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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一审宣判,投资者胜诉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20-01-20 20: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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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1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披露,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告在本案中索赔23余万元,最终获得胜诉,被告被判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不过,法院对索赔金额计算的数据不认同,最终判决被告方赔偿5632元。

投服中心表示,在新证券法即将生效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24起,股东诉讼1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1.14亿元,获赔总人数为534人,总金额约5434万元。损失核定涉及8地9家法院、14家上市公司、超3000名投资者损失计算,涉及金额约4亿元。

5个月前开庭审理,涉蝶彩资产旧案

2019年8月2日,澎湃新闻曾报道了该案开庭审理的情况。

2019年7月29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杨某诉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证券代码002219)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某、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蝶彩资产)、谢某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

根据证监会官网信息,阙某应为阙文斌,谢某则名为谢风华。

早在2017年8月10日,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斌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就已经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但是,由此导致的中小投资者损失,却迟迟未能得到赔偿。

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中院受理。在随后近一年半时间里,该案经历被告管辖异议、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被告人申请二次开庭等多项程序。期间,被告采取多种方式拖延案件时间,开庭时间一拖再拖。

近日,投服中心代理公益律师程晓鸣、周文平与投资者最终迎来一审宣判。

根据判决书,除被告谢某外,其余两被告恒康医疗前实际控制人阙某、为阙某谋划操纵行为的蝶彩资产被判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该判决首次认定操纵行为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填补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的司法空白。

证监会在2017年已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3月,阙文彬与谢风华(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在上海见面,阙文彬向谢风华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意愿,谢风华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从2013年5月9日起至7月4日阙文彬完成减持“恒康医疗”的期间,蝶彩资产及谢风华向阙文彬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议,阙文彬通过实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议,操纵“恒康医疗”股价。

2013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数,下同),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

2013年7月3日、4日,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2200万股,共获利5162.11万元。其中包括“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2000万股,7月3日、4日各减持1000万股,减持均价20元/股;7月4日阙文彬自主减持200万股,减持均价19.91元/股。

2013年7月5日,阙文彬按照约定支付了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58万元。

2013年7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阙文彬减持“恒康医疗”完成后,股价累计下跌2.4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6.94%、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上涨3.03%,恒康医疗没有发布任何对股价有影响的信息,其股价因缺乏利好信息支撑而下滑,涨势显著弱于可比指数。

证监会在2017年决定,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4858万元,并处以9716万元的罚款;对谢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文彬违法所得304.11万元,并处以304.11万元罚款。

投服中心:将继续秉承“追首恶”诉讼理念

投服中心披露,2019年7月和11月,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是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是否遭受损失;三是被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成都中院审理认定,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违法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然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并在操纵结束后卖出而产生亏损,根据市场欺诈理论,其损失与被告操纵市场行为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无须为此举证。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予上诉,三被告均于接近上诉期截止时间提出上诉请求。

本案代理公益律师程晓鸣认为,本案在操纵市场民事审判领域迈出了历史性步伐,但赔偿金额与投资者杨某起诉请求相差甚远,在如何区分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二者行为特征、违法目的、侵害后果、损失计算逻辑、市场影响以及行政处罚各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分配等等,还亟需在今后的操纵市场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完善。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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