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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社区矫正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分组审议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表示,社区矫正法草案符合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总体已经比较成熟。
罗毅委员在发言中说,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稿充分吸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此前提出的意见,在电子定位、与刑诉法做好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较好地回应了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兼顾了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此完全赞同。
草案三审稿的一处重要修改,是对电子定位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形作出了明确。与会人员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李锐委员表示,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扩大了电子定位监管使用范围,增加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监管的两种情形,更便于操作、符合实际。
鲜铁可委员则认为,草案三审稿规定的五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都是社区矫正对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行为后,为了防止其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作出的补救性措施;建议电子定位的立法定位不仅作为补救性措施使用,还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情况,从预防性角度考虑进行使用,以防患于未然。
草案的另一大特点是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设专章进行规定。肖怀远委员说,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作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都应认真履行法定责任,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保证法律实施效果。
与会人员还围绕社区矫治机构的权责划分、社区矫治对象的教育帮扶等内容积极建言献策。
例如,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对此,王教成委员表示,这几处规定中出现多个主体,从文字表述上看是各自分工、职责不同,但实践中的职权界限未予明确,建议对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三者之间的职责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
(原题为《助力社会和谐,推进平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社区矫正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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