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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新型肺炎防治的刑法对策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随着春运阶段的临近,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治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如果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首先,针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管人员,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失职行为有五种表现方式: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本罪所谓的情节严重:(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渎职犯罪,无论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上级指示,都不能作为出罪理由。司法解释指出: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普通民众,2003年5月,面对“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传染病解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突发性传染病,自然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传染病解释》,无论是故意传播疾病还是过失传播疾病都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非典期间曾经有人因为担心医疗费用,而从隔离场所脱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重演,国家医保局21日晚间发布通知,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该病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武汉市卫健委的官员也表示,除了医保之外,所有的医疗费用都由政府买单。
同时,对于故意编造和传播谣言的,《传染病解释》也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中的谣言必须是一种根本性失实,它并不包括部分性失实。谣言中也可能包含着真相,“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是谣言还是真相,取决于人们看事物的角度。《国语》记载,晋国名臣范文子告诫君王:“吾闻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当所谓的谣言兴起之时,主事者要做的不是防民之口,而是“辨妖祥于谣”,在谣言中辨析民众的疾苦,反省施政的疏忽。 因此,这个罪名必须限定为故意犯罪,不能客观归罪,过失传播绝对不构成犯罪。
最后,针对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传染病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联想到近日许多商家在销售口罩时坐地涨价,其实非常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各大电商平台,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涨价囤积居奇,自然也有制止义务,如果故意不制止,还参与分配利润,那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当然,刑法还规定了许多罪名,比如利用传染病防治来实施诈骗,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自然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人类从来没有远离各种疾病的威胁,在人类历史上瘟疫此起彼伏,不断提醒人类的有限性。人们对于无法掌控的事物总是会心生恐惧,但是人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因此,面对武汉肺炎疫情,我们要积极应对,做好必要防护,问责失职官员,主张信息公开,剩下的就是以坦然的心接受一切,不要因为恐惧而疏忽了自己的日常事务。
危机当前,直面疫病的医疗工作者令人感动,其“不计报酬,无论生死”的责任伦理让人感受到人类的高贵,至于那些遇事只关注自身利弊得失的人,不仅在道德上应该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责任就是为疾病的防治提供法律的支持,也希望在防御疾病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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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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