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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增设监狱巡回检察“回头看”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反弹
针对监狱脱逃现象,最高检新修刑诉规则增设巡回检察“回头看”相关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反弹。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加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
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是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规则》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
“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直言,派驻检察具有贴近性、便捷性、经常性等特点,方便在押服刑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现监督线索,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缐杰举例说,2018年底,辽宁省检察院针对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事故暴露出的凌源地区监狱在监管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对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开展了一次交叉巡回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监狱在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狱对检察机关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
“《规则》对上述规定和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吸收,对巡回检察作了具体规定。”缐杰还表示,《规则》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巡回检察督导落实整改要求,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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