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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丨面对威胁,应该明确医生的“拒诊权”
北京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在工作岗位遭遇患者家属恶性伤害致死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和强烈谴责。
面对如此极端恶性刑事犯罪,依法严惩自不待言。但众所周知,“预防胜于惩戒,优于救济”。如何预防呢?强化安保措施、加强安检是最直接的反应,但“医院布满保安和警察”显然是纸上谈兵,更不指望医生人人会武术。
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告诉我们,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不少看似乎突然发生的暴力伤害,也是有迹可循的,比如,患者及家属对于医生的极端不信任,以语言或者暴力相威胁。
面对如此明显的冲突前兆,为什么医务人员多会选择“忍气吞声”呢?医生有没有“拒绝治疗权”?医疗机构有没有“驱逐权”?
像此类患者及家属严重不信任医生诊疗行为的情形,若发生在我国香港,医师是可以明确终止与病人的诊疗关系的。香港医务委会依法令授权制定的《香港注册医师专业守则》规定:若医生与患者之间失去互信,医生可以终止与病人的关系,但经慎重专业判断,且不能损及患者的健康利益。同时医生如决定终止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应尽早把这个决定告知病人并解释原因,并提供可能的转诊服务。美国、英国亦有类似规定。
中国内地有关规范医患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如今却变成了医方的单向义务:医生尊重患者,有刚性的规范;而患者不尊重医生,却不用直接承担后果。患者可以纠缠,医生却不能说不;患者可以对诊疗行为指手画脚,医生却难以直接拒绝。当医患双方的基本信任已不存在,患者像防贼一样防着医生,觉得任何的诊疗行为都是“为了钱”“要害我”,而医生做专业诊断时,还需要向患者“自证清白”,此时“生死相托”的医疗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这时应该明确医生有拒绝诊疗的权利。
此外,在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的支援措施之中,将“医闹”及潜在的“医闹”与医务人员“隔离”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措施。但实施“隔离”或者说“驱离”还有不少的障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仅能做的是:“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如何“制止”?能不能“驱离”?《条例》没有提出明确且强有力的措施。
以英国来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规定,当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滋扰医院内医务人员,非基于自身医疗目的滞留院所,且拒绝依医务人员要求离去时,医疗机构可授权其工作人员在必要情形下,行使合理强制力驱逐该行为人。在我国香港,《医院管理局附例》还赋予了院方职员拒绝“他认为有可能引起妨扰事件的人士”进入医院的权力(到医院求诊者除外)。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参酌英国、我国香港的法例,比照《民用航空法》等规定,创设医院院长及经其授权的保安人员驱离医疗暴力行为人、准医疗暴力行为人的权力。这与其医务人员终止医患关系的决定权互为补充,对于打击遏止暴力伤医,减少医务人员伤亡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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