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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道丨从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看未成年人涉毒行为防治
2019年9月,一宗大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上海宣判。
被告人庄某2015年开始在网上售卖烘焙用品,他发现一些客人会持续大量购入店内的一氧化二氮气弹,而这种气体在搅拌奶油时实际用量很少。在咨询了客人后,他发现他们的目的是个人吸食。于是,2016年起,庄某不再满足于烘焙生意,开始寻找各大经销商大量购进一氧化二氮,通过微信、网店等方式销售给个人吸食。
除了将笑气卖给代理商张某等人,庄某还在北京、杭州、深圳等大城市招募销售代理开设仓库,形成一张遍布全国的笑气销售网络,并于2018年3月在上海市静安区某公寓设立工作室,将笑气卖给全国各地人员吸食。他的工作室成立仅三个月,营业额就已达1000万元人民币,纯利润超过100万元。
2018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机关在一家酒店内抓获一名吸食笑气者,该案遂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庄某租赁的仓库、工作室等地扣押三种品牌一氧化二氮共计1726箱、账本、吸食笑气用奶油瓶、气球等涉案物品。
2019年9月,经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庄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和40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该案是上海市首例非法经营笑气入刑的案件,也是全国第四例。之前的三例在浙江、天津和江西宣判,涉案金额均在百万元之内。
一、什么是笑气 ?
“笑气”,学名为一氧化二氮,无色,有甜味,是一种氧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或个人购买、储存、使用等,需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氧化二氮在食品行业里作为食品添加剂,经常被用于搅拌奶油,少量使用对人体没有伤害。因吸入后人会产生幻觉,不自觉地发笑,这种化学品又被称为笑气。
笑气能够抑制人体对于维生素B12的吸收,而维生素B12的主要功能是参与制造骨髓红细胞,防止恶性贫血,防止大脑神经受到破坏。长期缺乏维生素B12,会逐渐出现手脚麻木、四肢无力等症状,严重的话,还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笑气进入血液之后还会导致缺氧,长期吸食的话会引起高血压、晕厥、心脏病发作等问题。一次性超量摄入,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缺氧窒息死亡。
简言之,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长期和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窒息甚至死亡,其危害与毒品无异。
二、社会后果及危害
尽管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但对笑气的管理却呈现盲区。
笑气目前在我国并未列入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其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由于笑气具有一些接近毒品的效果,近年来风靡于酒吧、KTV等未成年人频繁出现的娱乐场所,并被一些吸毒人员当作毒品的替代品。
通常,单一新型毒品的使用者很快就会发展成为多种毒品使用者,伴随而来的便是更强烈的药物依赖、更加恶化的身体状况和更为严峻的社会后果。2018年8月,深圳公安部门破获一起聚众吸食笑气寻求刺激,为增加刺激逐渐开始吸食毒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一开始是结伴吸食笑气,但在单纯吸食笑气满足不了他们寻求刺激的需求的情况下,便开始吸食毒品,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在吸食毒品的人员中,未成年人的占比逐年上升。未成年人滥用毒品主要是为“追求刺激”、“满足好奇”。他们身心未发育成熟,涉世不深,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容易受到新型毒品诱惑。其次,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同年龄伙伴的影响,不良同伴是很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吸食毒品之路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非法吸食笑气的案件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入刑案去年4月才在浙江省云和县宣判。可以看出,我国相应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审判存在很大的滞后。自首例案件入刑以后,从案例检索工具“无讼案例”中,我们可以查到,2018年连续有三起相似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入刑。
滥用笑气等新型毒品正在成为一个增长迅速并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案件均涉及未成年人嫌疑人。如何防范“笑气”等新型毒品的侵害,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一般防范与应对
首先,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
目前在上述非法经营笑气案件的审理中,检方均援引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规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毒品内涵的界定较空洞,造成了法条上的模糊性与滞后性。从词义解释角度来看,“毒品”是指具有“毒害”性质的药品。毒品可作为汉语中约定俗成的专有名词,概念的涵摄范围较为模糊。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先后对毒品含义做出一致性的解释:“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上述规定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六种常见的毒品类型,并且以概括的方式做出兜底性规定,组成了我国法律对毒品含义的解释。然而毒品类型不断升级换代,法律上的滞后性必然导致无法有效规制新型毒品。
鉴于现行涉毒法律规定存在的困境,有必要依据授权法定原则,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健全毒品治理法治体系。一方面,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中的“国家规定管制”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将“易制毒化学品”加入到毒品范围内,保证毒品认定标准的协调与完整。且在涉毒犯罪中,应重点打击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吸毒场所的人员。
其次,建立完善的涉毒预防机制。
一氧化二氮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国家无明文规定禁止售卖。部分商家凭借食品流通许可证,大量购买笑气并出售。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该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仅要有效打击制作、运输与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彻底根除相关灰色产业链,而且应该重点把控并严厉惩处涉毒违法交易及犯罪行为频发的场所,从源头上清理诱致未成年人涉毒的因素。
第三,加强禁毒教育宣传活动力度。
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禁毒宣传教育执法活动,提高涉毒人员自爱和他爱意识,告知毒品犯罪对个人人生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倡导远离毒品和不良环境。考虑到在新的形势下,新型毒品的传播逐渐转向网络渠道,传统的宣传标语、宣传口号等宣传方式已经难以起到有效的宣传效果,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也应当转变形式,创新方法,更多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力求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四、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防毒教育
毒品危害严重,未成年人更容易感染上包括笑气在内的新型毒品,因之,面向未成年人的毒品预防工作和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打击工作尤其需要强化。
法律是滞后的,面对变化的社会形态和环境的冲击,对涉及新型毒品的吸食和犯罪活动,除了从立法及执法层面进行强行性规范,还需要发挥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融入多种因素共同发力,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首先,要加强未成年人对毒品及涉毒犯罪的认识。未成年人要增加对新型毒品知识及其危害的了解,增强自身的抵抗力与免疫力。通过减少与身边或者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的交往,避免陷入毒品亚文化群体难以自拔。外出活动时,要做到尽量减少出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做到自尊自爱,远离新型毒品。
第二,要加强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全面发展的阶段,对所有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也正因如此,父母才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引导与监督,告诫他们远离毒品,切记盲目好奇和以身试法。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要积极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从课堂教学到校园环境都要加入禁毒元素。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在学校层面要始终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加强学校层面的禁毒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建设,积极开设有关毒品危害的教育课程。老师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具有的特点因材施教,深入浅出地给学生讲解毒品的种类和危害,让学生对毒品以及与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达到学校毒品宣传教育的目的。
第四,要构建纯净禁毒的社会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4月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特别指出,要做好毒品知识的宣传与禁毒教育的普及工作,提高青年群体,尤其是青年学生群体对毒品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因此,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现实空间以及网络空间进行监督,及时举报涉毒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涉毒诱导行为,构建纯净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
最后,与毒品犯罪联系紧密的是戒毒问题。由于毒品的依赖性十分强烈,吸毒者长期吸食毒品后,其性格、心理和思想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变化。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戒毒机构不仅应对他们进行生理脱毒,更应该注重他们在性格、心理和思想等方面的修复和重塑。惩罚与预防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需要协同发力。
五、结语
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相似, 中国在近几年出现了笑气等新型毒品滥用的井喷现象。涉及新型毒品的吸食和犯罪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毒品吸食和犯罪问题,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仍需要心理关怀、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多方面配合。
面对毒品类型的更新换代和涉毒未成年人数量骤增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完善毒品法律体系,来健全新型毒品犯罪惩罚机制,同时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教育能力,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的吸食和犯罪行为的多元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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