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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不以是否“共同生活”界定近亲属
民法典草案拟明确:不宜以“共同生活”来界定近亲属。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时透露,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为人民法院。
澎湃新闻注意到,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有关无效婚姻的认定情形也更趋完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此外,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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