机关却格外“宽容”,至少笔者没有见过任何处理的案例。当然,如果阴谋论没有了民族主义的加持,比如编造疫情是国内某实验室污染泄漏所致,就很难说了。简言之,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法从水,一个基本的含义就是执法公平如水,一碗水端平。而选择性执法将动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让法律成为某项政策、某个部门乃至某个个人的工具,不可避免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对于制造或传播谣言的处理,法律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关于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传播谣言者可以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处罚。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至少有两项罪名与谣言有关,一是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前者传播的是恐怖信息,比如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者所传播的则是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它包括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立法者看来,传播恐怖信息的社会危害性重于其他的虚假信息,刑罚自然也要更重。
对于武汉较早接触疫情并“造谣”的8名医生,公安机关采取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未拘留,而是让他们继续工作,投入一线的抗疫斗争。据报道,其中一名医生不幸感染新型肺炎,病情比较危重。
而对于散布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至今不见动作。当然,刑罚是打击犯罪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因此无论是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都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可入罪。换言之,只有当这种言论清楚且现实地危及公共利益才可以发动刑罚权。但是对于行政不法却不需要达到类似标准,只要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认定为根本性失实的谣言,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任何主义,包括民族主义,都不应成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因为任何主义一旦走向极端,都会导致偶像崇拜,成为罪恶的遮羞布。
在《民族主义》一书中,斯蒂芬•格罗斯提示我们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不同——前者是积极的,它不否认民族成员不断变化、各不相同的追求,也并不拒绝民族成员关于民族的不同理念;后者则不懂折中,世界对他们而言,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
而“当人把世界分为两个互不相容、不断争战的阵营,将自己本民族和所有其他民族对立,把后者视为自己不共戴天的敌人,就产生了与爱国主义截然不同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例如,法国民族主义包含的理念也许是,要成为法兰西民族的良民,一个人必须憎恨英格兰和日耳曼的所有事物,否则就并非‘真正’的法国人”。这样的民族主义不仅表现为排外,也同样体现为对本国不同群体的攻击 。
我们应该通过爱国主义来避免民族主义的偏见与仇恨。病毒的传播,本不分民族、性别和阶级,亦无法被封锁于国境之内,也正因为如此,抗击疫病才需要全人类的通力合作。那种他者即地狱的思维,对于疫情防控非但无益,反而有害。
在《鼠疫》一书的结尾,作家加缪这样写道:“鼠疫杆菌绝不会完全死亡或消失,它们能够在家具或衣物里休眠数十年。它们在浴室,地下室,行李箱,手帕和旧纸张里耐心地潜伏着,等候着冥冥之中的指令或人类的不幸,到那时,鼠疫将会再次唤醒它的鼠群,送它们去某座幸福的城市播撒死亡。”很多时候,人心中的狭隘、偏见与仇恨,是比鼠疫更为可怕一种病菌。
如果说谣言是对真理的偏离,那么仇恨则是对爱的匮乏。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告别选择性执法,尽量多地释放人们的爱心,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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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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