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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
监察法规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研究制定新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形成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性规范,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
沈春耀指出,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重点地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一是持续开展生态环保领城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去年督促地方修改514件、废止83件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今年又督促地方修改300件、废止44件。同时,推动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过程中发现的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以及11000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
“持续一年多的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沈春耀建议有关方面抓紧推进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及早实现生态环保领域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督促地方对不符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要求与党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符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重点解决地方性法规与新修改的有关法律不一致、不配套的问题,以更好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值得关注的是,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上,报告指出,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现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15个省、自治区所属的85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已报告本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一府一委两院”所有规范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范围。
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新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将原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合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性规范。
沈春耀说,12月16日,委员长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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