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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因固废管理不善致跨省铊污染,一审判罚1900余万元
近日,由民间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提起的江西省萍乡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宣判。
1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原告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简称萍安钢公司)、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萍乡宝海公司)因固废管理不善,违法堆放瓦斯灰致江西、湖南跨省铊污染并且污染导致下游湖南省醴陵市境内饮用水水源断面铊浓度超标,2019年12月2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支付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害费、评估费、本案调查和诉讼费用等合计19673801.2元,并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避免对河流等外环境造成损害并应进一步排查危废堆放情况,消除对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的潜在危险。因本案所涉铊浓度超标事件跨江西、湖南两省,且醴陵市三刀石等饮用水水源地受到影响,法院判令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书显示,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澎湃新闻曾报道,湖南省醴陵市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常规监测中发现,渌江三刀石断面铊浓度有超标现象,经多次排查分析铊超标原因为上游江西萍乡的入境污染。事发后,环境部应急中心派员赶赴现场,湖南、江西两省相关部门参与了联合处置。
澎湃新闻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污染事件与企业固废管理不到位有关,涉事企业本要卖到下游厂家的固废因品位不足而被随意堆放,受雨季影响造成了河流污染。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向春表示,事发后,该组织向江西省萍乡中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立即清除、处置堆存的危险废物,消除对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危险;赔偿因非法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1592.62万元,赔偿渌江河生态环境损害费888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50万元等诉求。
2019年1月28日该案在江西省萍乡中院立案,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南昌青赣环境交流中心为本案的支持起诉人。
据中国江西网报道,2019年9月11日,该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萍乡市首例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当日的庭审历经8小时,部分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涉江西、湖南两地政府的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该案庭审。
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92.62万元
2018年7月3日,湖南省醴陵市环境保护局在执行饮用水源常规监测中发现,江河三刀石饮用水水源断面铊浓度范围为0.1-0.18ug/L,超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特定项目铊标准限值0.8倍。该三刀石饮用水水源断面为湖南省醴陵市自来水厂的饮用水源取水点。
2018年7月30日,经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及萍乡市环境保护局排查确定,被告萍安钢公司的安源生产区和湘东生产区、被告萍乡宝海公司分别为萍水河铊浓度超标污染行为的污染者。
2018年8月1日,湘赣两省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重大(II级)应急响应。经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污染事件所作的《湘赣两省交界区域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与影响后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后评估报告》)评估认定,此次污染事件共计造成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1592.62万元(其中,江西省直接经济损失1064.97万元,湖南省直接经济损失527.65万元)、渌江河生态环境损害约888万元(其中,江西省境内465.5万元,湖南省境内422.5万元)。事件还造成萍水河、渌江河及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累积,生态环境具有持续潜在的风险。
法院因此认为,二被告应共同连带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损害的后果,以及持续存在的环境生态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重大危险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按比例担责
2019年9月11日,该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围绕两被告是否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并导致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的发生;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的损害后果应如何确定;两被告的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应如何确定三个焦点展开,历经8个小时。
庭审上,被告萍安钢公司辩称,渌江河三刀石段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条件,不应设置为饮用水水源地,对于非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铊浓度并不存在0.1微克/升限值的规定,因此如果渌江河三刀石段未设置为饮用水水源地,则根本不会引发此次环境事件。
萍安钢公司认为,此次污染事件是由于流域历史铊排放加之五十年一遇的干旱所导致,而干旱属于不可抗力,与萍安钢公司没有关系,三刀石断面铊浓度超标在萍安钢公司堆放瓦斯灰行为发生前已经存在,萍安钢公司堆放瓦斯灰的行为与渌江河三刀石断面铊浓度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
萍安钢公司还辩称,其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其对铊排放不知情,铊浓度并不属于钢铁企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中需要检测的事项,钢铁企业就铊排放也不存在限制规定。
“历史排污不是2018年7月、8月渌江河污染的原因。不管萍乡宝海公司有没有历史排污,渌江河水环境容量远未饱和。”萍乡宝海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生产废水不外排,不是2018年7月、8月渌江河污染的直接责任者,即使雨水或生活污水带出也不会导致渌江河污染。
萍乡宝海公司认为,2018年7月、8月渌江河污染是特定环境和增量排放造成的,增量指的是被告萍安钢公司,与历史排放没有关系,因为8月份很快就达到质量标准。
萍乡宝海公司还表示,2018年7月、8月渌江河污染发生后,萍乡宝海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雨污分流系统进行了完善,将雨水带出铊物质的可能性或风险杜绝。
法院判定,两被告的行为导致铊浓度超标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两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江西省是否制定了铊元素的工业排放标准等,不影响两被告责任的承担。
判决中,法院综合两被告的排放通量、历史铊排放量对河流中铊浓度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被告萍安钢公司对于本次铊浓度超标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5%、萍乡宝海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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