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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广东将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

广州日报客户端
2019-12-2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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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01:44)
12月24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召开“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将实现“同命同价”。

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图均为 广州日报客户端 图

记者从文件上看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据了解,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举例说,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来分析,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出台背景】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据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

但在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取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引发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今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广东省的试点工作,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统一化是大势所趋,是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困境的一次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使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得到初步有效的化解。

(原题为《明年起在广东,"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责任编辑:万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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