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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唐雪案答记者问
新华社昆明12月30日消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丽江反杀案”通报称,经依法审查认定,唐雪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检方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检察机关认定唐雪行为系正当防卫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雪的行为符合该规定。
第一,从防卫意图看,唐雪系为了保护本人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唐家有老人、有婴儿,李德湘醉酒后的系列行为让唐雪怕自己和家人可能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到厨房拿了削果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情况,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无不当。
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李德湘对唐雪家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持续性、严重且现实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唐雪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李德湘酒后用菜刀砍砸唐雪家大门,唐雪开门查看,李德湘用脚踢唐雪,李德湘侵犯唐雪住宅、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唐雪有权实施防卫。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唐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本案中,唐雪持刀的反抗行为仅针对李德湘本人。两人被拉开后,李德湘跑开,唐雪没有实施追击和其他行为。
问:检察机关认定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有意见认为唐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为:一是虽然李德湘持刀砍砸唐雪家大门,但唐雪开门时李德湘的刀已被他人夺下并扔到较远的地方。二是现场拉架劝阻人员较多,李德湘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唐雪实施严重伤害行为。三是李德湘始终未进入唐雪家院内,未危及其住宅安全。四是唐雪面对李德湘时亦非孤身一人。唐雪事发时并非“迫不得已”“别无选择”,仍有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余地,如报警等。
对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本案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发生了可能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侵害行为。李德湘身高一米九,毕业于体育教育专业,醉酒后对峙身高一米七、较瘦弱的唐雪。李德湘处于醉酒后失控状态,三四个成年人都劝阻不住,可见其体力和情绪失控后的暴烈程度。对其持续升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首先躲避进攻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进行防卫。
第二,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须结合具体情景,不能对防卫人以“客观冷静的严苛标准”苛求其在高度紧张的应激反应下作出“准确”判断。李德湘先后四次挑衅滋事,危险被不断现实化、升级化,唐雪被踢踹身体,拳打脸部的紧急状况下,害怕、情急,无法判断李德湘接下来的暴力加害会有多重。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凌晨1时许一群人出现在家门口,之前发生过冲突的人不断砸门叫喊,唐雪害怕这些人来的目的是打架,为保护其与家人的人身安全,对侵害者实施必要的反抗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发时间在凌晨1时许,没有路灯,李德湘在唐雪开门时首先实施脚踹拳打,此时要求唐雪进行防卫手段的准确把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第三,唐雪在和李德湘厮打时因身高体力差距不能有效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持水果刀挥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不能苛求唐雪在防卫时具有高度理性,精准判断会伤害到对方的什么部位。
检察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应倾向于对防卫者的利益保护。本案在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首先应认定是合法行为向不法侵害行为的反抗。合法行为针对不法暴力行为的反抗之力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法治社会应当肯定、鼓励公民恰当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问:检察机关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什么意义?
答:一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唐雪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司法机关应当担负起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本案的处理鼓励了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明晰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是这个案件发生在乡村、熟人社会,构建和谐乡村,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回到本案,固然每个人都有防卫的权利,但面对的是自己的同村邻里,虽然事出有因,有施以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但大家都不希望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原题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唐雪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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