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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让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这样规定
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严惩恶意欠薪,已成为各有关部门的共识。《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至201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6719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全国检察机关在2018年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方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9.1%和1.4%;2019年1月至9月,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6.6%和8.5%。2015年至2019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4万起,其中,2019年1月至7月,共立案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700余起。
河南法院从2010年开始,每年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记者选取4起案例,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欠薪问题,严惩欠薪刑事犯罪的决心。
雇主故意拖欠工资
速裁判令支付本息
朱某辛辛苦苦在工地干了近两个月的活,本该拿到手的12495元工资却被拖欠。无奈之下,他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项目承包方某公司和包工头李某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外墙脚手架清包协议》,双方约定,某公司将外墙脚手架工程发包给李某进行施工作业。原告朱某系被告李某雇佣工人,在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结束后,李某出具证明一份,欠朱某工资124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朱某偿还工资12495元,李某逾期还款,应自朱某起诉之日起至李某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某公司明知被告李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仍将外墙脚手架工程发包给李某进行施工作业,其应对被告李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劳务报酬1249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某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中原区法院院长赵洪印解释说,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低成本和高效率等特点,能够实现速裁速调,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农民工能够通过诉讼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拖欠29人工资34万
起诉立案半月宣判
被告人王某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经营者,其所在的工厂聘请李某等人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李某等29名工人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向该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7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仍不支付,随后人社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迫于压力,王某给付李某3万元,余款仍未付清。虞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刑事拘留后,其家人支付李某等人19.5万元,李某代表工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虞城县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虞城县法院后。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分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从受案到审结仅用了14天。
虞城县法院代院长陈晓辉说,有一些企业老板错误地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但法律同时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即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此类案件办理中,法院依法缩短案件流转周期,当天立案,当天分流,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庭审后当庭宣判,对恶意欠薪者重拳出击,刑罚震慑,形成“谁恶意欠薪,谁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氛围。
多次申请欠薪难讨
签发支付令获赔偿
打官司时间有点长,牵扯的精力过大,有没有时间短、效率高的维权途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支付令制度,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得到了高效解决。
原告程某为包工头宋某打工,负责新建楼房的上下水管道工程,事前商定,工程完毕即结清工资。活儿干完了,宋某光口头答应,就是不支付工钱,甚至连个欠条也不打。在多次讨不到工钱的情况下,程某找到当地派出所请求解决。民警找到宋某对拖欠工资一事进行了调解,并责令宋某为程某出具了欠薪条,但宋某还是不肯付款。
经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咨询,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某对自己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无异议、又有履行支付能力,依法签发了支付令。宋某在支付令的威慑下,当场将拖欠程某的1.3万余元工资支付。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院长靳四梅解释说,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诉讼相比,申请支付令及时方便,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效力,且程序上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
拖欠工资拒不执行
刑事自诉获得支持
老板拖欠工资,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被驳回,能不能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明确表示,可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案。
刘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的窑场为其务工,被拖欠工资11.8万元,刘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郭某诉至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法院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分3次结清所拖欠的工资,但郭向刘某实际支付9800元后,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刘某向睢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拒绝履行,法院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
眼看被拖欠的10.82万元工资及迟延利息没有着落,刘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对郭某逮捕。
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睢阳区法院院长张慎祝介绍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自诉与公诉交叉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不能及时启动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自诉,并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确存在有侵害事实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
郭某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其为自己的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原题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让农民工劳有所得》)
老胡点评
胡勇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的背景下,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仍有一部分包工头和用人单位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恶意欠薪,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一些农民工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不踏上艰难的讨薪之路。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之所以不绝如缕、难以根除,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包工头和用人单位缺乏诚信观念和法治意识,在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能拖就拖、能逃就逃、能赖就赖,既违背合同约定又触犯法律法规。同时,尽管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一些农民工在讨薪时仍然因为各种原因即使历尽周折也未必能够足额拿到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
依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原则,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和刑法中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诚信用工、依法经营,使恶意欠薪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也希望有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整治、打击欠薪行为的机制和制度,提高整治、打击欠薪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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