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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再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20-01-06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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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诸多外商投资法规正式实施,我们也将看不到商务部再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多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例如: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

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20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3号)

……

一、外资企业设立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可以看到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商务部门(市商委和自贸管委会)正式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审批

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设立也无需备案

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是近几十年以来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最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外商投资新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全面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相应的股权、高管等限制性准入要求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企业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内外资一致条件和程序审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最初的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2020年)。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

外资企业的新设或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而是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统筹的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外资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送四个报告,分别是:

初始报告,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外资新设或者被外资并购的企业都要报送初始报告,告知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和实控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

变更报告,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

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告知经营、资产负债、境内投资和分支、行业许可等信息。

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而商务部和外汇局的年度报告也并入市场局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多报合一)。“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的FDI存量权益登记的报送方式又要改了,记得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客户。

三、境内自然人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允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自然人。

也就是说境内自然人也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

12月25日,上海市场局已发文,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试点境内自然人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的报道,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个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国自然人已经领到了首张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督

四、对于外汇管理的影响

首先,法规中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备案回执》等材料要求的需要在之后的新规中逐步修改。

其次,鉴于商务部门逐步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职能,所以也将逐步退出“投注差”模式的外债管理。人行2017年9号文的全口径跨境融资中,曾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期为一年,不过直至目前“投注差”模式却依然有效。

将来,中外资一致是大势所趋,“投注差”外债早晚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 王志毅

原标题:《政策 | 再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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