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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度让路法”刷屏,交警释疑:让行时压到实线不扣分

吴崇远、谢春晖、杨茜、王龙、袁金/钱江晚报
2020-01-0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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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制图

这两天,“45度让路法”突然间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刷屏,不少人把它定义为“2020年开车必备技能”。

在一段动画模拟视频中,一条三车道的路上出现排队拥堵的状况,而后方则有一辆拉响警报的救护车需要紧急运送病人上前。为了让救护车尽快通过拥堵路段,所有车辆都分别向自己左右前方45度角侧身转向,为急救车让出了一条狭窄的“生命通道”。

45度让路法刷屏,它真的可行吗?压到实线怎么办?记者从交警及消防、急救部门了解到,此法不但可行,而且在杭州不止一次真实上演过。

45度让路法可行吗?交警说:可行

压到实线会不会扣分?交警说:不会

交警指挥车辆给身后的消防车让路

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家在路上开车,遇到后方有执行任务的紧急车辆(比如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等)发出警报时,有义务让行。具体怎么让行,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各位司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比如,在高架或者高速公路上,如果发生道路排队拥堵,后方又有紧急车辆需要通行时,大家就应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将车往两侧靠,在中间让出‘生命通道’来。”

所以,“45度让路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只是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所有车辆齐心协力地配合。“路上不仅仅是小车,还有大货车、大巴车,车身长短不一,另外如果车辆配合不好,或者驾驶员自身操作失误,有可能在让路过程中发生其他的刮擦事故。”

有司机问:“如果因为给紧急车辆让路导致压到实线、闯红灯等会不会扣分?”

交警表示:在紧急情况下,生命优先,“如果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拥堵情况下,为救护车、消防车和警车等紧急车辆让行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在能证明的情况下,均不会扣分。”

早高峰,消防出警被堵

交警指挥私家车上演教科书式让行

在杭州,最近就上演了一次教科书级的“45度让路”。

事情发生在上月23日,当时,杭州消防余杭镇中队接到调度——余杭街道东西大道上,离文二西路不到的路边,发生一起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燃事故。接到报警后,余杭镇中队出动两辆车、14人赶赴现场处置。

当时正值早高峰,通往事发现场的路非常拥堵。特别是距离事发现场不到500米的地方,车流量之大一度让消防车无法顺利行进。看着不远处的事发现场不断冒出的黑烟,消防车上的消防员们急得不得了。

就在这时,车流中一些车辆开始主动靠向道路两侧,为消防车让行。一名交警也及时赶来,指挥车辆分别往两侧移动,给消防车疏通道路。在交警指挥和现场汽车司机们的配合下,消防车终于顺利抵达现场,及时扑灭火情。

为让行的司机们点赞的同时,消防部门倡议广大司机朋友如路遇消防车、急救车、警车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让它们先行,为生命让行。

急救车驾驶员:

前车车头偏一偏,后车会效仿 齐心协力,就能让出生命通道

经过一夜的折腾,昨天早上8点,46岁的沈惠刚终于带着一身疲惫下班了。

他是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点的驾驶员,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开救护车,遇到危急的病人时会协助医生抢救。自从2009年市一成立了急救点,他就在这里开车。此前,他开过公交车,做过跟车师傅……总之,他和各种车打过交道。那年应聘,他可是从300多人中脱颖而出的独苗苗。

沈师傅的夜班,是从前一天的傍晚6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昨夜今晨,他出车7次,算少的,多的时候有10多次。网络上,“45度让路法”刷屏,沈师傅也注意到了。作为亲历者,沈师傅还是挺感慨的——

“说实话,开救护车和其他车的差别还是很大的。碰到危重病人,对我们驾驶员的要求就是快速、平稳,还得心中有张地图,包括很多小街小巷,就为了节省时间成本。”沈师傅说。

至于“45度让路法”,沈师傅认为完全是可以操作的,他也碰到过,“在救护车前方50米,就有车子听到声音,车头有所偏让,没有那么准确正好45度,但这样做了。后面几辆车也会效仿,我们就能比较顺利地通过。这需要大家齐心协力,都有这样的觉悟。说实话,借此抢车道的车子也是存在的,我们也很无奈。”沈师傅说,他们常经过的中河高架、时代高架最容易拥堵,只要不是堵得一动不动,能缓慢通行的情况下,就能操作45度让路法。

开车在路上,沈师傅切身感受到变化——这些年,大家素质逐渐提高,看到救护车就主动让道的司机越来越多,“比如在高架上,不少车子一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就会靠边减速。我们的车辆也能走中线,媒体上也有不少这样的新闻。我是觉得,无论谁看到救护车,或者听到救护车的声音,都应该有让行的意识,靠边让开或者靠边停一下。我们运输的都是急救病人,毕竟是一条生命通道,救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3款: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如果最终还是接到了处罚通知,车主可以到交警部门进行申诉,交警部门将优先进行查证核实,第一时间予以核销。

(原题为《点赞45度让路法,给生命让出通道》)

    责任编辑:王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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