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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帽子出庭被按撤诉处理,南通中院回应称于法有据
就原告出庭时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按撤诉处理一事,12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通中院”)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报了相关案件背景和情况。
此前,网传一份盖有南通中院红色公章的行政裁定书称,原告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法庭多次释明,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该案件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该裁定书的内容引发关注和热议。
截至26日13时许,澎湃新闻未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这一裁定书。
南通中院向澎湃新闻通报称,涉事原告系当地居民纪爱美。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南通中院方面还称,纪爱美之前还曾戴黑色鸭舌帽参加庭审及旁听,被法官多次告知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但纪爱美不听法官劝导,因此曾被责令退出法庭。
11月5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纪爱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她戴着一顶戴帽子出庭。
纪爱美给出的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南通中院方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
南通中院方面认为,纪爱美曾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她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南通中院方面解释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南通中院提供的书面材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该通报表示,纪爱美系如皋市居民。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据统计,纪爱美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纪爱美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并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前述通报称,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法庭纪律的基本要求。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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