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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报告:渔民失海现象普遍,养殖者质量安全责任需强化
渔民失海现象普遍,养殖安全责任需强化。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对于严格遵守伏休管理规定的渔民给予一定休渔补贴。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执法检查是渔业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6457.7万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0%,其中养殖产量4991.1万吨,占世界养殖总产量的2/3以上;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885元,水产品人均占有量46公斤。
报告指出,目前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不断加大,2015年至今我国水产养殖面积减少了128万公顷,其中淡水养殖面积缩减了100万公顷。在海水养殖方面,随着临港工业、交通航道用海快速发展,传统渔场不断缩小,渔民失海现象普遍。同时,养殖水面细碎分割不利于规模化发展,难以形成 规模效应,也容易引发养殖者之间、养殖者与捕捞者之间争抢作业地点的纠纷。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仍有7965个渔业村、1878万渔业人口,其中传统渔民618万,2013年以来渔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2018年渔民收入增幅低于农村居民。
与此同时,养殖者质量安全责任也需强化。报告指出,一些养殖者无序使用含有禁用药物成分的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非药品”投入品,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目前,进入市场环节的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7%,低于产地监测水平。检查组在福建省检查时还发现,个别企业通过将养殖的优质水产品销往国外赚取出口退税,对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视不够。
报告建议,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明确渔政、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职责分工,强化运输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建立养殖生产档案和产品追溯制度,将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投入品纳入兽药范围监管,压实养殖者质量安全责任。
报告还建议,科学设立禁渔期、禁渔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正向激励的方式,对严格遵守伏休管理规定的渔民给予一定休渔补贴。细化各类渔业资源的幼鱼可捕规格和具体比例,强化对幼鱼滥捕、滥销、滥用行为的监管。建立禁用渔具相关认定标准,将对资源破坏较大的渔具及时列入目录管理;加强对渔具生产的源头管控,督促生产厂商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生产,实行实名制销售;对携带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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