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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保基金流动性支持新规出炉,未采纳简化审批程序的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9-12-27 22: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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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近半年后,支持券商流动性的新政策终于正式出炉。

12月27日晚间,证监会宣布,为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用,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正式版管理规定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新规的名称从征求意见时期的《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更改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

有匿名的券商分析师认为,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建立券商流动性支持的长效机制,据媒体报道,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童卫华在12月27日表示,证券行业资本充足,没有发生过重大流动性风险,所以这一规定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政策储备,对于券商行业来说属于利好消息。

长期以来,流动性风险都是境内外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目前,境外成熟市场、境内银行业、信托业普遍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机构相比,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

为防患于未然,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经证监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通过该项长效机制,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储备手段,进一步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从内容上看,《管理规定》共有三十条内容,从四大方面做出约束。

第一,明确基金使用情形。

《管理规定》要求,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

具体到条款上,第二条明确了“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指证券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且可能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这条定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发生了较大该表,在征求意见稿中,重大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可能对公司经营及行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而可能引发金融市场重大风险具体指什么?也在规则的第九条中得到回答。具体包括四方面:

一是,严重损害金融市场交易、清算、交收的连续性,影响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方,可能导致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导。

三是,涉及大量投资者,并可能引发群体性挤兑风险。

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

根据《管理规定》,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其中,自救措施在第六条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四点:

一是,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

二是,采取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限制业务活动等措施,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需要特别之处的是,“限制业务活动”这项内容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的。

三是,积极向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四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风险状况。

第八条对申请门槛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这四个条件分别是,可能引发金融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强化使用约束。

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等须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在使用程序上,券商要履行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和派出机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证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等程序。

规则第十条要求,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抄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

随后,投保基金公司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制定的投保基金使用方案报送证监会。证监会认为确需使用投保基金对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支持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投保基金公司办理基金发放具体事宜。

其次,在使用成本上,证券公司须提供担保、支付高于同期市场利率的利息。

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同期市场利率,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借款利率由投保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状况、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期限及担保措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另外,在使用期限上,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要求,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也可以有例外:“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此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化解情况提前偿还支持资金,无需因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

最后,在使用约束上,限制证券公司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下一年度投保基金缴纳比例等。

第十八条要求,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七种行为。

1,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2,向股东分红;

3,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4,投资低流动性资产;

5,扩大重资本消耗型业务规模;

6,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离职;

7,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此外,第二十条要求,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应当在偿还支持资金后,按照1.5倍缴纳下一年度的投保基金。

第四,强化监督追责。

根据《管理规定》,一方面,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发放支持资金,并派出现场资金监控组。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发现问题的,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12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起草声明,介绍了在征求意见期内各方意见的采纳情况。

有意见提出,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传染性的特点,如审批节点过多、申请流程过长,可能导致流动性支持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建议简化使用投保基金的审批程序。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证券公司申请、证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程序与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投保基金使用程序一致,且为了确保流动性支持效率,《规定》已要求证券公司、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建立证券公司重大流动性风险的预判、预核、预准备机制,并严格限定了相关环节的工作时限,基本能够保障证券公司在采用自救以及其他市场化手段仍然无法化解重大外溢性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得到流动性支持,因此未采纳相关意见。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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