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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聚焦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仍存争议,缺少专业评估机构
● 虽然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法律属性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权利,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发展而涌现出的一种新的概括性权利,其特征之一就是“新”,在网络时代不同阶段会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其“新”特征导致既有法律规则难以完全适用。因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需要法律工作者花费更大的气力去处理具体纠纷和案件
● 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最大的难点就是价值如何确定,因为目前还缺少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此外,如何做好证据保全或公证,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
互联网时代,社交账号、游戏账号、购物账号等虚拟财产,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2019年12月的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公号价值340万元四人平分,这一事件让虚拟财产再次引爆舆论。
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背后暗藏的复杂法律关系,多数人并不知晓。《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虚拟财产备受重视
多重难题日益凸显
2019年11月,一名25岁女孩因在自己生日当天立下遗嘱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该女孩的遗嘱中,除了对动产、现金存款此类现实财产进行了说明,还对其拥有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继承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介绍,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范围内订立遗嘱的“90后”达236人,多为白领。很多年轻人会将手机支付里的电子财富、游戏账号等写入遗嘱,由于大多数还未成家,财产的继承人多为父母。
进入互联网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
在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原本赵某等四人约定,共同运营、撰稿,除稿费、招商费等费用平均分利。然而,代表四人申请账号的一人未经其他三人同意,更改公众号及银行卡等密码,“合伙”关系就此破裂。三人同时发表声明称账号被盗,后共同起诉另一人要求“分割”公众号财产。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公众号经综合评判价值340万元,酌定该公众号创立人之一赵某向另三名创立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并非是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律师李静就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来自南京的一对“90后”夫妻王某某与陈某某,因游戏结缘,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仍然沉迷于网络游戏,分歧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选择结束婚姻。
离婚时,夫妻俩对于实物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分歧,但王某某却要求陈某某对游戏账号、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进行分割。如何分割这些虚拟财产,成了他们最大的分歧。
李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婚后,陈某某在游戏上面的投入超过10万元,目前这个游戏账号包括游戏装备和游戏币,在游戏平台上出售价值不菲。
针对上述情况,李静建议通过协商解决,因游戏账号具有唯一属性,只能通过出售变现或由获全部虚拟财产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王某某放弃虚拟财产,由陈某某给予10万元的折价补偿。
李静说:“处理这类虚拟财产纠纷案,最大的难点就是价值如何确定。目前还缺少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所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能就会暂时搁置不处理。就游戏账号来说,究竟属于哪一方,里面的游戏装备归谁,其实双方不会有太大争议。”
李静认为,游戏账号包括里面的装备等,肯定具有财产属性,只是不像房子、车子等的价值能够明确鉴定出来,所以判断起来会有一定困难。此外,如何做好证据保全或公证,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
虚拟财产难以界定
法律属性尚存争议
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应当受保护持肯定的态度,对其具体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明确提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后来,鉴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争议较大,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一条。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延续了二审稿的条文,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孟强认为,虽然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认可,但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权利,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因为虚拟财产与沿袭物债二分法的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中的权利客体都不相同,而且其依存的用户协议也各有不同,所以不宜简单定性为物权或债权。在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就没有把虚拟财产放在物的种类中进行规定,而是单独放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规定,避免引发争议。”孟强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认为,虚拟财产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虽然民法总则也提到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认知分歧还比较大。”
“就目前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某些问题而言,有些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比如被认为是虚拟财产的QQ号码、微信公众号、email地址等各种网络上使用的ID账号,其本质是用户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某种网络服务的凭证,所反映的是用户跟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当用户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时,服务商可以暂时或永远封号。”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人们有时候会把这些账号和账号内所存储的信息混在一起。“比如把email地址和邮箱内存储的各种文件、有关信息混在一起。再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无外乎装备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前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后者属于依附和记载在硬盘上的计算机程序代码,而且这种程序代码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是游戏装备的技术表现,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因此,游戏装备相对于整个游戏程序而言,在本质上只是构成整个游戏中的一段计算机程序。如果游戏装备在版权上具有独立意义,那么就跟传统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一样的。”刘德良说。
在刘德良看来,如果网络上真正存在所谓的虚拟财产,那么更准确的叫法应该是“信息存储空间”。
“像电脑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电商平台出租等,这些在本质上跟现实中作为物权法保护对象的‘空间’一样。但是既有的理论和法律并没有承认其独立的财产权地位,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或者视为电脑或服务器本身组成部分。”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未来的立法理论应该承认这种物理上依附于某种有形物(服务器或电脑等),但却具有独立存储功能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独立财产权地位。可以在物权法上通过扩大“物”的外延来涵盖信息存储空间,将服务器租赁、电商平台租赁、电子邮箱空间使用等视为用益物权。这样,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商家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有利于消费者和电商权益保护,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对于法律为何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界定,孟强认为,虽然从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立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是开明且积极的。在民法总则之中进行规定,就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的重视态度。之所以没有明确对其进行定义,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性或是主要原因。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发展而涌现出的一种新的概括性权利。虚拟财产的特征之一就是‘新’,在网络时代不同阶段会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虚拟财产的‘新’还导致了既有法律规则难以完全适用,所以为了保护虚拟财产,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花费更大气力去处理具体纠纷和案件。”孟强说。
厘清关系稳妥保护
观念普及尚待时日
孟强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保护还更多有赖于处理具体相关案件的法官而非立法者,需要法官对立法意图正确理解,认真厘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对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给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释,并最终稳妥进行保护。这对办案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办案法官具有一定创造性,而非简单机械适用法律条文。
在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足以证实各方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正如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一审二审作出的裁判那样,首先厘清几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借助于鉴定机构对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作出合理评估,进而认定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应予保护,创立人退伙时应对其价值予以分割。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还结合了微信公众号需要不断运营更新的实际情况,不是简单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保全封存,而是允许在诉讼中继续运营,并且在价值分割时没有照搬鉴定机构的结论,而是考虑到案件诉讼对公众号吸引力的不利影响,及其带来的价值下降等现实因素,对公众号估值进行适度下调,使之更加切合实际。”孟强说。
据孟强介绍,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网络游戏领域,包括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二是电子商务领域,包括网络店铺权属的确认、转让、继承等。 “不少虚拟财产还涉及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姓名权与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与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具有综合性。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必须仔细厘清各类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使得裁判结果合法合理。” 孟强说。
此外,孟强还提到,虚拟财产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普及。如果法律工作者对于这一领域比较陌生,则难以理解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保护要点。这也是运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面临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时,裁判者应当保持开放心态,对于当事人的一些新主张不排斥。即便对于虚拟财产的特性不够熟悉,也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灵活适用现有法律条文,从而得出稳妥合理的裁判结论。
(原题为《加固虚拟财产“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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