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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的,一般不惩戒
最高法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明确在校生因“校园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采取惩戒措施。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有关情况。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采取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罗列了三类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第一,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第三,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要求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近亲属丧葬等情形可暂解被执行人出行限制
针对惩戒被执行人,最高法还要求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前述《意见》第15条指出,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此外,《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意见》同时指出,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孟祥坦言,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孟祥也指出,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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